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四年三诉离婚 法官说理调离半路夫妻
2013-01-24 09:46:58
中国法院网讯 (妍清啾)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一女子三次起诉要求离婚,法官人性化司法,从情、理、法出发多次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双方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促成双方调解离婚。2013年1月23日,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心平气和自愿履行了离婚调解协议。
原来,1993年,原告朱欢因与被告彭桓相识,当时原、被告均已各自建立家庭并生育小孩。后朱欢与其丈夫离婚,女儿朱霞抚养权归朱欢。1994年,彭桓离婚,与朱欢结婚。婚后,原告朱欢与被告彭桓未共同生育小孩。1998年,原告朱欢、被告彭桓以及朱霞三人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其中,原告朱欢与被告彭桓出资支付了小部分房款,朱霞出资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不久,原告朱欢、被告彭桓搬进该房屋居住。办理该房屋手续时,产权人仅写朱霞一人名字。2003年,朱欢因病赴江西省南昌市一医院住院并开刀进行治疗,2008年,开始分居。2010年至2011年期间,原告朱欢曾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彭桓离婚,未果。2012年12月,原告朱欢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双方当事人对该套房屋所有权的争议较大,一时难以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
对此,承办此案的法官并不灰心,而是结合情法分头做起了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法官告知被告彭桓,目前被告彭桓无法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该房屋系三人出资共同购买,而现有的证据又均对彭桓不利,且此次是原告朱欢第三次起诉至法院,一旦法院进行判决,则判决结果很可能对被告彭桓不利,所以建议被告彭桓目前最好的方案是与原告朱欢调解离婚,在此基础上可以要求原告朱欢从经济方面对其进行适当补偿。
被告彭桓表示自己早已下岗,目前从事保安工作,又无任何积蓄,年纪也大了,无经济能力再购买任何商品房,若与原告朱欢离婚则会没有房屋可居住,只有在离婚后去申请廉租房,但要申请廉租房也需要支付相关费用,故希望原告朱欢能支付150000元给自己。
面对原告朱欢,法官则从情理等方面做其工作,建议原告朱欢适当支付一笔费用给被告彭桓以达成离婚的调解协议。原告朱欢表示,自己愿意采纳法官的建议支付一笔费用给被告彭桓,但目前自己也没有积蓄,一直靠打工维持生计,不过可以从其女儿朱霞处借钱支付给被告彭桓,至于费用的数额只能是60000至70000元。
承办法官从情理法出发,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月16日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被告彭桓同意与原告朱欢离婚,由原告朱欢分两次支付90000元给被告彭桓,其中签订调解协议当天支付40000元,2013年2月1日之前被告彭桓将其个人物品搬离该房屋当天再付清剩余的5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朱欢负担。当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并签收调解书后,原告朱欢当场将40000元现金支付给了被告彭桓。
2013年1月23日,被告彭桓从该房屋搬离,原告朱欢即将余款50000元支付给了被告彭桓。纠缠双方当事人四年的离婚纠纷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原来,1993年,原告朱欢因与被告彭桓相识,当时原、被告均已各自建立家庭并生育小孩。后朱欢与其丈夫离婚,女儿朱霞抚养权归朱欢。1994年,彭桓离婚,与朱欢结婚。婚后,原告朱欢与被告彭桓未共同生育小孩。1998年,原告朱欢、被告彭桓以及朱霞三人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其中,原告朱欢与被告彭桓出资支付了小部分房款,朱霞出资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不久,原告朱欢、被告彭桓搬进该房屋居住。办理该房屋手续时,产权人仅写朱霞一人名字。2003年,朱欢因病赴江西省南昌市一医院住院并开刀进行治疗,2008年,开始分居。2010年至2011年期间,原告朱欢曾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彭桓离婚,未果。2012年12月,原告朱欢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双方当事人对该套房屋所有权的争议较大,一时难以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
对此,承办此案的法官并不灰心,而是结合情法分头做起了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法官告知被告彭桓,目前被告彭桓无法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该房屋系三人出资共同购买,而现有的证据又均对彭桓不利,且此次是原告朱欢第三次起诉至法院,一旦法院进行判决,则判决结果很可能对被告彭桓不利,所以建议被告彭桓目前最好的方案是与原告朱欢调解离婚,在此基础上可以要求原告朱欢从经济方面对其进行适当补偿。
被告彭桓表示自己早已下岗,目前从事保安工作,又无任何积蓄,年纪也大了,无经济能力再购买任何商品房,若与原告朱欢离婚则会没有房屋可居住,只有在离婚后去申请廉租房,但要申请廉租房也需要支付相关费用,故希望原告朱欢能支付150000元给自己。
面对原告朱欢,法官则从情理等方面做其工作,建议原告朱欢适当支付一笔费用给被告彭桓以达成离婚的调解协议。原告朱欢表示,自己愿意采纳法官的建议支付一笔费用给被告彭桓,但目前自己也没有积蓄,一直靠打工维持生计,不过可以从其女儿朱霞处借钱支付给被告彭桓,至于费用的数额只能是60000至70000元。
承办法官从情理法出发,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月16日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被告彭桓同意与原告朱欢离婚,由原告朱欢分两次支付90000元给被告彭桓,其中签订调解协议当天支付40000元,2013年2月1日之前被告彭桓将其个人物品搬离该房屋当天再付清剩余的5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朱欢负担。当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并签收调解书后,原告朱欢当场将40000元现金支付给了被告彭桓。
2013年1月23日,被告彭桓从该房屋搬离,原告朱欢即将余款50000元支付给了被告彭桓。纠缠双方当事人四年的离婚纠纷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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