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层法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思考
2011-11-25 11:20: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雪松
如何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提高再学习再教育教育活动的认识,论述较多,笔者结合曲靖两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如何理解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和要求谈点初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正视存在问题,狠抓端正理念不放松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就是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民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头脑,保证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当前中基层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淡薄,公仆意识、服务理念存在不足和偏差,极少数干警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脱离群众,工作方法简单,有意无意地疏远了法院与群众之间的距离;二是司法效率不高,审判质量还有待改进。个别办案干警责任心不强,进取意识差,精神萎靡不振,工作疲沓拖拉,一方面造成少数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另一方面审判质量不高,办案出现差错;三是服务大局意识不强,司法理念陈旧,就案办案思想严重,办案的社会效果不好;四是司法不廉、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冷、横、硬、推,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不同,但根源还是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科学的司法价值观和群众利益观,没有树立起正确的司法理念和法治观念,从而导致审判工作出现偏差,制约和阻滞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二、践行服务宗旨,狠抓司法为民不懈怠
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对法院来讲,就是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是要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就是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落实到审判工作中,也就是要求每一位干警都要胸怀群众、倾听民声、践行民意。一是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平民意识,在人民群众“盼”上得人心,在人民群众“急”上下功夫,在人民群众“怨”上改作风,真正做一心为民的“平民法官”;在司法方式上,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根据当前乡土社会的特点,结合形势的变化,积极探索司法方式的创新。二是紧紧围绕“为民、利民、便民”宗旨开展工作,不给群众出难题、找麻烦,真正做到群众最需要什么,我们就积极做什么;在办案语言上,做到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使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让群众感到亲切;在诉讼过程中,切实把握好法理与情理关系,破除对情与法关系的片面理解,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带着善良和良知办理案件,改变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不良作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让司法贴近民众,让民众接近司法,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理解、尊重和满意。三是结合当前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充分发挥各审判业务庭、人民法庭以及巡回法庭的作用,组织案件巡回审理、送法下乡、宣讲法律、以案说法;健全民意沟通机制,广泛吸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完善工作机制和改进工作作风提供第一手资料;抓好能动司法这个亮点,积极实行假日法庭、预约立案、诉前调解等利民、便民措施,有效减轻人民群众诉累;继续推进院领导基层联系点制度,听取基层群众代表的意见,准确把握法院工作全局中面临的矛盾问题,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确定法院工作思路的重要依据。四是提高为民司法的能力,正确处理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院的优质服务、人文关怀和亲和力,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三、全面履行职责,狠抓公正司法不放弃
做到公正司法,必须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原则。虽然法律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办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要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必须相当,坚决制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二是必须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上,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体现在效率上。“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三是必须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以司法程序公正来保证司法实体结果公正是经国内外司法实践反复证明、最为有效的途径。让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要让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变为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增强对裁判和决定的认可度。
具体来说,一是在服务保稳定中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继续探索和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办案中坚持以人为本、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努力健全完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继续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前提下,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严重暴力、多发性侵财等犯罪案件的打击惩治力度,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三是扎实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以科学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社会公正的良性互动,创新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支持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配置,推进城市化进程。四是认真落实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坚持审务公开等各项司法公开的规定和制度,把司法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不公的顾虑,以促进和彰显司法公正。五是在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从而为司法公开奠定良好的基础。六是依法推进量刑规范化、巡回审判、民事案件速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等各项改革试点工作,切实以优质的服务促审判、提效能。七是以制度建设为重点,打牢公正司法的制度基础,进一步促进公正司法。
四、牢固大局意识,狠抓能动司法不停滞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是人民法院树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发挥司法作用的重要方式。通过开展能动司法大讨论,准确把握审判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的统一,实现法院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办案模式的重大转变,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
一是必须胸怀大局。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时刻想着大局、关心大局,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同时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二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三是必须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始终把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放在局部工作和利益之上,绝不能以局部代替全局,为局部利益置全局利益和法治统一于不顾,搞司法特殊化,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妨碍和影响大局;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严把政治方向,狠抓法院党建不动摇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一是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和科学发展观在司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善于运用“三个至上”和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认识、分析、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问题,在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一个根本前提。二是不折不扣、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工作部署,使之体现在司法工作的每一个方面。三是自觉地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四是加强党建工作。明确“以党建带队伍建设,以队伍建设促审判”的发展思路,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支部建在派出人民法庭,把党的作用发挥在庭(室、处)上,把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和审判效果等绩效考核指标同党支部“星级创建”活动相结合,不断强化“审判就是服务、法官就是公仆”的理念,并通过组建“社会矛盾调处先锋队”、“法律服务先锋队”及“支农服务先锋队”等方式,提升队伍司法为民的能力、拓展司法为民的方式和渠道。
六、坚持统筹兼顾,狠抓全面发展不犹豫
努力通过开展法治理念的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促进各项工作,努力通过各项工作落实的效果体现教育活动的成果,确保“两促进两不误”。一是把法治理念教育与加强审判、执行等工作紧密结合,用正确的司法理念指导司法实践,以法治理念教育推动各项工作,在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中落实和强化正确的法治理念,全面抓好当前各项工作,做到学习教育与审判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二是把法治理念教育与加强队伍建设有机结合,通过教育活动全面提升队伍素质,用队伍建设的成果来检验教育活动的成效。三是突出实践特色,结合自身实际、结合部门实际、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进一步达到思想上的统一,认识上的再提高,不断把活动推向深入。四是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等各项活动相结合,联系地、系统地进行学习,将活动心得、成果互为借鉴,以取得更为明显的效果。
一、正视存在问题,狠抓端正理念不放松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就是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民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头脑,保证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当前中基层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淡薄,公仆意识、服务理念存在不足和偏差,极少数干警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脱离群众,工作方法简单,有意无意地疏远了法院与群众之间的距离;二是司法效率不高,审判质量还有待改进。个别办案干警责任心不强,进取意识差,精神萎靡不振,工作疲沓拖拉,一方面造成少数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另一方面审判质量不高,办案出现差错;三是服务大局意识不强,司法理念陈旧,就案办案思想严重,办案的社会效果不好;四是司法不廉、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冷、横、硬、推,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不同,但根源还是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科学的司法价值观和群众利益观,没有树立起正确的司法理念和法治观念,从而导致审判工作出现偏差,制约和阻滞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二、践行服务宗旨,狠抓司法为民不懈怠
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对法院来讲,就是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是要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就是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落实到审判工作中,也就是要求每一位干警都要胸怀群众、倾听民声、践行民意。一是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平民意识,在人民群众“盼”上得人心,在人民群众“急”上下功夫,在人民群众“怨”上改作风,真正做一心为民的“平民法官”;在司法方式上,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根据当前乡土社会的特点,结合形势的变化,积极探索司法方式的创新。二是紧紧围绕“为民、利民、便民”宗旨开展工作,不给群众出难题、找麻烦,真正做到群众最需要什么,我们就积极做什么;在办案语言上,做到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使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让群众感到亲切;在诉讼过程中,切实把握好法理与情理关系,破除对情与法关系的片面理解,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带着善良和良知办理案件,改变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不良作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让司法贴近民众,让民众接近司法,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理解、尊重和满意。三是结合当前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充分发挥各审判业务庭、人民法庭以及巡回法庭的作用,组织案件巡回审理、送法下乡、宣讲法律、以案说法;健全民意沟通机制,广泛吸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完善工作机制和改进工作作风提供第一手资料;抓好能动司法这个亮点,积极实行假日法庭、预约立案、诉前调解等利民、便民措施,有效减轻人民群众诉累;继续推进院领导基层联系点制度,听取基层群众代表的意见,准确把握法院工作全局中面临的矛盾问题,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确定法院工作思路的重要依据。四是提高为民司法的能力,正确处理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院的优质服务、人文关怀和亲和力,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三、全面履行职责,狠抓公正司法不放弃
做到公正司法,必须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原则。虽然法律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办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要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必须相当,坚决制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二是必须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上,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体现在效率上。“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三是必须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以司法程序公正来保证司法实体结果公正是经国内外司法实践反复证明、最为有效的途径。让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要让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变为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增强对裁判和决定的认可度。
具体来说,一是在服务保稳定中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继续探索和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办案中坚持以人为本、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努力健全完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继续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前提下,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严重暴力、多发性侵财等犯罪案件的打击惩治力度,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三是扎实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以科学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社会公正的良性互动,创新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支持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配置,推进城市化进程。四是认真落实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坚持审务公开等各项司法公开的规定和制度,把司法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不公的顾虑,以促进和彰显司法公正。五是在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从而为司法公开奠定良好的基础。六是依法推进量刑规范化、巡回审判、民事案件速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等各项改革试点工作,切实以优质的服务促审判、提效能。七是以制度建设为重点,打牢公正司法的制度基础,进一步促进公正司法。
四、牢固大局意识,狠抓能动司法不停滞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是人民法院树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发挥司法作用的重要方式。通过开展能动司法大讨论,准确把握审判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的统一,实现法院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办案模式的重大转变,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
一是必须胸怀大局。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时刻想着大局、关心大局,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同时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二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三是必须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始终把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放在局部工作和利益之上,绝不能以局部代替全局,为局部利益置全局利益和法治统一于不顾,搞司法特殊化,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妨碍和影响大局;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严把政治方向,狠抓法院党建不动摇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一是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和科学发展观在司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善于运用“三个至上”和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认识、分析、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问题,在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一个根本前提。二是不折不扣、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工作部署,使之体现在司法工作的每一个方面。三是自觉地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四是加强党建工作。明确“以党建带队伍建设,以队伍建设促审判”的发展思路,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支部建在派出人民法庭,把党的作用发挥在庭(室、处)上,把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和审判效果等绩效考核指标同党支部“星级创建”活动相结合,不断强化“审判就是服务、法官就是公仆”的理念,并通过组建“社会矛盾调处先锋队”、“法律服务先锋队”及“支农服务先锋队”等方式,提升队伍司法为民的能力、拓展司法为民的方式和渠道。
六、坚持统筹兼顾,狠抓全面发展不犹豫
努力通过开展法治理念的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促进各项工作,努力通过各项工作落实的效果体现教育活动的成果,确保“两促进两不误”。一是把法治理念教育与加强审判、执行等工作紧密结合,用正确的司法理念指导司法实践,以法治理念教育推动各项工作,在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中落实和强化正确的法治理念,全面抓好当前各项工作,做到学习教育与审判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二是把法治理念教育与加强队伍建设有机结合,通过教育活动全面提升队伍素质,用队伍建设的成果来检验教育活动的成效。三是突出实践特色,结合自身实际、结合部门实际、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进一步达到思想上的统一,认识上的再提高,不断把活动推向深入。四是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等各项活动相结合,联系地、系统地进行学习,将活动心得、成果互为借鉴,以取得更为明显的效果。
责任编辑:裴夏静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