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恋人今朝对峙 法官调处促成和解
2012-11-22 10:31: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 作者:林文良 颜敏珊
  11月19日,一起持续长达6年多的昔日恋人合伙投资的民事纠纷案在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调处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蔡某程自愿退出合伙,被告林某慧及其父亲林某辉一次性支付给蔡某程72.5万作为退出合伙股份的补偿,自此才圆满结束。

  蔡某程和林某慧家为世交,俩家关系甚好,2003年下半年俩家人开始着手教育项目审批准备开办幼儿园。2004年蔡某程和林某慧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和了解后,正式确定恋爱关系感情甚是甜蜜,经过一段时间的综合考虑,蔡某程和自己前妻协议离婚,准备和林某慧过着幸福的生活。于是,在当年林某辉开办总投资为60万的仙游某幼儿园时,蔡某程以23万元现金及其他实物投资入股,该幼儿园也聘请林某慧为园长,俩人打算从此幸福快乐的生活下去。

  可是好景不长,2005年年底双方感情最终还是破裂,各自分飞。2006年10月11日,作为当时法人代表和实际负责人的林某慧出具了一纸收条确认:蔡某程投入23万。2006年12月教育局以幼儿园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责令停办整改,2007年父女俩将幼儿园租给星光幼儿园,可星光幼儿园因不符合办学条件也被停办。2007年蔡某程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幼儿园投入股份资金23万,市、县两级法院都确认了其股份。

  事情并没有因此结束,2008年林某慧将幼儿园的围墙、广告牌等设施进行拆除改造后,出租给他人作为仿古家具展厅,感情倍受伤害的蔡某程再次起诉要求恢复原状。但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起诉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林某慧作为幼儿园的经营管理者,因幼儿园存在火宅隐患被停办,林某慧为合伙利益避免因停办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整修、扩建后出租给他人作为家具展厅,该行为并没有损害蔡某程的合法利益,最终蔡某程的诉求被仙游法院驳回,其不服上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被依法驳回。

  看着旧情人一家享受着租金收益,一家人其乐融融,自己却因为一段没有结果的感情付出家庭破裂的代价,蔡某程实在心有不甘便开始四处起诉、上访。林某一家也不予理睬,双方的僵局越来越严重。

  当2012年蔡某程再次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占有幼儿园股份并要求分红收益时,经办法官也是感慨万千。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件详情后,法官经过长达一个多月日夜调解后,终于在11月19日当事人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真正的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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