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材料摘登
构建大调解格局 探索矛盾化解新途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08-30 08:50: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天津市法院系统积极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特别是2011年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法院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大调解格局,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转变理念,锐意创新,积极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加快,大量的社会矛盾以案件的形式涌入到法院,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我们逐步认识到,法院只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党委、政府的统筹之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纠纷化解合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及时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2007年,天津高院与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确定了加强人民调解的七项制度。天津高院党组提出要认真搞好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多元、多渠道解决纠纷机制,我们通过开展组织推动、建章立制和抓教育培训,全力推动了全社会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形成。

  二、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充分发挥多方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作用。

  全市法院系统充分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作用,积极探索诉前调解、行业调解、诉调对接、司法保障等新举措,推动建立全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整体联动,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

  首先,以诉讼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健全诉前调解机制。

  通过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门诉前调解室,把人民调解引入诉讼服务中心,作为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构。

  其次,围绕矛盾多发领域,重点探索与行业、部门的联动调解模式,健全完善类型化纠纷解决机制。

  针对受金融危机影响劳动争议案件井喷式增长的情况,牵头与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建立起劳动争议纠纷四方联动调解机制,有效化解大量劳动争议。

  针对日益增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积极探索在辖区交警大队分别派驻人民调解室和巡回法庭,当场调解和审理交通事故纠纷,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得以“一站式”解决。

  针对医疗纠纷认定责任难、索赔数额高、当事人息诉服判率低等问题,与市司法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商建立医疗事故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多起医疗纠纷案件因此得以妥善解决。

  针对物业纠纷多发频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天津高院与市房管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研究,建立起物业纠纷联调机制。

  再次,深化人民法庭、社区法庭等基层组织建设,推进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机制。

  全市各级法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托党委、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建立便民调解网络,从源头预防化解纠纷。

  通过探索建立社区法庭、在边远地区依托人民法庭建立“便民诉讼服务站”等措施,与基层组织建立起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充分调动了法院和基层组织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在基层的有效对接。

  三、健全制度,完善指导,强化大调解机制的司法保障力度。

  全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保障作用,不断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依法维护大调解机制的权威。

  首先,建立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其次,完善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与培训方式;再次,充分发挥律师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最后,依法认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四、找准定位,形成合力,大调解工作取得多方共赢的社会效果。

  全市法院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以来,通过司法资源、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有机结合,及时协调纠纷各方的利益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方面,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数量明显上升,法院受理部分类型诉讼案件明显下降,大量矛盾纠纷在诉前得到及时化解。另一方面,也减轻了群众讼累,使纠纷解决更加快速便捷。与此同时,大调解工作妥处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得到进一步落实,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最后,大调解工作加强了与各机关、行业自治组织间的联系,提高了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把握和预防研判。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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