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石首:继母女争赔款 法官倾力执行促和解
2019-03-25 19:26:32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李诗杨
近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长达四年的共有权纠纷案件,一场继母女之间的赔偿款争夺战在该院法官的倾力执行下得以平息。
2014年,王某与李某之父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某之父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不幸去世,获赔一次性工伤死亡赔偿、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75万元,该笔款项按协议要求汇入李某账户。李某拿到钱款后,没有将赔偿款中的工伤死亡赔偿金约57万元,按照比例分配给继母王某,而是擅自进行了处分,王某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当认定为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死者的妻子、子女、父母共有。因死者父母尚在,妻子王某有劳动能力,女儿李某尚在读书,处理共有财产时应对李某酌情照顾,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共同共有款项应得部分约11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被执行人李某在读大学期间,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姑母作为李某委托代理人,称赔偿款都由李某的爷爷保管,现已全部花完,并认为李某与王某共同生活时间短,夫妻感情不和,不应获得赔偿款。由于没有找到可供执行财产,该案被终结本次执行。
近日,申请执行人王某联系法官,称李某已经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希望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立即找到被执行人李某,向其释法析理,李某依然态度强硬。法院决定对李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李某瞬时改变了态度,希望与王某和解。
最终,在执行员的主持下,李某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用其应继承父亲房产的份额抵偿所欠债务。目前,该房屋已经交付,该案执行完毕。
2014年,王某与李某之父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某之父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不幸去世,获赔一次性工伤死亡赔偿、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75万元,该笔款项按协议要求汇入李某账户。李某拿到钱款后,没有将赔偿款中的工伤死亡赔偿金约57万元,按照比例分配给继母王某,而是擅自进行了处分,王某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当认定为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死者的妻子、子女、父母共有。因死者父母尚在,妻子王某有劳动能力,女儿李某尚在读书,处理共有财产时应对李某酌情照顾,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共同共有款项应得部分约11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被执行人李某在读大学期间,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姑母作为李某委托代理人,称赔偿款都由李某的爷爷保管,现已全部花完,并认为李某与王某共同生活时间短,夫妻感情不和,不应获得赔偿款。由于没有找到可供执行财产,该案被终结本次执行。
近日,申请执行人王某联系法官,称李某已经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希望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立即找到被执行人李某,向其释法析理,李某依然态度强硬。法院决定对李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李某瞬时改变了态度,希望与王某和解。
最终,在执行员的主持下,李某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用其应继承父亲房产的份额抵偿所欠债务。目前,该房屋已经交付,该案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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