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赞法律
——读约翰.福蒂斯丘爵士《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有感
2012-04-16 09:41: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鹤 高鹏
  福蒂斯丘的著作是围绕其“政治且王室的统治”这一核心概念展开的。“英格兰法律礼赞”(以下简称“礼赞篇”)与“论英格兰的政制”(以下简称“政制篇”)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两个文本的核心内容为:

   “礼赞篇”是一个颇具寓言意味的对话体文本,讲述爱德华王子(亨利六世与玛格丽特皇后之子)和司法大臣(福蒂斯丘自比)之间关于英格兰法律的对话。司法大臣以一种劝导的方式使王子明白英格兰法律的珍贵价值。事情的起因使爱德华王子长大成人,喜好军事训练,好“飞鹰走狗”。司法大臣忧心忡忡,便奉劝王子研习法律。

  首先,司法大臣明告王子,一个王“不单应佩戴武器,还要佩戴法律”,必须明确的体验法律所具有的神圣性,他以摩西的律法为例,申明“法律乃是一个神圣的命令,它命令正直之物。”“研习法律,即使是人的法律,就是研习那神圣的法律,也是神定的法律;研习这法律,不会缺少神圣信心的福佑。”,王子对于研习法律颇为神往,却在选择学习民法(civil laws ,这里泛指欧洲大陆传承的法律)还是学习英格兰本土法律心怀疑虑。司法大臣便指出“英格兰的王不能随心所欲地改变他的王国的法律……他的政府不单是王室的(royal),也是政治的(political)。”所谓纯粹王室的权力统治是出于个人强力的,那些“据有出众的权力又贪婪于高位和荣耀的人,征服他的邻人……,征服者霸占王的名义。”这种境况下,实行单一的专制统治,王的话语就是法律本身,者便是民法法系的风格。而凭借政治的权力实施统治的王国却是另一种情形。如圣奥古斯丁(Saint Augustine)在《上帝之城》(The City of God)中所写“一个民族就是这样一群人,他们基于法律认同和利益联合而团结在一起。”要树立一个人为主,“人民的意图乃是第一件有生命之物,它本身蕴含着血,也就是说合乎人民利益的政治筹谋。”既然如此,一个王作为一个政治体的首脑,也不能改变那实体的法律。英格兰是一个政治且王室的王国。

  在这种基础上,司法大臣申明,纯粹王室的统治是邪恶的,其法律也存在着各样的困境。而英格兰的王则是在“政治的民众同意基础上”自然生长出来的,王在这王国和臣民面前可以行使权威,因为王的设立,是为了“捍卫这神圣的法律,捍卫这臣民。”既有政治又有王室的法律和政制是最好的。

  接着司法大臣将民法法系于英格兰法律做了对比。在自然法、习惯法、制定法、法律的颁行、陪审制度、刑讯、法官遴选、婚生子女地位、法学教育等具体问题中进行讨论。认为英格兰法律优于民法法律。英格兰王国政治且王室额政府会产生良善的结果。最终得出结论:“英格兰的法律乃是最好的,王懂得这法律乃是合宜的。”至此,王子听从了司法大臣的劝告,用心开始研习英格兰法律。

  “政制篇”则是对“礼赞篇”的一个补充和拓展,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政制篇”前半部分进一步指明“王室的统治”(dominium regale)与“政治且王室的统治”(dominium politicun etregale)之间的区别。以《圣经》中“创世记”、“列王记”等书卷宁录以及别卢斯的故事为证,神便是以政治且王室的权力统治的。后半部分则是一个“英格兰理想君主论”讲明王的日常生活,王的行为举止和王的良善。

             二、“礼赞”与“政制”的启示

  从以上的梳理可以看到“礼赞”与“政制”对于英格兰的政体与法律有着夸张的赞美和颂扬。福蒂斯丘凭持的是一种对君王进行道德训诫和法律训诫的传统。强调统治者的责任与美德,强调法律(law)与政制(governace)的责任与美德。虽然因为所谓“政治且王室”统治的概念性提出,使得论断有一定简单划分的嫌疑,但是整体上,福蒂斯丘是在塑造一个英格兰法律的精神气质,也即一种值得礼赞的神圣气质。福蒂斯丘的著述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有所启示的:

  首先,关于法律神圣性的申明:即法律为什么会是神圣的?福蒂斯丘坦言摩西是比凯撒更有力量的。因为摩西是代上帝立法。“敬畏神乃是法律的结果,只有首先明了神的意愿,人才能得这一结果;这意愿就书写在法律(law)上,所有靠人施行的法律都是个神的。福蒂斯丘将法律的神圣性归于神。这不是说福蒂斯丘承认犹太法律在英格兰的神圣性,而是在强调法律这一事物本身就是神圣的。“不单《申命记》的律法,还有所有人的法律,都归于神圣。”从这一点我们要思考,法律从来都是具有一定宗教性与宗教情结的。“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虽然我们都知道英格兰法基本上是自身生长比较封闭的法律体系,但是并不排除其在神圣性上向宗教倾斜。同时,基督教特别是新教改革中的加尔文宗本身也对英格兰法律的改革与转型有着重要的影响。法律如果缺失了一种从根本意义上的神圣性,其效能与生长环境都会大打折扣。

  其次,关于“政治且王室”理念的再理解。从福蒂斯丘的论述中可以看到,纯粹王室的统治是暴力、专断、邪恶的。而“政治且王室”的统治在于人民有意愿团结在一起,从而形成一个国家,在国家中自然生长出一个王,由王承担神圣而荣耀的王位,进行统治、管理。这种政治与法律预设与“契约理念”(社会契约理论)虽有一定相近之处,但却是有着根本性差别的。“契约理念”的核心在于“自然状态”险恶环境下以“权利让渡”为基础的政治性“契约”,其神圣性在于人民权利的神圣性,即使建构起强势的国家巨兽“利维坦”人民也拥有“违约”的“反抗权”。“契约理念”本质上是人性恶的一种无奈之举。“契约”是具有规划性的、制度性的,一旦出现约定(国家立法、政治改革)的偏差,将有巨大的损失。而“政治且王室”的方式不同,它对于王权政体作出了一般性的限定,君主是基于人民的意愿产生的,因着法律认同和共同的利益联合团结起来,并不存在“自然状态”人民意志形成国家实体,是一种完全意义的“一致同意”。君主是自然而然生长出来“牧民”的管理者而已。王拥有王室的权威和民众的支持。“世袭的君主根据其意志实施统治,但是要经过与其臣民恶正当协商,并出于臣民的利益;他有义务遵行他的王国的法律,并且征税要征求他的人民同意”。“政治且王室”的理念本质上是一种人性本善的积极之举。当君主与人民间存在冲突时,更多是寻求妥协与平衡的方式,一点一滴地进行历史经验、政治法律智慧的积累。王位成为一个公共职位,王国也是一个公共之物,国家和国王同样需要呵护,国王凭借正义的法律统治,法律成为“人类社会的神圣纽带”。

  最后,对于英格兰普通法法治的礼赞。福蒂斯丘本身将这种“政治且王室”的法律与政体预设于普通法的基础之上,“政治且王室”的统治最终是要以一种现实的法治、现实的普通法之治来实现的。福蒂斯丘在“礼赞”的后半部分详细分析了英格兰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诸多优势,重点强调了陪审团制度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保障,我们应当明确,所谓“普通法”,最核心的理念就在于普通法是普遍适用的法律。普通法是英格兰法律生长的土壤,是英格兰法律人的精神家园,也是英格兰式法治的核心。福蒂斯丘明确地声称:“英格兰的法律乃是最好的。”对于这种断言,福蒂斯丘自身强调的是就英格兰本土通过悠久的历史发展与传统的积淀而言,英格兰自身的普通法与法治就是最好的,最值得礼赞的。这种自信以及对本民族法律的自豪,以及作为法律人本身的自豪本身就是一种极为可贵的财富。

  福蒂斯丘关于英格兰“政治且王室”政体的论断,期望为英格兰提供一个“最好的王权”理想,能在理性、法律和正义的基础上建立起一道政治的君主政体的防御机制,并且为这种应然状态的君主政体实践提供理论。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努力是立足英格兰本土民族气质。法律传统之上的。既为法律寻求神圣性,也紧紧地着眼于法律具体的适用,国王在其中尊荣无比却承担着重重限制与民族精神的寄托。这种既理性又感性,既现实又理想的政治法律之治能给我们的启示是多层面的。然而,对于法律、政治的根本性问题的明断对于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其困难和压力是千差万别的。无论是“政治的”、“王室的”,还是所谓“法治的”,法律能够为良善的核心还是在于法律本身所能采取的姿态和法律所能真正起到的作用。英格兰法律值得王、民众的礼赞其实也在昭示:法律在一个国家是否值得受到礼赞是法治现实与否的核心标准之一。

  只有法律真正得到礼赞,法律才是法治之下的法律。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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