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资产注册公司 经理被处罚金十万元
2010-11-03 16:35: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无锡频道 | 作者:刘彦丽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报注册资本案件,当事人被判处罚金十万元。
2009年3月,被告人陆天明申请在无锡市注册天瑞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1万元。但是陆天明本人并没有这么多的注册资金,于是,他找到了在无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朋友李洁,请求她帮忙,以10000元作为回报。李洁于是联系了一位公司的经理沈洪波,该公司主要就从事代办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手续,如果有客户没有注册资金的,也可以代为筹措资金。沈洪波答应帮陆天明筹措这笔注册资金,但要收取千分之四的费用。陆天明同意了。
于是,2010年3月9日,沈洪波安排在其公司工作的妹妹沈红娟从名为秦勤的账户(实际上该账户由沈洪波控制)中分两次取出了现金171万元,从名为无锡市精品装饰公司的账户(该账户也由沈洪波控制)上取出现金30万元,共计201万元,存入了陆天明的公司账户。
陆天明则以自己和弟弟陆天其的名义,一起注册了无锡天瑞科技有限公司,陆天明名下160.8万元,占80%,陆天其名下40.2万元,占20%。同日,李洁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天瑞公司的验资报告,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该公司设立登记并颁发了营业执照。第二天,沈红娟就取出无锡天瑞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的201万元存入陆天明的私人储蓄账户,再从该账户上取出现金201万元存入名为秦勤的私人存款账户。这样,201万元在陆天明公司的账户上过了一下,再次原封不动地回到了沈洪波的手中。
2009年10月28日,警方发现了沈洪波的江苏日易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有虚报注册资本的嫌疑,在侦查过程中,顺藤摸瓜查到了陆天明的身上。陆天明向警方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天明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由于陆天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最终判处罚金十万元。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2009年3月,被告人陆天明申请在无锡市注册天瑞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1万元。但是陆天明本人并没有这么多的注册资金,于是,他找到了在无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朋友李洁,请求她帮忙,以10000元作为回报。李洁于是联系了一位公司的经理沈洪波,该公司主要就从事代办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手续,如果有客户没有注册资金的,也可以代为筹措资金。沈洪波答应帮陆天明筹措这笔注册资金,但要收取千分之四的费用。陆天明同意了。
于是,2010年3月9日,沈洪波安排在其公司工作的妹妹沈红娟从名为秦勤的账户(实际上该账户由沈洪波控制)中分两次取出了现金171万元,从名为无锡市精品装饰公司的账户(该账户也由沈洪波控制)上取出现金30万元,共计201万元,存入了陆天明的公司账户。
陆天明则以自己和弟弟陆天其的名义,一起注册了无锡天瑞科技有限公司,陆天明名下160.8万元,占80%,陆天其名下40.2万元,占20%。同日,李洁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天瑞公司的验资报告,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该公司设立登记并颁发了营业执照。第二天,沈红娟就取出无锡天瑞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的201万元存入陆天明的私人储蓄账户,再从该账户上取出现金201万元存入名为秦勤的私人存款账户。这样,201万元在陆天明公司的账户上过了一下,再次原封不动地回到了沈洪波的手中。
2009年10月28日,警方发现了沈洪波的江苏日易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有虚报注册资本的嫌疑,在侦查过程中,顺藤摸瓜查到了陆天明的身上。陆天明向警方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天明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由于陆天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最终判处罚金十万元。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