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估机制的推进展望
——以提升案件质量为视角
2012-02-09 13:43: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作者:傅文华
内容摘要:2012年是江西省法院“案件质量提升年”,案件质量的提升被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案件评估对于案件质量的提升意义深远。2011年3月,在试行三年的实践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为我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的建构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案件评估的概念如何把握?案件评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什么?当前以及将来一段时期内影响案件评估机制推进的阻碍因素有哪些?法院应该怎样更好地推进本地的案件评估工作,以提升案件质量?笔者欲通过此文以提升案件质量为视角,展望案件评估机制的推进,以推动今年我省法院“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的讨论。
关键词:案件评估 机制 推进 展望 提升 案件质量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强调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应该注意遵循规律、健全机构、创新机制。2012年确定为江西省法院“案件质量提升年”,在这一新形势下,笔者欲结合个人对案件评估的认知,以提升案件质量为视角,展望案件评估机制的推进,希望能够对今年“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的讨论和开展有所裨益。
一、案件评估概述
(一)案件评估的界定
所谓案件评估,或者案件质量评估,其概念在学术界并未有太大的分歧。在《意见》中,案件质量评估是指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1】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界定确定了案件评估概念的基本内涵,逐渐为司法界广泛接受。
(二)案件评估的基本特征
事物的特征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质的特殊性。案件评估的实务性决定了各级法院应当对案件评估的基本特征有所掌握,以正确认识和实践案件评估。案件评估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
1、评估目的的特定性
案件评估的设置有特定的目的,即对案件质量进行评判和分析,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情况,最终服务于审判管理优化、案件质量提升的终极目的。
2、评估对象的多元化
案件评估是多元化评估,涉及的评估目标对象既包括立案、审判、执行和事后监督等法院自身活动环节,同时包括法院以外的社会公众。形象的说,案件评估的是案件审判管理整体流程以及社会反响。
3、评估方式的量化性
案件评估,简单的说,就是对案件质量的量化和建模。它涉及各种指数、权数,具体来说,是由3个二级指标和31个三级指标构成;运用到司法统计学、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和信息技术等知识,把个案纳入严密的评估模型之中考量。
4、评估涉众的广泛性
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案件评估数据来源并不局限于法院内部各部门,而且还涉及到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形象)监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社会公众等法院以外的主体,评估数据来源的广泛性体现了评估涉众的广泛性。
二、案件评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案件评估的必要性分析
案件评估命题进入人们视野,并不是偶然的。在建立案件评估机制之初,司法界对此曾有过激烈讨论。事实上,在强化审判管理的今天,案件评估是非常必要的,这是案件质量提升的现实考量,也是审判管理优化的长远考虑。
1、这是法院掌握案件质量现状的客观需求决定的
在案件评估机制建立之前,我国法院案件质量情况究竟如何?法院并不能给予人们一个全面的直观的形象表达。从法院角度来说,加强审判管理的要求也决定了法院自身需要对案件质量情况有动态的立体化的了解掌握,以为提升案件质量、强化审判管理的决策作好相应的前期调研和预期规划。
2、这是法官队伍职业素养建设提速的必然要求
在整体上,我国法官群体的知识结构、职业素养已经有明显转变和提高。但是,法官队伍的官僚式阶梯结构、法官职业素质培养的滞后性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官队伍职业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建构案件评估机制可以为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为广大法官提供一个了解案件质量的平台,自觉注重案件质量的提升。
3、这是增强民众司法认同感的迫切要求
当前的事实是,民众的司法认同感不高。民众对法院的认同感直接的表现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涉诉案件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认同。建构案件评估机制,就是要严格个案审判质量,让当事人乃至社会民众真实感受到司法公正、效率,逐步增强民众的司法认同感。
4、这是法官角色定位,明晰自身使命的哲学思考使然
从应然的角度上看,法官是定纷止争的裁判者,地位应该是超然、独立的。而法官定纷止争的依据是法律,法律适用的过程是法官理性思考辅以良知裁量的过程。由于实务中法官必然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乃至干扰,法官地位的超然与独立,审执活动的中立性、公正性如何保证和评估?又应该由谁评估?评估的标准是什么?法官在整个法院审判管理格局中的使命是什么?传统的审判监督方式并不能圆满回答这些带有自问性质的问题,而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估就是法官明晰自身角色使命的创新举措。
(二)案件评估的重要性分析
科学、统一的案件评估机制是构建大审管格局的题中之义。案件评估机制的良好运行,必将在全国范围内产生积极影响。
1、案件评估机制将提升法院案件质量,创新法院审判管理方式
科学、统一的案件评估量化机制,是不同于以往审判监督侧重事后监督的创新举措。它将以各种指数形象的展示案件质量情况,反映审判公正效率,是立体化多元化监督,有助于法院全面把握审判形势、总结审判经验,试行三年的实践已经证明,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强化审判管理的重要“指挥棒”和评价案件审判和执行公正、效率、效果的“体检表”。【2】
2、案件评估机制将强化法官精品意识,加强法官职业素养
通过案件评估的各种指标,可以帮助法官了解自身业务活动各个方面的质量,发现可以改进的地方,促使其注重加强业务能力的提高。强化案件精品意识,将提升案件质量和强化审判管理的理念深入法官群体,增强法官审判能力,加强职业素养。
3、案件评估将增强民众司法认同感,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案件评估机制是联系诉讼参与人和法院之间的桥梁,法院通过这个桥梁展示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公正效率。案件评估反映的结果良好,势必增强民众的司法认同感和社会公平理念。法院设置案件评估机制的行为也是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三、案件评估机制推进的阻碍因素分析
2011年的《意见》出台以后,案件评估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应该说,我国案件评估机制的推进之路仍在行进中。正因如此,在目前实践的基础上,合理分析案件评估机制推进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阻碍因素,对于推进我省“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的深入开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当前推进案件评估机制可能遇到的阻碍因素主要有:
(一)案件评估的思想观念阻碍
任何一个新制度的推广,总有一个人们思想逐渐接受和行为自觉遵守的过程。先前案件评估工作在我国11个地区的高院试行了3年,直到2011年3月《意见》出台后,案件评估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基于案件评估在全国推行的时间不到一年,在实践中,难免有的地区有的法院干警对案件评估还不了解,或者知之不深,往往会把案件评估等同于以往的审判监督、把案件评估当作是简单的指标排名。因此有关案件评估的思想误区是今后推进案件评估工作的阻碍因素之一。
(二)案件评估的功能定位阻碍
在《意见》中,最高法较多强调其审判管理、决策依据、法院评价考核功能,没有过多的关于以其作为法官考核考评依据的表述。在《意见》出台之前的有关调研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案件评估也应该是法官考核考评的依据。【3】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该观点认为,案件评估单纯作为法院审判管理决策依据,只具有司法统计层面的意义;而案件评估毕竟直接涉及到个案承办法官的积极性问题,如果能够考虑将案件评估与法官考核考评挂钩,让法官感受到案件评估与本人或具有某种程度的紧密联系,则必将更加直接的激励法官重视评估、乐于评估。但是,笔者认为,评估与考核的定位毕竟不同,前者侧重于客观考察案件审执,以提供决策依据;而后者立足于直接主动的解决问题,已经涉及到决策层面。在当前科学的司法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之前,如何厘清案件评估与考核之间的关系,是案件评估机制建构实践的另一阻碍因素。
(三)案件评估的结果应用机制阻碍
案件评估情况不是评估的最终目的,评估的终极目的在于提升案件质量。通过评估可以看到成绩,发现薄弱环节,进而审时度势,在案件质量提升问题上科学决策,有的放矢。如何建立案件评估成果应用的长效机制是各级法院今后推进案件评估工作向前发展的重要课题。
(四)案件评估的物质技术阻碍
根据《意见》要求,案件评估需要特定的评估软件,而软件的应用需要借助符合软件运行条件的计算机。在我国一些边远山区的基层法院,由于经费不足,法院专网建设滞后,这为案件评估的信息化建设带来障碍,制约了案件评估直观、便捷、高效的优势发挥。
四、提升案件质量视角下的案件评估
提升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做好人民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案件评估机制的推进本身是对案件质量提升要求的一种积极回应,这种回应目前有了统一的制度框架,目前需要做到的是法院在这个统一的制度框架内务实操作。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做好以下几点,推进案件评估的实践操作。
(一)强化评估意识,进一步消除对案件评估的错误认识
鉴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案件评估的时间还不到一年,对待案件评估这一新兴事物,我们应该允许有也必须有一个逐渐适应的磨合过程。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关键是要进一步强化案件评估意识,既不能因循守旧,一味抵触,视之为形式主义和表面作秀,忽视了案件评估的积极作用;又不能盲目从众,人云亦云,为了案件评估而干扰审判独立、加重诉讼成本。这需要我们静下心来学习了解案件评估、实事求是开展推进案件评估。
(二)优化评估方式,探索符合本地特色的案件评估结果运用规则
法院在推进案件评估的过程中,应当考虑本地法院队伍情况、案件情况特点和法院物质技术基础,创新方式方法,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符合本地特色的案件评估结果运用规则。既要考虑到本地法院审判管理的现实需要,又要考虑到本院法官接受适应案件评估的积极性,努力形成案件评估结果运用常态机制,让当事人、法官、法院和社会公众在评估中获得实实在在的认同感。
(三)总结评估经验,健全完善案件评估的长效机制
案件评估机制尚处于新建初创阶段,法院推行过程中,应该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收集建议、及时上报,加强各地法院关于案件评估的讨论交流,以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评估长效机制。
五、结语
2012年是江西省法院“案件质量提升年”,科学、统一的案件评估机制的推进是实现法院科学决策、优化法院管理、提升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我们要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意见》为基础,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创新方式、及时总结,积极稳妥的开展好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以提升案件质量,推动“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深入开展,以新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3月10日。
[2]宗边:《加强案件审判管理 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最高法院发布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指导意见》,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3月11日,第1版。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案件质量评估:衡量执法办案水平的标尺——湖南高院关于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21日,第8版。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案件评估 机制 推进 展望 提升 案件质量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强调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应该注意遵循规律、健全机构、创新机制。2012年确定为江西省法院“案件质量提升年”,在这一新形势下,笔者欲结合个人对案件评估的认知,以提升案件质量为视角,展望案件评估机制的推进,希望能够对今年“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的讨论和开展有所裨益。
一、案件评估概述
(一)案件评估的界定
所谓案件评估,或者案件质量评估,其概念在学术界并未有太大的分歧。在《意见》中,案件质量评估是指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1】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界定确定了案件评估概念的基本内涵,逐渐为司法界广泛接受。
(二)案件评估的基本特征
事物的特征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质的特殊性。案件评估的实务性决定了各级法院应当对案件评估的基本特征有所掌握,以正确认识和实践案件评估。案件评估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
1、评估目的的特定性
案件评估的设置有特定的目的,即对案件质量进行评判和分析,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情况,最终服务于审判管理优化、案件质量提升的终极目的。
2、评估对象的多元化
案件评估是多元化评估,涉及的评估目标对象既包括立案、审判、执行和事后监督等法院自身活动环节,同时包括法院以外的社会公众。形象的说,案件评估的是案件审判管理整体流程以及社会反响。
3、评估方式的量化性
案件评估,简单的说,就是对案件质量的量化和建模。它涉及各种指数、权数,具体来说,是由3个二级指标和31个三级指标构成;运用到司法统计学、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和信息技术等知识,把个案纳入严密的评估模型之中考量。
4、评估涉众的广泛性
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案件评估数据来源并不局限于法院内部各部门,而且还涉及到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形象)监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社会公众等法院以外的主体,评估数据来源的广泛性体现了评估涉众的广泛性。
二、案件评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案件评估的必要性分析
案件评估命题进入人们视野,并不是偶然的。在建立案件评估机制之初,司法界对此曾有过激烈讨论。事实上,在强化审判管理的今天,案件评估是非常必要的,这是案件质量提升的现实考量,也是审判管理优化的长远考虑。
1、这是法院掌握案件质量现状的客观需求决定的
在案件评估机制建立之前,我国法院案件质量情况究竟如何?法院并不能给予人们一个全面的直观的形象表达。从法院角度来说,加强审判管理的要求也决定了法院自身需要对案件质量情况有动态的立体化的了解掌握,以为提升案件质量、强化审判管理的决策作好相应的前期调研和预期规划。
2、这是法官队伍职业素养建设提速的必然要求
在整体上,我国法官群体的知识结构、职业素养已经有明显转变和提高。但是,法官队伍的官僚式阶梯结构、法官职业素质培养的滞后性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官队伍职业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建构案件评估机制可以为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为广大法官提供一个了解案件质量的平台,自觉注重案件质量的提升。
3、这是增强民众司法认同感的迫切要求
当前的事实是,民众的司法认同感不高。民众对法院的认同感直接的表现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涉诉案件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认同。建构案件评估机制,就是要严格个案审判质量,让当事人乃至社会民众真实感受到司法公正、效率,逐步增强民众的司法认同感。
4、这是法官角色定位,明晰自身使命的哲学思考使然
从应然的角度上看,法官是定纷止争的裁判者,地位应该是超然、独立的。而法官定纷止争的依据是法律,法律适用的过程是法官理性思考辅以良知裁量的过程。由于实务中法官必然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乃至干扰,法官地位的超然与独立,审执活动的中立性、公正性如何保证和评估?又应该由谁评估?评估的标准是什么?法官在整个法院审判管理格局中的使命是什么?传统的审判监督方式并不能圆满回答这些带有自问性质的问题,而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估就是法官明晰自身角色使命的创新举措。
(二)案件评估的重要性分析
科学、统一的案件评估机制是构建大审管格局的题中之义。案件评估机制的良好运行,必将在全国范围内产生积极影响。
1、案件评估机制将提升法院案件质量,创新法院审判管理方式
科学、统一的案件评估量化机制,是不同于以往审判监督侧重事后监督的创新举措。它将以各种指数形象的展示案件质量情况,反映审判公正效率,是立体化多元化监督,有助于法院全面把握审判形势、总结审判经验,试行三年的实践已经证明,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强化审判管理的重要“指挥棒”和评价案件审判和执行公正、效率、效果的“体检表”。【2】
2、案件评估机制将强化法官精品意识,加强法官职业素养
通过案件评估的各种指标,可以帮助法官了解自身业务活动各个方面的质量,发现可以改进的地方,促使其注重加强业务能力的提高。强化案件精品意识,将提升案件质量和强化审判管理的理念深入法官群体,增强法官审判能力,加强职业素养。
3、案件评估将增强民众司法认同感,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案件评估机制是联系诉讼参与人和法院之间的桥梁,法院通过这个桥梁展示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公正效率。案件评估反映的结果良好,势必增强民众的司法认同感和社会公平理念。法院设置案件评估机制的行为也是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三、案件评估机制推进的阻碍因素分析
2011年的《意见》出台以后,案件评估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应该说,我国案件评估机制的推进之路仍在行进中。正因如此,在目前实践的基础上,合理分析案件评估机制推进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阻碍因素,对于推进我省“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的深入开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当前推进案件评估机制可能遇到的阻碍因素主要有:
(一)案件评估的思想观念阻碍
任何一个新制度的推广,总有一个人们思想逐渐接受和行为自觉遵守的过程。先前案件评估工作在我国11个地区的高院试行了3年,直到2011年3月《意见》出台后,案件评估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基于案件评估在全国推行的时间不到一年,在实践中,难免有的地区有的法院干警对案件评估还不了解,或者知之不深,往往会把案件评估等同于以往的审判监督、把案件评估当作是简单的指标排名。因此有关案件评估的思想误区是今后推进案件评估工作的阻碍因素之一。
(二)案件评估的功能定位阻碍
在《意见》中,最高法较多强调其审判管理、决策依据、法院评价考核功能,没有过多的关于以其作为法官考核考评依据的表述。在《意见》出台之前的有关调研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案件评估也应该是法官考核考评的依据。【3】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该观点认为,案件评估单纯作为法院审判管理决策依据,只具有司法统计层面的意义;而案件评估毕竟直接涉及到个案承办法官的积极性问题,如果能够考虑将案件评估与法官考核考评挂钩,让法官感受到案件评估与本人或具有某种程度的紧密联系,则必将更加直接的激励法官重视评估、乐于评估。但是,笔者认为,评估与考核的定位毕竟不同,前者侧重于客观考察案件审执,以提供决策依据;而后者立足于直接主动的解决问题,已经涉及到决策层面。在当前科学的司法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之前,如何厘清案件评估与考核之间的关系,是案件评估机制建构实践的另一阻碍因素。
(三)案件评估的结果应用机制阻碍
案件评估情况不是评估的最终目的,评估的终极目的在于提升案件质量。通过评估可以看到成绩,发现薄弱环节,进而审时度势,在案件质量提升问题上科学决策,有的放矢。如何建立案件评估成果应用的长效机制是各级法院今后推进案件评估工作向前发展的重要课题。
(四)案件评估的物质技术阻碍
根据《意见》要求,案件评估需要特定的评估软件,而软件的应用需要借助符合软件运行条件的计算机。在我国一些边远山区的基层法院,由于经费不足,法院专网建设滞后,这为案件评估的信息化建设带来障碍,制约了案件评估直观、便捷、高效的优势发挥。
四、提升案件质量视角下的案件评估
提升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做好人民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案件评估机制的推进本身是对案件质量提升要求的一种积极回应,这种回应目前有了统一的制度框架,目前需要做到的是法院在这个统一的制度框架内务实操作。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做好以下几点,推进案件评估的实践操作。
(一)强化评估意识,进一步消除对案件评估的错误认识
鉴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案件评估的时间还不到一年,对待案件评估这一新兴事物,我们应该允许有也必须有一个逐渐适应的磨合过程。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关键是要进一步强化案件评估意识,既不能因循守旧,一味抵触,视之为形式主义和表面作秀,忽视了案件评估的积极作用;又不能盲目从众,人云亦云,为了案件评估而干扰审判独立、加重诉讼成本。这需要我们静下心来学习了解案件评估、实事求是开展推进案件评估。
(二)优化评估方式,探索符合本地特色的案件评估结果运用规则
法院在推进案件评估的过程中,应当考虑本地法院队伍情况、案件情况特点和法院物质技术基础,创新方式方法,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符合本地特色的案件评估结果运用规则。既要考虑到本地法院审判管理的现实需要,又要考虑到本院法官接受适应案件评估的积极性,努力形成案件评估结果运用常态机制,让当事人、法官、法院和社会公众在评估中获得实实在在的认同感。
(三)总结评估经验,健全完善案件评估的长效机制
案件评估机制尚处于新建初创阶段,法院推行过程中,应该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收集建议、及时上报,加强各地法院关于案件评估的讨论交流,以进一步健全完善案件评估长效机制。
五、结语
2012年是江西省法院“案件质量提升年”,科学、统一的案件评估机制的推进是实现法院科学决策、优化法院管理、提升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我们要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意见》为基础,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创新方式、及时总结,积极稳妥的开展好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以提升案件质量,推动“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深入开展,以新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3月10日。
[2]宗边:《加强案件审判管理 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最高法院发布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指导意见》,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3月11日,第1版。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案件质量评估:衡量执法办案水平的标尺——湖南高院关于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21日,第8版。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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