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开拓执行纠纷解决渠道实现多方共赢
2011-07-19 10:20: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传贤 邵爱静
  一、基本案情

  卞某与高某、张某夫妻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于2010年5月5日作出缺席判决,判令被告高某与张某立即偿还原告卞某为其担保而支付给债权人的15.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高某与张某未自动履行,原告卞某于2010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法院根据申请人卞某提供的财产线索,对高某与张某名下在外地的一套住房采取了查封措施,在穷尽联系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后,法院依法公告查封。后申请人提供线索称一直无人居住的该处住房近期有人居住,经办案人员现场核查后发现,该处住房的居住人为被执行人高某的另一债权人李某,李某出示高某于2009年初与其订立协议,协议约定将该房产抵债给李某,但没有办理过户或任何登记手续,鉴于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该案执的行陷入困境。

  二、处理结果

  本院受理该案后,在细致地了解案情情况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并立即实施。

  (一)努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  

  承办人员非常重视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就未到庭这一情况,在按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及单位上门查找无果的情况下,又到公安部门调取了被执行人户籍信息,并多次走访其户口所在居委会,均无果;利用与公安的联络平台连续流动查找被执行人在外住宿登记记录,仍未找到被执行人。此外,办案人员多次通过 “五查”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无所获。

  (二)积极做好案外人李某思想工作并进行法律释明

  承办人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多次找到案外人李某,就高某将该处房产抵债给李某而又未办理过户或任何登记手续的的行为进行法律释明,辩法析理做通李某思想工作,后李某持借条到法院诉讼并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诉讼保全,法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轮侯查封,该案判决李某胜诉。

  (三)依法对被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

  根据《民诉法》第223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法院可以拍卖被查封的财产,我院在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无果的情况下,在向被查封住房的周边群众查实并有该小区物管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该房屋在李某居住前确实无人居住的情况后,又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取得案外人李某的支持并书面同意,依法对该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并按照规定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严格遵守不动产评估拍卖流程。

  (四)积极做好案件后续工作,确保三方共赢

  该处房屋经依法委托拍卖价款为35.3万元,承办法官将执行款支付给卞某15.5万元后,将剩余款项提存。李某案件的判决生效并申请执行后,将剩余执行款项19.8万元支付给李某,同时李某也明确表示放弃剩余未到位标的。截至当前,两起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难案圆满解决。而对于高某来说,其收获无疑也是巨大的,不仅用已抵债的房产合法偿还抵偿债务,还多偿还了达15.5万元的其他债务。在该案承办过程中,承办人员将和谐的理念最大程度应用于执行实践中,既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又帮助被执行人偿还多笔债务,实现共赢。

  三、简要评析

  针对该案中涉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其不动产被案外人协议抵债的情况,承办人通过多做工作,最终对该不动产依法评估拍卖。不仅让困境重重的债权人坚信法律的公正,使债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案外人的权益得以真正落实,还实现了债务人财产的处置利润最大化,充分体现了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先进性以及群众工作方法的实践性和优越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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