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发现漏罪 如皋女子被数罪并罚
2012-06-21 16:32:08
中国法院网讯 (方锵) 6月21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一起漏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柴某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前罪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50元,最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850元。
柴某系如皋人,2011年7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在通州区法院审理期间,隐瞒其销售假冒洋河等品牌白酒的包装盒和瓶盖给老乡沈某的事实。同年8月18日,柴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50元。宣判后,柴某没有上诉,在外安心接受缓刑考验。
心存侥幸的柴某以为隐瞒的犯罪事实可以永远埋藏于心里,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1年10月,如皋公安抓获了正在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沈某,沈某供出其上线正是同为如皋人的柴某。2012年5月10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柴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通州区法院提起公诉,彻底粉碎了柴某的黄粱美梦。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柴某分次向两名身份不明的浙江人购进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为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五粮液、剑南春的包装盒或瓶盖,随后多次在如皋市销售给被告人沈某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为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的包装盒450箱、瓶盖100箱、“五粮液”的包装盒10箱及“剑南春”的包装盒8箱,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30900元,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柴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柴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法院在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并结合柴某具有悔罪表现及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审判调查评估报告,作出上述判决。
柴某系如皋人,2011年7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在通州区法院审理期间,隐瞒其销售假冒洋河等品牌白酒的包装盒和瓶盖给老乡沈某的事实。同年8月18日,柴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50元。宣判后,柴某没有上诉,在外安心接受缓刑考验。
心存侥幸的柴某以为隐瞒的犯罪事实可以永远埋藏于心里,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1年10月,如皋公安抓获了正在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沈某,沈某供出其上线正是同为如皋人的柴某。2012年5月10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柴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通州区法院提起公诉,彻底粉碎了柴某的黄粱美梦。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柴某分次向两名身份不明的浙江人购进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为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五粮液、剑南春的包装盒或瓶盖,随后多次在如皋市销售给被告人沈某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为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的包装盒450箱、瓶盖100箱、“五粮液”的包装盒10箱及“剑南春”的包装盒8箱,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30900元,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柴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柴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法院在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并结合柴某具有悔罪表现及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审判调查评估报告,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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