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板为获工商登记虚报注册资本千万获刑
2013-01-16 11:16:01
中国法院网讯 (伍开春) 一女老板在公司的注册成立过程中分文未出,虚报注册资本千万获取工商登记。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辖区内首起虚报注册资本案进行判决,判处被告人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009年,木某在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以竞拍的方式取得了一块面积为70亩左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成立有限公司要比独资企业手续简便,于是木某找到成某商议共同出资成立甲制造公司,并约定木某、成某出资分别占公司股份的90%、10%,但成某明确表示自己不提供注册资本金,只作为挂名股东,为方便木某在工商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同意将自己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给木某以成立公司之用。木某在注册甲公司时拟报的注册资本为2800万,首次出资为1000万。但因无钱出资,经人介绍,木某找到专门从事资金拆借的中介公司以支付一定手续费的方式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当天,中介公司便将注册资本1000万全部转走。截止2012年1月,木某仍未足额缴纳剩余部分的注册资本。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木某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未真实出资而是以利用中介垫资的方式使用无支配权的资金虚报注册资本进行注册验资,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由中介再将该法人账户上的10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转出,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取得公司登记,且剩余1800万注册资本仍未在法定出资期限内缴足,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鉴于被告人木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2009年,木某在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以竞拍的方式取得了一块面积为70亩左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成立有限公司要比独资企业手续简便,于是木某找到成某商议共同出资成立甲制造公司,并约定木某、成某出资分别占公司股份的90%、10%,但成某明确表示自己不提供注册资本金,只作为挂名股东,为方便木某在工商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同意将自己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给木某以成立公司之用。木某在注册甲公司时拟报的注册资本为2800万,首次出资为1000万。但因无钱出资,经人介绍,木某找到专门从事资金拆借的中介公司以支付一定手续费的方式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当天,中介公司便将注册资本1000万全部转走。截止2012年1月,木某仍未足额缴纳剩余部分的注册资本。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木某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未真实出资而是以利用中介垫资的方式使用无支配权的资金虚报注册资本进行注册验资,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由中介再将该法人账户上的10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转出,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取得公司登记,且剩余1800万注册资本仍未在法定出资期限内缴足,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鉴于被告人木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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