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立法保护电力用户权利
因供电企业违规拉闸限电将获赔偿
2014-03-27 14:35:27 | 来源:浙江在线 | 作者:李利
在3月25日下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荣向大会作了关于《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记者注意到,经审议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加入了更多对电力用户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有序用电的条件。对因供电企业违规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将依法给予赔偿。
该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供电质量标准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连续向用户供电。在电力供应不足、出现突发事件等情况下,方可采取有序用电措施,但中止供电或者限电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回复供电。
另外,草案修改稿中还明确了发生供电故障时,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为自接到报修起不得超过两小时。因天气、交通灯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记者注意到,经审议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加入了更多对电力用户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有序用电的条件。对因供电企业违规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将依法给予赔偿。
该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供电质量标准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连续向用户供电。在电力供应不足、出现突发事件等情况下,方可采取有序用电措施,但中止供电或者限电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回复供电。
另外,草案修改稿中还明确了发生供电故障时,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为自接到报修起不得超过两小时。因天气、交通灯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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