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人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该如何执行
2011-11-01 11:46: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明
  [案情]

  2010年5月12日,被告王某(债务人)借了原告吕某(债权人)50万元钱,约定还款期限一年,被告到期未还。原告吕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还款,并对王某以按揭方式购置的商品房进行了诉讼保全。2011年8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吕某50万元,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2011年9月15日,债权人吕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保全的王某的房屋,但是该房屋在房管部门只进行了商品房预告登记,王某只缴纳首付款15万元,且王某下落不明,银行按揭贷款已经2个月没有还款。

  [分歧]

  对此房屋法院该如何执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对预告登记房屋的保全,是一种预查封行为,只是对债务人即将得到的一种期待物权的保全。本案中的房屋只是进行了预告登记,并没有形成产权登记,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而债务人又下落不明,不支付按揭贷款,表明债务人可能放弃该期待物权,因此无法执行该房屋,只能通过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债务人的15万元首付款执行给被告,房屋由房产商收回。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将此房屋执行给债权人吕某。《房屋登记办法》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说明此房屋还在预告登记的期限内,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只能在预告登记失效或者预告登记注销后才能实现。但王某又下落不明,这时,应由法院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撤销房屋预告登记,变更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按揭合同,债权人吕某可以自己名义缴纳剩余房款,并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分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可将房屋执行给债权人,理由如下:

  一、预告登记是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产权登记,但也是《物权法》以及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上规定的一种物权的登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证明此房屋属于债务人王某起到公示公信的作用。在法院执行中,可以已完全物权登记的房屋进行转让、拍卖或者折价,当然也可对于预告登记的房屋进行竞买、拍卖等处理,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二、王某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其已经预告登记的房屋时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不执行房屋只执行王某15万元的首付款,显然不能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法院通过和房管部门、房产商、银行撤销预告登记、变更合同等手段将房屋执行给债权人,让债权人不仅得到了房屋的首付款,而且还得到了房屋增值的利益,又最大限度的使债权得到了清偿。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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