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翻新苹果手机 消费者起诉获判双倍赔偿
2013-08-27 15:35:20
中国法院网讯 (王磊) 以新机行货价购得翻新机,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手机货款,并向原告支付手机价款一倍的赔偿款。
今年2月5日,吕艳(化名)在成都某通讯经营部购买了一部Iphone4s手机,购机价为3750元。商家出具的销售凭证上注明是行货。后双方因手机问题产生矛盾,经过协商后,商家为吕艳更换了一部Iphone4s手机。但吕艳发现更换后的手机仍然是翻新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支付其十倍于购机价款的赔偿37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更换后的手机序列号显示购买日期为2012年4月4日,且在2013年1月份有过一次维修记录。另外,法院还向苹果手机专卖店进行调查核实,苹果公司通过邮箱进行回复,证明该苹果产品是维修交换机。
法院认为,商家在消费者购买涉诉手机时未将真实、全面的信息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据此,法院判决商家返还吕艳购机款3750元,并赔偿其购机款一倍的费用3750元。
今年2月5日,吕艳(化名)在成都某通讯经营部购买了一部Iphone4s手机,购机价为3750元。商家出具的销售凭证上注明是行货。后双方因手机问题产生矛盾,经过协商后,商家为吕艳更换了一部Iphone4s手机。但吕艳发现更换后的手机仍然是翻新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支付其十倍于购机价款的赔偿37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更换后的手机序列号显示购买日期为2012年4月4日,且在2013年1月份有过一次维修记录。另外,法院还向苹果手机专卖店进行调查核实,苹果公司通过邮箱进行回复,证明该苹果产品是维修交换机。
法院认为,商家在消费者购买涉诉手机时未将真实、全面的信息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据此,法院判决商家返还吕艳购机款3750元,并赔偿其购机款一倍的费用3750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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