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飞:“付出再多都值得”
2011-05-30 09:54: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秋苏 范雪强
每周一的上午一上班,黄飞总会习惯性地拿出自己的工作日志,除了记录下土地管理业务等本职工作外,还会记录这一周要到法院开哪个庭,哪个案件进入到哪一诉讼阶段……
黄飞有着双重的身份,既是江苏省邳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同时又是邳州市法院人民陪审员。执著是他对工作的情愫,无论哪一种身份,都受到社会的赞誉和群众的认可。
一个也都不能少
2005年5月18日,黄飞第一次参加了庭审活动。法庭上,他手足无措,如坐针毡,不知说什么,不知怎样说,甚是尴尬。此时此刻,黄飞第一次认识到,做好陪审员工作单凭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做后盾。
但现实困难很大,作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负责人,黄飞工作繁重,想静下来学习几乎是不可能的。“方法总比困难多”——挤时间学。于是,茶余饭后,开会间隙……一切可能用来学习的机会,他都用来学习。各类法律书籍,成了他的枕边书,他一遍遍翻阅;《人民法院报》等专业报纸成了他的案头报,他一期期品读。他把每一次参审看作学习的机会,向法官学习,从实践中提高。每次接到陪审任务,他会提前安排好单位的工作,将本职工作与陪审关系处理好。渐渐地,随着参审机会的增多,他的法律水平和庭审驾驭能力有了质的提升。
有的同事问黄飞,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哪个更重要?黄飞坦言道,两样都重要,对自己来说“一个也都不能少”。他说,如果把本职工作当成是一个车轮的话,那陪审工作就是最好的链条,它们相辅相成,相互融合。在陪审案件时,遇到土地专业知识,他总是运用自己的知识为法官提供专业意见。他还将在陪审案件中遇到的案例编成小册,在单位、群众中进行普法宣传。在平时的生活中,他针对群众对法院的不理解,有意识的以案说法,宣传法院,宣传法官,增进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
并不总是做“绿叶”
“陪审员的职责不仅要审理案件,还要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样,就要熟悉案情,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促进案件的审理。”黄飞经常主动来法院旁听各类案件的庭审,观摩法官的庭审技巧,总结其他陪审员的工作经验,逐步认识陪审职责,理解如何更好地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
“按自己的良知审案,让法律实现公正,让当事人感受到温情。”他参与审理的案件无一起错案,没有一起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这虽然不全是自己的功劳,但他还是觉得欣慰,自己的功劳和汗水没有白费。他积极参与庭审,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在合议庭合议案件时,他按照对案件的了解,对法律的理解,提出自己的观点;案件审理结束后,与法官一道认真整理合议庭意见,对当事人判后答疑。他不再是起初法庭上的“陪衬”,而是真正不穿法袍的“法官”:“真审、真陪、真评、真议”。
许多时候,黄飞像一片“绿叶”,让大家几乎忽略了他的存在。但一旦法官碰到棘手的问题,他就不再做“绿叶”,而是主动请缨。一起离婚案件,主审法官庭前几次调解均因双方互不相让没有结果。黄飞见法官感觉有些棘手,于是“挺身而出”,当原、被告双方看到一名不穿法袍的“法官”和自己讲话时,激动的心情渐渐平静下来。此时,黄飞就像拉家常一样,讲法理、讲情理,句句说到了原、被告的心坎上,不到20分钟,双方握手言和。黄飞长长舒了一口气,欣慰的笑容浮现在脸上。
桥梁连接你我他
由于身份的特殊性,人民陪审员有时做起工作来在某些程度上具有法官不可比拟的优势,更容易让当事人认同和接受。黄飞常常把自己比作桥梁,“就是架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桥梁,这是我们陪审员的重要使命。”
邳州市陈楼镇许某是一位“上访老户”,2006年以来因不服法院对其诉同村董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的判决,先后十多次上访。2010年6月,黄飞主动请缨,积极参与该案信访处理。顶着炎炎烈日、踏着泥泞小路,黄飞和法官们一起先后8次来到许某的家中,凭着丰富的工作经验,黄飞积极做许某的思想工作,陈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一次次努力,一句句规劝,终于使许某和董某的双手紧紧握在了一起。一件社会影响极大的信访案件成功化解。
黄飞充分发挥来自于社会基层组织、了解民情、善于调解沟通的特长,积极参与到法院的调解、信访、执行案件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他以一颗平和心,对当事人诚心、热心、耐心地做工作,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
被执行人张某、乔某等人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运河河道行洪滩地内建设砂站并运营,堆放近6000立方黄砂,影响了行洪安全。因张某、乔某等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河道主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今年3月29日,法院邀请黄飞参与执行活动。黄飞先是与被执行人聊天,拉近了双方的距离,等其抵触情绪有所平息,然后就从政策、法律等方面以法析理。同时,黄飞还从外围入手,找到其家属、亲属,耐心细致地做教育说服思想工作。经过1个多小时的倾心交流,被执行人同意清除现场。
人民陪审员工作是一份社会工作,没有鲜花,没有掌声,黄飞却始终乐此不疲,他称自己已“深陷其中”,“付出再多都值得”。他从来没有什么豪言壮语,有的只是一个真性情的北方汉子朴实的心里话。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黄飞有着双重的身份,既是江苏省邳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同时又是邳州市法院人民陪审员。执著是他对工作的情愫,无论哪一种身份,都受到社会的赞誉和群众的认可。
一个也都不能少
2005年5月18日,黄飞第一次参加了庭审活动。法庭上,他手足无措,如坐针毡,不知说什么,不知怎样说,甚是尴尬。此时此刻,黄飞第一次认识到,做好陪审员工作单凭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做后盾。
但现实困难很大,作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负责人,黄飞工作繁重,想静下来学习几乎是不可能的。“方法总比困难多”——挤时间学。于是,茶余饭后,开会间隙……一切可能用来学习的机会,他都用来学习。各类法律书籍,成了他的枕边书,他一遍遍翻阅;《人民法院报》等专业报纸成了他的案头报,他一期期品读。他把每一次参审看作学习的机会,向法官学习,从实践中提高。每次接到陪审任务,他会提前安排好单位的工作,将本职工作与陪审关系处理好。渐渐地,随着参审机会的增多,他的法律水平和庭审驾驭能力有了质的提升。
有的同事问黄飞,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哪个更重要?黄飞坦言道,两样都重要,对自己来说“一个也都不能少”。他说,如果把本职工作当成是一个车轮的话,那陪审工作就是最好的链条,它们相辅相成,相互融合。在陪审案件时,遇到土地专业知识,他总是运用自己的知识为法官提供专业意见。他还将在陪审案件中遇到的案例编成小册,在单位、群众中进行普法宣传。在平时的生活中,他针对群众对法院的不理解,有意识的以案说法,宣传法院,宣传法官,增进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信任。
并不总是做“绿叶”
“陪审员的职责不仅要审理案件,还要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样,就要熟悉案情,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促进案件的审理。”黄飞经常主动来法院旁听各类案件的庭审,观摩法官的庭审技巧,总结其他陪审员的工作经验,逐步认识陪审职责,理解如何更好地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
“按自己的良知审案,让法律实现公正,让当事人感受到温情。”他参与审理的案件无一起错案,没有一起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这虽然不全是自己的功劳,但他还是觉得欣慰,自己的功劳和汗水没有白费。他积极参与庭审,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在合议庭合议案件时,他按照对案件的了解,对法律的理解,提出自己的观点;案件审理结束后,与法官一道认真整理合议庭意见,对当事人判后答疑。他不再是起初法庭上的“陪衬”,而是真正不穿法袍的“法官”:“真审、真陪、真评、真议”。
许多时候,黄飞像一片“绿叶”,让大家几乎忽略了他的存在。但一旦法官碰到棘手的问题,他就不再做“绿叶”,而是主动请缨。一起离婚案件,主审法官庭前几次调解均因双方互不相让没有结果。黄飞见法官感觉有些棘手,于是“挺身而出”,当原、被告双方看到一名不穿法袍的“法官”和自己讲话时,激动的心情渐渐平静下来。此时,黄飞就像拉家常一样,讲法理、讲情理,句句说到了原、被告的心坎上,不到20分钟,双方握手言和。黄飞长长舒了一口气,欣慰的笑容浮现在脸上。
桥梁连接你我他
由于身份的特殊性,人民陪审员有时做起工作来在某些程度上具有法官不可比拟的优势,更容易让当事人认同和接受。黄飞常常把自己比作桥梁,“就是架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桥梁,这是我们陪审员的重要使命。”
邳州市陈楼镇许某是一位“上访老户”,2006年以来因不服法院对其诉同村董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的判决,先后十多次上访。2010年6月,黄飞主动请缨,积极参与该案信访处理。顶着炎炎烈日、踏着泥泞小路,黄飞和法官们一起先后8次来到许某的家中,凭着丰富的工作经验,黄飞积极做许某的思想工作,陈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一次次努力,一句句规劝,终于使许某和董某的双手紧紧握在了一起。一件社会影响极大的信访案件成功化解。
黄飞充分发挥来自于社会基层组织、了解民情、善于调解沟通的特长,积极参与到法院的调解、信访、执行案件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他以一颗平和心,对当事人诚心、热心、耐心地做工作,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
被执行人张某、乔某等人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运河河道行洪滩地内建设砂站并运营,堆放近6000立方黄砂,影响了行洪安全。因张某、乔某等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河道主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今年3月29日,法院邀请黄飞参与执行活动。黄飞先是与被执行人聊天,拉近了双方的距离,等其抵触情绪有所平息,然后就从政策、法律等方面以法析理。同时,黄飞还从外围入手,找到其家属、亲属,耐心细致地做教育说服思想工作。经过1个多小时的倾心交流,被执行人同意清除现场。
人民陪审员工作是一份社会工作,没有鲜花,没有掌声,黄飞却始终乐此不疲,他称自己已“深陷其中”,“付出再多都值得”。他从来没有什么豪言壮语,有的只是一个真性情的北方汉子朴实的心里话。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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