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岑溪妥善处理群体性涉执案件
2012-02-06 16:20: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志鹏 刘秀志
2012年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投入全局执行力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妥善处理了一起涉及个人企业拖欠众多农民工工资且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的执行案件,及时化解了双方矛盾,消除了不稳定因素,维护了社会稳定。
被执行人陈某全个人独资开办了某皮具厂,因经营不善,截止2011年年底,共欠下在该厂工作的员工陈某某等17人工资4.7万多元。双方经岑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仲裁协议,但陈某全未能及时履行仲裁协议。陈某某等17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岑溪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仅有一些生产钱包等皮具的旧机械设备。而作为申请人的一方,失业后又被拖欠工资,由于不能及时得到执行款,情绪异常激动,多次到法院及其他部门上访要求解决,每次均有十多人之众。今年2月2日,她们又来到南渡法庭,扬言如果再不及时处理将组织数十人拉横幅到市委市政府和法院等单位进行上访。
岑溪法院接报后高度重视,次日即组织精干警力,邀请申请执行人代表到达执行现场,以图共同查清被执行人陈某全及皮具厂的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意外,执行干警全副武装,佩带头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等装备,先行对被执行人的住处及人身进行了搜查,然后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皮具厂旧机械设备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全迫于压力与申请人达成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现场变卖被查封物品,变卖所得款项由岑溪法院予以提存。经过两个小时的紧张工作,共变卖得款数千元现金,其他未变卖的被查封物品暂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与申请人共同处理变现。至此,该群体性涉农民工执行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双方的对立情绪,成功避免了一起越级上访案件的发生。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完全履行赔偿义务,但通过邀请申请人共同参与、共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让申请人明明白白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消除了申请人认为法院执行不力的误会,在心理上和行动上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避免了因自身错误认识而违法上访行为的发生。
被执行人陈某全个人独资开办了某皮具厂,因经营不善,截止2011年年底,共欠下在该厂工作的员工陈某某等17人工资4.7万多元。双方经岑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仲裁协议,但陈某全未能及时履行仲裁协议。陈某某等17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岑溪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仅有一些生产钱包等皮具的旧机械设备。而作为申请人的一方,失业后又被拖欠工资,由于不能及时得到执行款,情绪异常激动,多次到法院及其他部门上访要求解决,每次均有十多人之众。今年2月2日,她们又来到南渡法庭,扬言如果再不及时处理将组织数十人拉横幅到市委市政府和法院等单位进行上访。
岑溪法院接报后高度重视,次日即组织精干警力,邀请申请执行人代表到达执行现场,以图共同查清被执行人陈某全及皮具厂的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意外,执行干警全副武装,佩带头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等装备,先行对被执行人的住处及人身进行了搜查,然后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皮具厂旧机械设备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全迫于压力与申请人达成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现场变卖被查封物品,变卖所得款项由岑溪法院予以提存。经过两个小时的紧张工作,共变卖得款数千元现金,其他未变卖的被查封物品暂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与申请人共同处理变现。至此,该群体性涉农民工执行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双方的对立情绪,成功避免了一起越级上访案件的发生。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完全履行赔偿义务,但通过邀请申请人共同参与、共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让申请人明明白白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消除了申请人认为法院执行不力的误会,在心理上和行动上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避免了因自身错误认识而违法上访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马尚田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