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案讲“五进” 调解再婚夫妻离婚案
2012-11-23 15:06: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汉阴频道 | 作者:郭康平
法院“五进”是指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开展法律宣传、现场化解矛盾和相关的调解、审判等工作。11月21日,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汉阳法庭就利用“五进”形式成功调处了一个三次诉讼的离婚纠纷。
家住汉阴城关镇龙岭村的原告刘某(男)和被告王某(女)均系再婚。两人于2004年6月25日结婚。两人婚后,被告王某的儿子杨某和妻子、孩子一起搬到原告家居住。2010年5月1日,因王某60岁生日所收礼金由谁掌管的事发生矛盾后,分别于2010年6月28日、2011年5月19日两次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去被告解除婚约关系,均因证据不充分被判决不准离婚。另查明,被告与原告结婚前,有子女5人均已成家。
此次诉讼已经是第三次了,但鉴于原告诉讼能力有限,而在三次诉讼中两人累积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开庭审理时,原告刘某还是没能提供相应证据。但从双方的言语中审判长郭康平也觉得两人继续生活下去已无可能,却有可能暴发更大的冲突。此次诉讼原告提出离婚诉请非常坚决,被告王某有条件的同意离婚。王某的理由是:此前签订的协议因其儿子杨某在履行,应该合法有效。自己也已经年老,离婚也要刘某负担自己的经济支出,确保能安度晚年。刘某的房屋因两人的婚姻关系就应该拥有一半的产权。最主要的还是在于房屋的分割问题。
为了能顺利结案,化解双方矛盾。审判长郭康平和书记员张雷虎决定将此案以“五进”形式前往现场实地查看,并邀请村民参加,用分头做工作的方式,利用农村朴素的道德压力使得本案能得到圆满的调解,要避免双方累积的矛盾像炸药一样达到临界点。
到了现场邀请了数民村民后,向在场的当事人及时杨某、村民进行了现场讲法。现场指出法律规定个人的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时也属于个人的。此案中,不能因为婚姻关系而分割原告刘某的婚前所建房屋,但鉴于离婚后被告王某没有住房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可多做调解工作,只要两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给付对方财产的,法律也是不干涉,不禁止的。这些工作得到了王某和邻居的理解,王某当场表示,自己已经懂得了法律规定,以后就遵从法院的调解或裁判。通过这个正当途径解决纠纷,不会在私下发生冲突的。同时还请求工作人员多做做原告刘某的工作进行调解,尽量能让刘某给她一个安身之所。
经过在法院的第三次调解,这对夫妻终于达成离婚协议。
家住汉阴城关镇龙岭村的原告刘某(男)和被告王某(女)均系再婚。两人于2004年6月25日结婚。两人婚后,被告王某的儿子杨某和妻子、孩子一起搬到原告家居住。2010年5月1日,因王某60岁生日所收礼金由谁掌管的事发生矛盾后,分别于2010年6月28日、2011年5月19日两次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去被告解除婚约关系,均因证据不充分被判决不准离婚。另查明,被告与原告结婚前,有子女5人均已成家。
此次诉讼已经是第三次了,但鉴于原告诉讼能力有限,而在三次诉讼中两人累积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开庭审理时,原告刘某还是没能提供相应证据。但从双方的言语中审判长郭康平也觉得两人继续生活下去已无可能,却有可能暴发更大的冲突。此次诉讼原告提出离婚诉请非常坚决,被告王某有条件的同意离婚。王某的理由是:此前签订的协议因其儿子杨某在履行,应该合法有效。自己也已经年老,离婚也要刘某负担自己的经济支出,确保能安度晚年。刘某的房屋因两人的婚姻关系就应该拥有一半的产权。最主要的还是在于房屋的分割问题。
为了能顺利结案,化解双方矛盾。审判长郭康平和书记员张雷虎决定将此案以“五进”形式前往现场实地查看,并邀请村民参加,用分头做工作的方式,利用农村朴素的道德压力使得本案能得到圆满的调解,要避免双方累积的矛盾像炸药一样达到临界点。
到了现场邀请了数民村民后,向在场的当事人及时杨某、村民进行了现场讲法。现场指出法律规定个人的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时也属于个人的。此案中,不能因为婚姻关系而分割原告刘某的婚前所建房屋,但鉴于离婚后被告王某没有住房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可多做调解工作,只要两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给付对方财产的,法律也是不干涉,不禁止的。这些工作得到了王某和邻居的理解,王某当场表示,自己已经懂得了法律规定,以后就遵从法院的调解或裁判。通过这个正当途径解决纠纷,不会在私下发生冲突的。同时还请求工作人员多做做原告刘某的工作进行调解,尽量能让刘某给她一个安身之所。
经过在法院的第三次调解,这对夫妻终于达成离婚协议。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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