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发现漏罪 法院依法数罪并罚
2012-07-06 13:55: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五河频道 | 作者:焦罗
被告人郭传启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在服刑期间,发现被告人还有盗窃漏罪,近日,被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与原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八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21日上午,被告人郭传启窜至五河县浍南镇皇庙街,采取别车头锁的方法,将受害人鲁某停放在杨某门口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后来,被告人将被盗摩托车送往修理厂修理的过程中被认出。经价格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传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本罪系在被告人判决宣告后发现的漏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21日上午,被告人郭传启窜至五河县浍南镇皇庙街,采取别车头锁的方法,将受害人鲁某停放在杨某门口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后来,被告人将被盗摩托车送往修理厂修理的过程中被认出。经价格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传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本罪系在被告人判决宣告后发现的漏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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