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的基本特性与功能分析
2015-01-14 09:53: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 作者:王旭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本文作者从法治理念的客观性与主观性、价值性和实践性、传统性与现代性、普遍性与特殊性、专业性与大众性的关系展开,系统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立法、司法、执法的指导作用,分析深刻透彻,相信此文对加深读者对法治理念的认识和理解大有助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与精神实质,也是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从理念的基本特性出发,研究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与要求,对于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建设高素质审判队伍,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理念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就基本含义而言,人们对理念有两种性质不同的理解:一是指事物内在的规律与机理;二是指对事物内在的规律、机理的观念与看法。显然,理念的第一种含义所指的是一种客观存在,揭示了理念的客观性特征;理念的第二种含义所指的是一种认知状态,表明理念又具有主观的特性。法治理念同样表现出以上差异。法治理念作为存在,意谓“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属于法治之内在的规律与机理的客观范畴;法治理念作为认知,是指人们对法治规律、法律原理的认识与看法之主观范畴。从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出发,作为认知的法治理念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对客观存在的法治规律、法律原理的主观反映。

  我们日常采用的法治理念的含义多是作为认知结果而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就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进程中,对法治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探索和实践中通过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的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观念模式。法治理念作为存在,是自在之理。但作为认识,就有一个在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深化、发展的过程。因此,我们需要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领会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认真探寻法院工作自身的内在规律和内在特点,不断端正、更新、完善审判工作理念。

  二、法治理念的价值性和实践性

  理念的基本功能是在说明实践的基础上指引实践,具体表现为价值指引和行动指引。法治理念同样具有价值功能和实践功能。价值功能的载体是法治的目的理念——法治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内含了关于法治伦理性、正当性的价值追求,表现出了法治理念的价值性;法治最基本的目的理念是公平正义,执法为民则是当代中国对法治的实质性解说。实践功能的载体是各种关于法治工作方式的理念——实践中涉及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具体组织和运作同样是一个观念先行的行为,诸如效率、衡平、公开、文明、独立、平等、中立、被动等等,都是法治理念对于工作方式的具体要求,反映了其强烈的实践性特征。

  法治理念的价值性决定了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方向,法治理念的实践性则直接关涉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品质。前者回答解决的是为什么实行法治的问题,后者回答解决的是如何实行法治的问题。从内容结构上说,法治理念就是以法治宗旨或目的为核心的一整套观念体系,立法、执法和司法则可以理解为围绕法治目的而展开的一系列制度建构和制度运作的活动。

  法治理念的价值性意味着必须注重对法治目的的宏观研究和把握,并以之作为司法的基本指导思想。而法治理念的实践性则要求从微观的角度对司法运作进行研究和讨论,以准确把握符合社会主义时代要求的审判工作思路与方法,依法妥善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三、法治理念的传统性与现代性

  理念的传统性是指理念的继承性,任何理念都是在对传统的继承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理念的现代性,是指任何理念都是发展的结果,其必定具有时代的特点,而不是简单的对传统的沿袭。

  客观理念自身的发展以及人们主观理念的发展,都是有其自身规律的。尤其是在对待传统的态度上,始终存在着马克思主义所指出的继承与发展、沿袭与扬弃问题。因此,法治理念的传统性和现代性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任何理念首先都是传承了其先前的优良传统,并在这些传统基础上发展至现代的所谓先进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不例外,无论是其宏观的价值理念还是微观的方法理念,无一不是反映了传统性与现实性的统一。

  在发展中坚持,在继承中创新,这是社会前进的基本规律,也是我们对待传统与现代的唯一正确态度。我国多年来的优良司法和执法传统,比如党的领导、服务大局、注重调解、强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等,不仅属于过去,同样属于现在以至未来。因此,我们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在创新与变革的同时,注重继承优良的司法传统,尤其要注意在本土文化背景下检讨传统,发现传统自身的特有价值,保留并有机地继承原有司法制度中积极有益的因素,在实践中将传统与现实有机地结合,在发展中将继承与创新辩证地统一,从而建立优于西方、高于传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司法制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

  四、法治理念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理念的普遍性是指其普遍适用性,诸如公平正义、注重效率、衡平利益、司法公开等理念是没有地域和国界的,属于现代人类社会的共性价值追求。理念的特殊性是指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或要求因为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形态、文化传统、司法类型等情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存在于不同的国家之间、不同的法域之间、不同的社会制度之间,甚至存在于一国之内的不同地区之间。

  理解和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立足中国社会的现实和发展需要,注意不同社会形态法治理念的共性以及事物本身的规律性。尤其是在我国不断融入全球化并于当今世界和平崛起的进程之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应该是一个在传统与现实、固有与开放、普遍与特殊之间折冲和谐的概念,是一个立足于当代中国生存与发展需要的理论表述。

  法治理念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要求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社情及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需求,同时注意借鉴国外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法治理念,摒弃不合国情的西方的一些所谓现代司法理念,不断充实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检讨和反思这些年来我们对于司法的一些认识。尤其是对于司法的组织与运作如何立足中国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实现专业化和大众化、精密性和综合性、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职业理性和生活逻辑之间的对接平衡等方面的问题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五、法治理念的专业性与大众性

  理念的专业性集中展现为法治理念在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引导和凝聚作用。法治理念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范畴。文化的含义多种多样,但其核心特性是“思维的一致性”。具有同样文化背景的人,价值趋向往往是相同的,看问题的视角和结果也是一样或大致相同。久而久之,这种感受就会固定并形成一种“条件反射”式的反映,进而加固这个文化群体的紧密度。作为法律文化的重要部分,法治理念一旦形成,就会因为其所具有的理性、清晰、整体、冷静的特点,使得具有相同法治理念的人更容易达成一致而又相对妥当的看法。这种共同话语、共同价值观一旦形成,法律专业人员的群体职业伦理道德就会建立,每个人都会用群体内的价值标准来衡量、评判自己和他人。由此,法律职业的自律就会从自发走向自觉。

  理念的大众性涉及法治理念的宣传与普及问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真实信仰,包括对于基本法律规则的认知和对于法律适用结果的基本认同,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文化基础。法治问题从根本上讲是法律文化的普及和营造问题。法律制度的确立不难,但制度体现的价值观要和当前社会的价值观契合,则需要一个相当长时期的教育,包括言教和身教的过程。因此,法治理念如何与优良传统观念结合并在我国现实土壤中生根、发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命题。

  理念的专业性要求大力加强司法专业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化于心,贯彻于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形成具有共同话语、共同价值观的司法职业群体,进而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与完善。而理念的大众性则要求我们充分注意到法治的群众基础与社会基础的作用;充分注意到我国传统沿袭的人情世故、差序格局的伦理文化背景对法律及其实施的影响——包括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充分注意到依法治国并不意味着“凡事成讼”,而是要通过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运用法律自我实现权利、维护权利、解决纠纷;充分注意到司法是推进法治的重要公器,需要依法妥善处理好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结合审判工作加强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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