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涉嫌欺诈 卖场未尽审查义务被判双倍赔偿
2013-06-08 16:05:20
中国法院网讯 谷先生在某家居市场的家具公司购买了一套组合家具,收货时却发现柜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查证,该家具公司并没有进行税务、工商登记。谷先生认为家居市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存在合同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家居市场双倍赔偿货款损失264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了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谷先生诉称,自己于2012年4月14日在家居市场家具展厅购买了组合家具一套,与自称是该家具公司的工作人员签订了《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购买了家具若干,并交纳了4200元预付款,约定5月14日送货,在迟延2天后的收货当日,谷先生发现四门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即要求退货,但经多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经查询发现,该家具公司根本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没有缴税记录,合同上的章也是虚假的,故谷先生起诉主办方家居市场,以合同存在欺诈为由,要求家居市场对其进行双倍赔偿,并支付精神损害金2000元,承担诉讼费。
被告家居市场辩称:原告是2012年4月14日订货,5月14日收货,收货时发现四门柜有问题,之后到家居市场进行调解,原告并未支付四门柜的费用,现在该摊位已经更换了新的公司,但未向家居市场提供相关手续,原告当时支付的家具款是13200元,如果构成欺诈的话,应以此作为赔偿的标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具公司在家居市场的卖场中进行经营,家居市场应对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企业资质等情况进行核实,现家居市场无法提供家具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故可认定该家具公司并不存在,其在与原告签订《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时隐瞒上述情况,存在欺诈行为。现家具公司已撤出家居市场,故依照合同约定,家居市场应先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原告购买家具实际支付了13200元,现家居市场同意以此为基准,双倍赔偿,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同意退还所收家具,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原告要求家居市场给付精神损害费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家居市场按照双倍金额赔偿其损失,已包含了惩罚内容,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家居市场赔偿原告谷先生双倍货款损失26400元,原告谷先生将购买的组合家具退还给家居市场,驳回原告谷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谷先生诉称,自己于2012年4月14日在家居市场家具展厅购买了组合家具一套,与自称是该家具公司的工作人员签订了《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购买了家具若干,并交纳了4200元预付款,约定5月14日送货,在迟延2天后的收货当日,谷先生发现四门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即要求退货,但经多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经查询发现,该家具公司根本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没有缴税记录,合同上的章也是虚假的,故谷先生起诉主办方家居市场,以合同存在欺诈为由,要求家居市场对其进行双倍赔偿,并支付精神损害金2000元,承担诉讼费。
被告家居市场辩称:原告是2012年4月14日订货,5月14日收货,收货时发现四门柜有问题,之后到家居市场进行调解,原告并未支付四门柜的费用,现在该摊位已经更换了新的公司,但未向家居市场提供相关手续,原告当时支付的家具款是13200元,如果构成欺诈的话,应以此作为赔偿的标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具公司在家居市场的卖场中进行经营,家居市场应对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企业资质等情况进行核实,现家居市场无法提供家具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故可认定该家具公司并不存在,其在与原告签订《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时隐瞒上述情况,存在欺诈行为。现家具公司已撤出家居市场,故依照合同约定,家居市场应先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原告购买家具实际支付了13200元,现家居市场同意以此为基准,双倍赔偿,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同意退还所收家具,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原告要求家居市场给付精神损害费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家居市场按照双倍金额赔偿其损失,已包含了惩罚内容,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家居市场赔偿原告谷先生双倍货款损失26400元,原告谷先生将购买的组合家具退还给家居市场,驳回原告谷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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