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的能动作为
2012-06-15 14:13: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邓俊明
  执行法官是我国法官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相对于民事、刑事法官,执行法官虽然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但执行过程中依然会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因而执行法官也必须具备相应法律素养才可胜任。根据能动司法的理论,法官不再是简单的法律适用与规则执行者而就案办案、机械执法,法官依然可以充分运用自己的司法职权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会的司法需求,法官可以通过办案实践触摸社会风险的第一线,进而参与社会风险的管控者,此外法官可以依据法律适用中引发的争议、发现的法律漏洞改良、优化和完善现有的社会规则进而间接成为社会规则的设计主体。

  执行法官的能动作为首先体现为执行法官对社会司法需求的调研以便针对性的采取措施确定执行重点,促进社会的平稳运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有效运行与法治大厦的建成最终必须依赖于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而不可能浑然天成。因此法律的实施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本身的法学涵养和执法素养。而如何执行,如何确定执行重点,化解执行难等司法弊症则仰赖于执行法官自身的调研能力。因为社会对司法的需求是执行法官确定执行重点的行动原点,唯有通过调查研究,执行法官才能发现社会最真实的司法需求,才能查找到执行难的重点区域及阻碍执行难、规避执行的主要原因力进而对重点区域采取加大力度、研究方法等措施予以化解。

  执行法官的能动作为其次体现为执行法官对社会风险的管控。能动司法的原理要求司法官不再简单的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司法官不仅可以通过审理、裁判和执行案件消除解决纠纷、消除社会矛盾和风险,更重要的是司法官可以通过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将风险拦截的关口前移,通过办案的实践直接提升到社会风险的一线治理者和预防者。相对而言,预防社会风险必治理社会漏洞、社会运行的风险,成本和难度均要小得多。因而能否将风险治理的关口前移,让司法官转型为一线风险的治理者、预防者?这是能动司法赋予执行法官的更高使命。丰富的司法实践是法律不断生长和发展的活水源头。唯有通过不断地经过执行历练,司法官才能追源溯头,从源头上发现引发执行难风险的根源所在,从根本上将执行难予以预防,既防止司法白条判决的产生,也为执行难自身减轻阻力。不然,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很难在一个法治根基本就很难在薄弱的中国生根发芽。因此执行法官完全可以依据执行实践中的问题通过采取预防措施、研讨相关对策将其从源头上予以堵塞以将矛盾化解在源头,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执行法官的能动作为再次体现为对社会规则的设计参与。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满足解决社会纠纷的需要。因此根据历史法学派巨擘萨维尼的观点,法律不能被创造,只能被发现。法学家不能创造法律,至多是创造关于法律的理论,进而发现法律。因此从实践是认识根本源泉的唯物主义认识论来看,最有权对法律运行的弊病、法律如何改良和优化发表观点的群体不应当是法学家集团,而是执行法律的一线司法实践者。由此出发,可以说最有权威发表执行规则的改进与优化既不是法学家集团也不是立法者,而是直接参与执行实践并充分运用执行规则而且最有可能发现执行法律的执行法官。丰富而多彩的办案实践给执行法律的运行提供了充分的运行平台,也为执行法官发现不足并提出改良对策培育了肥沃的土壤。因此执行法官应当而且可能成为执行法律的第一线设计者,执行法官虽然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立法权,但其可以通过著书立说向外界阐明其观点,可以国司法建议书向立法部门提供立法建议以间接参与执行法律法规的设计,促进执行法的改良、优化与日臻完善。

(作者: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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