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得滥用
——从一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谈起
2011-07-01 11:21: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谭险峰 杨燕云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由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下发的一份司法性文件中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执行结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引入执行程序,让一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一种机制。但是,在其后的执行实务中,部分执行人员为提高结案率将其适用范围无限扩大,造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滥用。

  一、案例

  申请执行人某乡人民政府。

  被执行人钟方亮。

  钟方亮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章建房,该乡人民政府给钟方亮下达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钟方亮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该乡人民政府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该乡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钟方亮不服终审判决,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受理钟方亮的再审申请。该乡人民政府得知二审法院受理钟方亮再审申请后,向执行法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观点

  对这一案件该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该暂缓执行。行政处罚的对象即本案执行标的物因被执行人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已经受理,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担心如果二审法院进入再审程序推翻原判决有可能导致执行回转而又回转不能,为了防止这种局面出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理解为申请人要求法院暂缓执行,所以本案应该由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因不服二审法院判决,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法院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为防止执行错误导致特定标的物无法恢复执行情形的出现,同意执行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消权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相应担保并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仅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二审法院尚未决定再审;被执行人既未申请暂缓执行,也未提供担保;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物未提出权属争议;执行程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受理的是被执行人的再审申请,且并未作出再审决定,而不是受理的执行争议案件,不符合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条件。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结案方式,是指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并符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七种条件之一的情形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作结案处理。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须有个大前提,那就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本案执行标的是行为,不属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即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小前提也是不成立的,所以无法得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论。

  暂缓执行的目的是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所以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申请一般由被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设定,其目的是针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不能时,将这类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机制;中止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执行的制度。《民事诉讼法》对中止执行规定了六种法定情形。

  本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担心二审法院再审后改判导致执行回转而回转不能情形的出现,希望执行法院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不急于执行,待二审法院再审判决后再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并不了解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执行适用的条件、范围,申请执行人并不希望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也不要求将本案退出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是基于被执行人已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如果继续执行,一旦再审立案后最终改判,本案有可能出现执行回转不能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出于慎重,所以向执行法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院不能因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是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随之作出相应的裁定。就本案而言,执行法院应该结合法律规定,真正理解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依法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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