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估:公正高效的“检测仪”
2012-03-14 09:44: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马守敏 宋建波
- 周玉华
- 陶建
- 徐睿霞
- 郑福田
案件质量评估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指标体系更加立体、全面,涵盖了立案、审判、执行、事后监督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宏观与微观,法院内部与外部,公正、效率与效果,实体与程序,可以更加充分地实现全方位、多侧面对案件审判质量的综合科学评估。全国法院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通过成立专门机构,加强技能培训,加大考核措施等方式方法落实指导意见,建立起案件审判质效全面、动态、多维的评估、指导、决策、监督机制,推动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提高和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
完善体系 强化追责
周玉华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山东法院从2000年开始就推行了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并不断发展完善,去年,衡量办案质量效率的主要指标在原有基础上实现了新的突破。各类案件经过一审后的服判息诉率为92.6%,经过二审后的服判息诉率为99.3%,同比分别增长0.4%和0.1%;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上升0.6%,上诉率、二审发改率、再审发改率分别下降0.4%、0.5%和4.7%,行政审判综合考核保持全国第一,案件实际执行率上升8.9%。
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是司法的重要目标和价值追求。我们完善了审判质效评价体系,加大了对一审、二审服判息诉情况的考核权重,引导各级法院和法官更加自觉地追求案结事了。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质量不高、效率迟延、效果不好而引发当事人上访申诉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强化法官服判息诉的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防止腐败 提升公信
陶建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
案件质量评估很有必要,它有利于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司法决策机制,有利于确立科学的审判价值取向,有利于推进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有利于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有利于提升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对案件质量评估成果要加大使用力度。案件评估不仅能提高办案质量,实际上,对纠正案件瑕疵,防止司法过程中的腐败,树立司法公信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司法过程中的腐败,主要源于案件。案件质量效果本来就是司法公正与否的表现。如果因素质不高造成瑕疵,通过案件的剖析,以点带面,可以提高整个案件的办理质量;如果是因为个人原因、利益原因造成司法不公,要追查责任人,给办案责任人以惩戒,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加强考核 促进管理
徐睿霞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内蒙古法院把案件质量评估视为审判管理体系中的中心环节,紧紧围绕质量评估指标,逐步完善了以司法统计、宏观决策、质量控制、行为激励为一体的审判管理体系。
年终的时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派出四个考核组,按考核办法打分,按分排队,并将排名通报给各级法院和盟市党委。80分以上的为合格,前三名重奖。不到80分的,第一年,自己检查,约谈领导;第二年亮黄牌;第三年,调换院长。
案件质量评估对审判工作产生了明显的激励、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了各盟市你追我赶的局面,改变了司法作风,提高了案件质量,提高了队伍素质。去年,全区法院24项审判质量评估指标中有22项好于上年同期,其中调解率、撤诉率、信访投诉率、申诉听证率等12项指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规范行为 提高质量
郑福田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十届政协副主席、民进内蒙古自治区委主委、内蒙古师范大学副校长
对于审判机关来说,执法办案是最基本的业务工作,是履行审判职能的基本方式。案件审判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考评的监督、导向、纠错、激励和归责等功能,可以达到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质量的目的,推动审判工作的全面、协调、健康、持续发展,开创司法工作的新局面。
对待案件质量评估这一新兴事物,我们应该允许有一个逐渐适应的磨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不能因循守旧,一味抵触,视之为形式主义和表面作秀,忽视了案件评估的积极作用;又不能盲目从众,人云亦云,为了案件评估而干扰审判独立,加重诉讼成本。
法院在推行过程中,应该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收集建议、及时上报,加强各地法院关于案件评估的讨论交流,以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评估长效机制。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指标体系更加立体、全面,涵盖了立案、审判、执行、事后监督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宏观与微观,法院内部与外部,公正、效率与效果,实体与程序,可以更加充分地实现全方位、多侧面对案件审判质量的综合科学评估。全国法院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通过成立专门机构,加强技能培训,加大考核措施等方式方法落实指导意见,建立起案件审判质效全面、动态、多维的评估、指导、决策、监督机制,推动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提高和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
完善体系 强化追责
周玉华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山东法院从2000年开始就推行了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并不断发展完善,去年,衡量办案质量效率的主要指标在原有基础上实现了新的突破。各类案件经过一审后的服判息诉率为92.6%,经过二审后的服判息诉率为99.3%,同比分别增长0.4%和0.1%;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上升0.6%,上诉率、二审发改率、再审发改率分别下降0.4%、0.5%和4.7%,行政审判综合考核保持全国第一,案件实际执行率上升8.9%。
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是司法的重要目标和价值追求。我们完善了审判质效评价体系,加大了对一审、二审服判息诉情况的考核权重,引导各级法院和法官更加自觉地追求案结事了。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质量不高、效率迟延、效果不好而引发当事人上访申诉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强化法官服判息诉的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防止腐败 提升公信
陶建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
案件质量评估很有必要,它有利于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司法决策机制,有利于确立科学的审判价值取向,有利于推进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有利于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有利于提升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对案件质量评估成果要加大使用力度。案件评估不仅能提高办案质量,实际上,对纠正案件瑕疵,防止司法过程中的腐败,树立司法公信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司法过程中的腐败,主要源于案件。案件质量效果本来就是司法公正与否的表现。如果因素质不高造成瑕疵,通过案件的剖析,以点带面,可以提高整个案件的办理质量;如果是因为个人原因、利益原因造成司法不公,要追查责任人,给办案责任人以惩戒,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加强考核 促进管理
徐睿霞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内蒙古法院把案件质量评估视为审判管理体系中的中心环节,紧紧围绕质量评估指标,逐步完善了以司法统计、宏观决策、质量控制、行为激励为一体的审判管理体系。
年终的时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派出四个考核组,按考核办法打分,按分排队,并将排名通报给各级法院和盟市党委。80分以上的为合格,前三名重奖。不到80分的,第一年,自己检查,约谈领导;第二年亮黄牌;第三年,调换院长。
案件质量评估对审判工作产生了明显的激励、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了各盟市你追我赶的局面,改变了司法作风,提高了案件质量,提高了队伍素质。去年,全区法院24项审判质量评估指标中有22项好于上年同期,其中调解率、撤诉率、信访投诉率、申诉听证率等12项指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规范行为 提高质量
郑福田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十届政协副主席、民进内蒙古自治区委主委、内蒙古师范大学副校长
对于审判机关来说,执法办案是最基本的业务工作,是履行审判职能的基本方式。案件审判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考评的监督、导向、纠错、激励和归责等功能,可以达到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质量的目的,推动审判工作的全面、协调、健康、持续发展,开创司法工作的新局面。
对待案件质量评估这一新兴事物,我们应该允许有一个逐渐适应的磨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不能因循守旧,一味抵触,视之为形式主义和表面作秀,忽视了案件评估的积极作用;又不能盲目从众,人云亦云,为了案件评估而干扰审判独立,加重诉讼成本。
法院在推行过程中,应该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收集建议、及时上报,加强各地法院关于案件评估的讨论交流,以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评估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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