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探视权的执行
2012-11-19 16:42: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陆文婷
[案情]
申请人潘某与被执行人卓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同意离婚。婚生男孩随卓某生活,潘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并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探视婚生男孩(时间为早上八点至下午五点),在某酒店门口接送孩子。调解书生效后,潘某连续两月按规定时间四次前往指定地点探视孩子,均未见到人影,打电话也无人接听,因卓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潘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评析]
一般而言,强制执行所指向的权利均具有财产性,而本案中申请执行的探视权却不同,权利人通过行使探视权只是获得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而不能获得任何物质上的权益。由于探视权案件是较新类型的案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较概括,相应的执行措施规定的也较笼统。兼之探视权案件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协助执行人怠于履行协助义务,当事人行使探视子女权利的长期性和反复性与人民法院警力的有限性、执行案件的有期限性之间存在着矛盾等原因,使得此类案件在执行起来难度较大。那么应该如何执行探视权案件呢?
笔者认为,应对探视权难执行的问题,人民法院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要重视思想教育工作在探视权执行案件中的作用。在执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民事执行的标的只能是物与行为,不能为人身。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强制执行,既不合法,也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矛盾的解决,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不能仅依赖强制执行权的运用,要使探视权适当地实现,应当注重人性化执行。即消除双方对立情绪,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认识到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扰、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既不合情,也不合法。同时,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得当事人认识到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孩子容易存在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而探视权的行使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从而促使当事人主动协助履行义务。
(二)邀请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如果当事人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探视权案件的执行,也是化解此类案件的一项有力举措。即将妇联、居委会、派出所、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等部门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的协助单位,或者照看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相关人,让他们经常性地做好孩子父母的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案件妥善执行。
(三)慎用强制措施。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允许有探视权的一方探望子女的,可视情节分别作出不同处理:(1)对阻挠刁难及拒绝对方正常行使探望权的,可以通过批评教育促其改正;(2)对经常性无故妨碍对方正常行使探望权的,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3)对以藏匿子女为目的,以及拒不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或暴力妨害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探视权应当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对于那些无理阻挠、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视权的被执行人,应当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对于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方式要适当、适量,做到慎之又慎,以使案件和平圆满解决为最终目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潘某与被执行人卓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同意离婚。婚生男孩随卓某生活,潘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并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探视婚生男孩(时间为早上八点至下午五点),在某酒店门口接送孩子。调解书生效后,潘某连续两月按规定时间四次前往指定地点探视孩子,均未见到人影,打电话也无人接听,因卓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潘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评析]
一般而言,强制执行所指向的权利均具有财产性,而本案中申请执行的探视权却不同,权利人通过行使探视权只是获得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而不能获得任何物质上的权益。由于探视权案件是较新类型的案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较概括,相应的执行措施规定的也较笼统。兼之探视权案件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协助执行人怠于履行协助义务,当事人行使探视子女权利的长期性和反复性与人民法院警力的有限性、执行案件的有期限性之间存在着矛盾等原因,使得此类案件在执行起来难度较大。那么应该如何执行探视权案件呢?
笔者认为,应对探视权难执行的问题,人民法院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要重视思想教育工作在探视权执行案件中的作用。在执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民事执行的标的只能是物与行为,不能为人身。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强制执行,既不合法,也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矛盾的解决,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不能仅依赖强制执行权的运用,要使探视权适当地实现,应当注重人性化执行。即消除双方对立情绪,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认识到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扰、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既不合情,也不合法。同时,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得当事人认识到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孩子容易存在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而探视权的行使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从而促使当事人主动协助履行义务。
(二)邀请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如果当事人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探视权案件的执行,也是化解此类案件的一项有力举措。即将妇联、居委会、派出所、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等部门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的协助单位,或者照看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相关人,让他们经常性地做好孩子父母的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案件妥善执行。
(三)慎用强制措施。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允许有探视权的一方探望子女的,可视情节分别作出不同处理:(1)对阻挠刁难及拒绝对方正常行使探望权的,可以通过批评教育促其改正;(2)对经常性无故妨碍对方正常行使探望权的,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3)对以藏匿子女为目的,以及拒不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或暴力妨害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探视权应当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对于那些无理阻挠、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视权的被执行人,应当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对于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方式要适当、适量,做到慎之又慎,以使案件和平圆满解决为最终目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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