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636万 男子获刑1年罚10万
2013-05-15 16:40: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康频道 | 作者:胥宁 王福英
未真实出资而是利用中介垫资的方式虚报注册资本进行注册验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取得公司登记。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林某与同案人郭某(已判刑)为融资商定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并约定由林某操办注册公司事宜,林某借用其妹夫曹某的身份证用于注册公司。之后,被告人林某委托赣州某投资咨询管理实业有限公司垫资代为注册公司,并向该公司支付7万余元费用。2011年7月6日,该投资咨询管理实业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骗取赣州某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后,在工商部门取得南康市心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心业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依照该登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180万元,实收资本为636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某(认缴出资2600万元,实缴520万元,占81.76%股份),股东为曹某(认缴出资480万元,实缴96万元,占15.10%股份)、郭某(认缴出资100万元,实缴20万元,占3.14%股份)。同年11月22日,同案人郭某负责办理心业公司的变更登记,取得工商部门对心业公司的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郭某,股份变更为:林某认缴额1300万元,占40.88%的股份,实缴260万元,占8.18%的股份;曹某认缴额480万元,占15.10%的股份,实缴96万元,占3.02%的股份;郭某认缴额1400万元,占44.02%的股份,实缴280万元,占8.80%的股份。在心业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中,被告人林某与同案人郭某均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嗣后,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虚报注册资本636万元,骗取工商注册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严重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妨害公司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林某与同案人郭某(已判刑)为融资商定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并约定由林某操办注册公司事宜,林某借用其妹夫曹某的身份证用于注册公司。之后,被告人林某委托赣州某投资咨询管理实业有限公司垫资代为注册公司,并向该公司支付7万余元费用。2011年7月6日,该投资咨询管理实业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骗取赣州某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后,在工商部门取得南康市心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心业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依照该登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180万元,实收资本为636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某(认缴出资2600万元,实缴520万元,占81.76%股份),股东为曹某(认缴出资480万元,实缴96万元,占15.10%股份)、郭某(认缴出资100万元,实缴20万元,占3.14%股份)。同年11月22日,同案人郭某负责办理心业公司的变更登记,取得工商部门对心业公司的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郭某,股份变更为:林某认缴额1300万元,占40.88%的股份,实缴260万元,占8.18%的股份;曹某认缴额480万元,占15.10%的股份,实缴96万元,占3.02%的股份;郭某认缴额1400万元,占44.02%的股份,实缴280万元,占8.80%的股份。在心业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中,被告人林某与同案人郭某均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嗣后,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虚报注册资本636万元,骗取工商注册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严重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妨害公司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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