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和解初探
2011-10-10 11:40: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春田
为积极回应和谐社会对司法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和谐司法”的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大力推行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要实现这一要求,就应把“和谐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加强法院调解,将调解从民事案件向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延伸,大力推行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等和谐的办案方式,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从而不仅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且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执行和解以其执行成本小、效率高、结案快、程序简便的优势,
在当前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未根本扭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日渐受到执行人员的重视。对人民法院来说,执行和解不仅提高了执行效率,减缓了执行压力,节约了人力物力,把有限的执行资源进行合理的再配置,而且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当事人之间因诉讼而强制执行的紧张关系,快速实现息诉止争。但从目前来看,执行和解的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为了进一步发挥执行和解的功能,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执行和解制度:
一是进一步完善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为强化执行和解协议的地位和效力,和解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必须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二是进一步规范执行人员在执行和解中的作用。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来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以此来达到服判息诉、稳定社会的目的,但不得引诱和强迫当事人和解。
三是对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对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来逃避执行的情况,对其达成的和解协议不予确认,要继续采取执行措施。
四是加大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督促被执行人自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耐心细致促和解。
执行案件中有些被执行人执行能力确实有限,但申请执行人拒不让步,极易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钎对这种情况,我院执行干警善于发挥思想工作在执行中的作用,耐心细致地引导当事人走出认识误区,为执行和解打好基础。
刚柔相济促和解。对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案件,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执行和解和强制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刚柔相济追求最佳的执行效果。此类案件执行中,我们首先依法、适时、果敢地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司法拘留等各种强制措施,形成一种兵临城下的强制态势,为以“和”促执行创造条件,“不战而屈人之兵”,然后,趁热打铁,向被执行人发起强大的思想玫势,以案说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被执行人在法律的威慑力与和风细雨的感召力的合力作用下,能够自动履行或达成和解。
换位思考促和解。对于离婚、抚养、赡养、相邻权纠纷等人身属性较强、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或不便于适用的案件下,我院注重感情交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突出人性化执行。我院的干警总结多年的执行经验,巧妙地运用“亲友效应”、“代理人效应”、行业团体或主管部门施压等外力作用,使许多案件的教育疏导工作迎刃而解。
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和谐社会,需要法院大力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法院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地位,加强法院调解这种简便易行、通融灵活、成本低廉、对抗性弱的纠纷解决方式,全面强化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工作,创造性地争取和协调各种和谐力量,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有利于和谐的因素,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推进器和防火墙。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市大化县人民法院)
在当前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未根本扭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日渐受到执行人员的重视。对人民法院来说,执行和解不仅提高了执行效率,减缓了执行压力,节约了人力物力,把有限的执行资源进行合理的再配置,而且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当事人之间因诉讼而强制执行的紧张关系,快速实现息诉止争。但从目前来看,执行和解的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为了进一步发挥执行和解的功能,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执行和解制度:
一是进一步完善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为强化执行和解协议的地位和效力,和解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必须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二是进一步规范执行人员在执行和解中的作用。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来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以此来达到服判息诉、稳定社会的目的,但不得引诱和强迫当事人和解。
三是对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对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来逃避执行的情况,对其达成的和解协议不予确认,要继续采取执行措施。
四是加大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督促被执行人自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耐心细致促和解。
执行案件中有些被执行人执行能力确实有限,但申请执行人拒不让步,极易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钎对这种情况,我院执行干警善于发挥思想工作在执行中的作用,耐心细致地引导当事人走出认识误区,为执行和解打好基础。
刚柔相济促和解。对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案件,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执行和解和强制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刚柔相济追求最佳的执行效果。此类案件执行中,我们首先依法、适时、果敢地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司法拘留等各种强制措施,形成一种兵临城下的强制态势,为以“和”促执行创造条件,“不战而屈人之兵”,然后,趁热打铁,向被执行人发起强大的思想玫势,以案说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被执行人在法律的威慑力与和风细雨的感召力的合力作用下,能够自动履行或达成和解。
换位思考促和解。对于离婚、抚养、赡养、相邻权纠纷等人身属性较强、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或不便于适用的案件下,我院注重感情交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突出人性化执行。我院的干警总结多年的执行经验,巧妙地运用“亲友效应”、“代理人效应”、行业团体或主管部门施压等外力作用,使许多案件的教育疏导工作迎刃而解。
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和谐社会,需要法院大力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法院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地位,加强法院调解这种简便易行、通融灵活、成本低廉、对抗性弱的纠纷解决方式,全面强化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工作,创造性地争取和协调各种和谐力量,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有利于和谐的因素,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推进器和防火墙。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市大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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