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法院人性化执行 促当事人双方利益最大化
2012-12-03 16:47:09
中国法院网讯 (魏晓雪 张成峰) 近日,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标的额达20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为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该院协调债务人将其所有的一辆装载机卖掉,用所得钱款还清了银行借款。
2008年4月24日,某银行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在该银行处借款20万元,月利率10.1775‰,期限自2009年9月7日至2010年3月7日。该借款到期后,刘某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还。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向该银行偿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履行义务,银行向该院申请执强制行。
阳信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经分析确定执行方案,首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并对双方当事人做了细致的思想工作,特别是对被执行人讲明该案进行入执行程序后,如若不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偿还借款,该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经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可分四期向银行偿还借款,每期一个月,偿还5万元,最后一个月将利息一并还清。
最初的两个月刘某还如期偿还,但在第三个月到期时,刘某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人员也多次传唤其到庭,对其做思想工作,要求其履行义务,但未果。后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刘某尚有一台装载机,用来装载煤灰。得此消息后,执行人员依法将该装载机扣押,之后执行人员对刘某做思想工作,若如期履行义务,则可将装载机交回让其继续使用,否则法院只能将该装载机变现以偿还借款。最后,被执行人没有如期履行义务,法院为保证该案取得最好的效果,对被执行人做了细致的思想工作,让其自行找买家,这样既能保证该装载机卖到最好的价钱,也能使被执行人满意,避免了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及拍卖费,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最终,被执行人自行找到买主,将该装载机变现12万元,还清了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案至此得以圆满执结。
2008年4月24日,某银行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在该银行处借款20万元,月利率10.1775‰,期限自2009年9月7日至2010年3月7日。该借款到期后,刘某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还。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向该银行偿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履行义务,银行向该院申请执强制行。
阳信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经分析确定执行方案,首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并对双方当事人做了细致的思想工作,特别是对被执行人讲明该案进行入执行程序后,如若不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偿还借款,该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经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可分四期向银行偿还借款,每期一个月,偿还5万元,最后一个月将利息一并还清。
最初的两个月刘某还如期偿还,但在第三个月到期时,刘某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人员也多次传唤其到庭,对其做思想工作,要求其履行义务,但未果。后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刘某尚有一台装载机,用来装载煤灰。得此消息后,执行人员依法将该装载机扣押,之后执行人员对刘某做思想工作,若如期履行义务,则可将装载机交回让其继续使用,否则法院只能将该装载机变现以偿还借款。最后,被执行人没有如期履行义务,法院为保证该案取得最好的效果,对被执行人做了细致的思想工作,让其自行找买家,这样既能保证该装载机卖到最好的价钱,也能使被执行人满意,避免了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及拍卖费,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最终,被执行人自行找到买主,将该装载机变现12万元,还清了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案至此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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