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宝马”成泡影 委托购车变诉讼
2013-02-18 14:58:44
中国法院网讯 (李鸿光) 一对夫妇声称通过托熟人关系花73.5万元就能购买最低市场价90万元的心意宝马车,上海某报业公司竟然毫不设防将巨额钱款打入对方的银行账户,事后却丝毫未见宝马的踪迹。幡然醒悟的该公司无奈之下将受托人李昕、黄静(均为化名)夫妇告上法院,要求索讨购车款44.5万元及车牌额度费7万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1年9月26日,该公司获悉黄静有能力以低于市场价购买宝马X5车,遂与黄静签订了一份购车委托书,明确委托黄静代为购买一辆宝马X5车辆,双方约定车辆总价为73.5万元;含车辆购置税及第一年车辆全部保险费用。第一笔购车钱款33.5万元先行汇入黄静的银行账户,其余车款40万元,于提车时交付,该公司在拿到发票之日起3日内支付购车款。该公司按照约定于当年9月26日,向黄静的银行账户转账了33.5万元。
同年11月2日,该公司又与李昕签订一份“补充”购车委托书,除内容与2011年9月26日签订的委托合同相同外,新增了该公司在2011年11月2日,向李昕指定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11万元,其余车款29万元在提车完毕、拿到购车发票之日3日内支付。如2011年11月4日前该公司拿不到所购车辆,李昕夫妇则赔偿该公司88万元。2011年11月3日,黄静也在该份购车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岂料,交付巨额购车款却迟迟拿不到车辆的该公司,无奈走上了讨款的诉讼之路。该公司在诉称中称,因受李昕夫妇能低价购得宝马车的蛊惑,而动了贪便宜之心,委托他俩代购该宝马X5越野车,于2011年9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给黄静33.5万元,在2011年11月2日又按黄静指令转账给徐姓的个人11万元。第二天,盼车心切的该公司还把车辆上牌证交给了李昕夫妇。谁知在一次次付出巨额钱款后,时至今日连宝马的影子都没有见过,也没有收到返还购车款。因而,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李昕夫妇返还购车款44.5万元,赔偿车牌额度费7万元及利息损失。
法庭上,李昕辩称他俩是接受该公司委托代为去购买宝马X5车,该公司也知道宝马X5车是向何人购买。岂料,该买车过程碰到的卖车人竟然是一伙骗子,不但委托人的所有钱款均被骗走,还导致他们夫妇二人也损失很大。李昕又称,目前该诈骗案件正在等待法院判决,判决后若有钱款返还,无论多少,都会全额归还该公司,并极力否认他们夫妇俩应对此钱款承担返还责任。被告黄静则没有出庭应诉。
法院查明,当时该公司考虑新购车辆须重新上牌,故将已取得的上海市机动车退牌更新证明交给了李昕夫妇,代为车辆上牌,而现该上牌额度已被挪作他人使用。根据2012年12月的上海市机动车牌照额度投标拍卖,查明拍牌平均的成交价为6.93万余元。法院认为,从本案事实看李昕夫妇接受了该公司的委托购买车辆,但李昕夫妇却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擅自将购车事宜再转委托给他人办理,导致该公司购车款被骗,李昕夫妇应对此购车被骗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李昕认为委托人事先知道他俩再转委托的事宜,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辩驳法院不予采信。至于该公司要求李昕夫妇赔偿机动车上牌额度的请求,法院将参照2012年12月上海市机动车牌照拍卖的价格额度,确认李昕夫妇赔偿车牌照的拍卖金额。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李昕夫妇归还委托人公司购车本金44.5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赔偿车牌照的拍卖金额69346元。
2011年9月26日,该公司获悉黄静有能力以低于市场价购买宝马X5车,遂与黄静签订了一份购车委托书,明确委托黄静代为购买一辆宝马X5车辆,双方约定车辆总价为73.5万元;含车辆购置税及第一年车辆全部保险费用。第一笔购车钱款33.5万元先行汇入黄静的银行账户,其余车款40万元,于提车时交付,该公司在拿到发票之日起3日内支付购车款。该公司按照约定于当年9月26日,向黄静的银行账户转账了33.5万元。
同年11月2日,该公司又与李昕签订一份“补充”购车委托书,除内容与2011年9月26日签订的委托合同相同外,新增了该公司在2011年11月2日,向李昕指定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11万元,其余车款29万元在提车完毕、拿到购车发票之日3日内支付。如2011年11月4日前该公司拿不到所购车辆,李昕夫妇则赔偿该公司88万元。2011年11月3日,黄静也在该份购车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岂料,交付巨额购车款却迟迟拿不到车辆的该公司,无奈走上了讨款的诉讼之路。该公司在诉称中称,因受李昕夫妇能低价购得宝马车的蛊惑,而动了贪便宜之心,委托他俩代购该宝马X5越野车,于2011年9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给黄静33.5万元,在2011年11月2日又按黄静指令转账给徐姓的个人11万元。第二天,盼车心切的该公司还把车辆上牌证交给了李昕夫妇。谁知在一次次付出巨额钱款后,时至今日连宝马的影子都没有见过,也没有收到返还购车款。因而,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李昕夫妇返还购车款44.5万元,赔偿车牌额度费7万元及利息损失。
法庭上,李昕辩称他俩是接受该公司委托代为去购买宝马X5车,该公司也知道宝马X5车是向何人购买。岂料,该买车过程碰到的卖车人竟然是一伙骗子,不但委托人的所有钱款均被骗走,还导致他们夫妇二人也损失很大。李昕又称,目前该诈骗案件正在等待法院判决,判决后若有钱款返还,无论多少,都会全额归还该公司,并极力否认他们夫妇俩应对此钱款承担返还责任。被告黄静则没有出庭应诉。
法院查明,当时该公司考虑新购车辆须重新上牌,故将已取得的上海市机动车退牌更新证明交给了李昕夫妇,代为车辆上牌,而现该上牌额度已被挪作他人使用。根据2012年12月的上海市机动车牌照额度投标拍卖,查明拍牌平均的成交价为6.93万余元。法院认为,从本案事实看李昕夫妇接受了该公司的委托购买车辆,但李昕夫妇却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擅自将购车事宜再转委托给他人办理,导致该公司购车款被骗,李昕夫妇应对此购车被骗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李昕认为委托人事先知道他俩再转委托的事宜,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辩驳法院不予采信。至于该公司要求李昕夫妇赔偿机动车上牌额度的请求,法院将参照2012年12月上海市机动车牌照拍卖的价格额度,确认李昕夫妇赔偿车牌照的拍卖金额。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李昕夫妇归还委托人公司购车本金44.5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赔偿车牌照的拍卖金额69346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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