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巨额电费遭起诉 用电一方主张供电局强买强卖
2012-09-14 16:14:01
中国法院网讯 某公司拖欠百万电费,供电局无奈诉至法院寻求法律帮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拖欠的电费及违约金。
2007年5月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供用电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供电义务,被告向原告交纳电费。但于2011年10月7日至2012年8月22日被告停止缴纳电费,拖欠的电费为1093121.27元。原告多次书面向被告催收电费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电费及违约金。
被告某公司辩称,根据《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被告不缴纳电费,原告可作停电处理,原告未作停电措施,此举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且属于强买强卖;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文件的规定被告公司
所在的办公区域用电应按大工业电价0.6546元/度计算电价并免征收基本电费,但2010年2月至6月原告一直向被告收取基本电费;违约金不应计算。
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电费、逾期违约金,合理合法。虽然被告对原告所起诉的电费收取标准及违约金不予以认可,但在双方合同期届满后,原告也依照原合同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向被告供电,被告亦按原签订合同实际履行并缴纳电费。2011年起被告时有拖欠原告电费的现象,但在原告催缴后,也依原合同约定支付电费及违约金,视为双方对继续履行原先签订的合同无异议,被告辩称不应缴纳基本电费及不用支付违约金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给原告供电局电费1093121.27元;被告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西电网公司钦州供电局逾期支付电费的违约金188607.25元。
2007年5月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供用电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供电义务,被告向原告交纳电费。但于2011年10月7日至2012年8月22日被告停止缴纳电费,拖欠的电费为1093121.27元。原告多次书面向被告催收电费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电费及违约金。
被告某公司辩称,根据《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被告不缴纳电费,原告可作停电处理,原告未作停电措施,此举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且属于强买强卖;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文件的规定被告公司
所在的办公区域用电应按大工业电价0.6546元/度计算电价并免征收基本电费,但2010年2月至6月原告一直向被告收取基本电费;违约金不应计算。
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电费、逾期违约金,合理合法。虽然被告对原告所起诉的电费收取标准及违约金不予以认可,但在双方合同期届满后,原告也依照原合同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向被告供电,被告亦按原签订合同实际履行并缴纳电费。2011年起被告时有拖欠原告电费的现象,但在原告催缴后,也依原合同约定支付电费及违约金,视为双方对继续履行原先签订的合同无异议,被告辩称不应缴纳基本电费及不用支付违约金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给原告供电局电费1093121.27元;被告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西电网公司钦州供电局逾期支付电费的违约金188607.25元。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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