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绑架欲黑吃黑 难逃法网同受审
2010-11-25 18:14: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丰台频道 | 作者:雪洁
25岁的辽宁人刘某涉嫌伙同他人绑架被害人肖某被推上被告席。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刘某提起公诉,以绑架罪对王某、韩某、徐某提起公诉,以非法拘禁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9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贾某强行进入肖某的轿车,并将肖某拉至后排。后被告人刘某驾驶该轿车并在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的帮助及引路下,于9月12日20时许将被害人肖某带至被告人王某位于河北省的居住地进行拘禁。期间,被告人刘某、王某等人多次以被害人肖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为由威胁肖某家属并向其索要财物。
2009年9月13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王某伙同贾某等人,在被告人韩某的帮助下,将被害人肖某带至被告人徐某、赵某位于河北省的暂住地进行拘禁。当晚,被告人刘某、王某、韩某、徐某伙同赵某、贾某等人又将被害人肖某转移至河北省泊头市一楼房内继续进行拘禁,直至2010年9月15日被害人肖某被解救。期间,被告人刘某、王某等人多次向肖某家属索要财物并使用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肖某,致被害人肖某右前臂深II度烫伤造成右前臂烫伤瘢痕共六处,总面积6平方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肖某家属于2010年9月13日先后两次向被害人肖某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内汇款人民币五万元,被被告人刘某等人取走。
被告人刘某、贾某伙同他人在绑架被害人肖某期间,强行将肖某驾驶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开至河北省泊头市一停车场,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二十万零三千元。
“小宝找到我说想绑架一个卖假药的弄点钱花,让我开车,再找一个人帮忙,我就叫了同事贾某。我们把肖某绑了后,开到河北时,想找个落脚的地方,在河北我只认识王某某,每次到河北泊头都是他帮我安排,我就给他打了电话,让他帮忙找住的地方”,庭上,刘某说,“我没有打过肖某,事后小宝分给我1万,小宝应该拿钱最多,我对自己犯的罪很后悔,我向被害人说对不起,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我和王某某一起去高速路口接的他们,到我家后我发现有一个人头被蒙着,就问王某某是怎么回事,他说那个人欠刘某钱。后来王某某去北京了,让我帮忙照顾他们”,王某说道,“我认罪,我交友不慎,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据悉,几名被告人提到的“小宝”在逃。
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主观恶性小、系自首,且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王某是胁从犯、案发时刚满十八周岁,王某的行为应属非法拘禁,且抢劫的车辆不能作为量刑依据。韩某的辩护人认为,韩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且其系初犯、胁从犯、主观恶性不大、有立功表现、积极认罪,希望法庭对他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罪名不成立,应对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9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贾某强行进入肖某的轿车,并将肖某拉至后排。后被告人刘某驾驶该轿车并在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的帮助及引路下,于9月12日20时许将被害人肖某带至被告人王某位于河北省的居住地进行拘禁。期间,被告人刘某、王某等人多次以被害人肖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为由威胁肖某家属并向其索要财物。
2009年9月13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王某伙同贾某等人,在被告人韩某的帮助下,将被害人肖某带至被告人徐某、赵某位于河北省的暂住地进行拘禁。当晚,被告人刘某、王某、韩某、徐某伙同赵某、贾某等人又将被害人肖某转移至河北省泊头市一楼房内继续进行拘禁,直至2010年9月15日被害人肖某被解救。期间,被告人刘某、王某等人多次向肖某家属索要财物并使用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肖某,致被害人肖某右前臂深II度烫伤造成右前臂烫伤瘢痕共六处,总面积6平方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肖某家属于2010年9月13日先后两次向被害人肖某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内汇款人民币五万元,被被告人刘某等人取走。
被告人刘某、贾某伙同他人在绑架被害人肖某期间,强行将肖某驾驶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开至河北省泊头市一停车场,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二十万零三千元。
“小宝找到我说想绑架一个卖假药的弄点钱花,让我开车,再找一个人帮忙,我就叫了同事贾某。我们把肖某绑了后,开到河北时,想找个落脚的地方,在河北我只认识王某某,每次到河北泊头都是他帮我安排,我就给他打了电话,让他帮忙找住的地方”,庭上,刘某说,“我没有打过肖某,事后小宝分给我1万,小宝应该拿钱最多,我对自己犯的罪很后悔,我向被害人说对不起,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我和王某某一起去高速路口接的他们,到我家后我发现有一个人头被蒙着,就问王某某是怎么回事,他说那个人欠刘某钱。后来王某某去北京了,让我帮忙照顾他们”,王某说道,“我认罪,我交友不慎,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据悉,几名被告人提到的“小宝”在逃。
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主观恶性小、系自首,且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王某是胁从犯、案发时刚满十八周岁,王某的行为应属非法拘禁,且抢劫的车辆不能作为量刑依据。韩某的辩护人认为,韩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且其系初犯、胁从犯、主观恶性不大、有立功表现、积极认罪,希望法庭对他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罪名不成立,应对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