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和解的弥补功能
2011-05-20 10:55: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彩远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通常采用执行和解的方式执结相当大部分的执行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平息纷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大作用。

  执行和解就是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自愿为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义务人并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民事活动。执行和解是实践性合同,是以义务人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为构成要件。若义务人不能完全履行或一方当事人反悔,则执行和解不成就,此时恢复据以执行法律文书的执行。由此可见,执行和解真正能做到案结事了。

  笔者认为,执行和解具有十分重要的弥补功能,即是对审判活动的进一步完善和弥补。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有时也有审判程序上不完全合法之处,有时也存在判决不公或违法调解。对此,有些当事人不知或不愿通过上诉、申诉等途径解决,最终案件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甚至武力抗法,执行难度很大。此时,不妨使用执行和解的方式来解决。执行和解对完善此类案件的弥补作用十分重要,其比起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解决诉争更能节约诉讼成本,更能减少诉累,更能减轻当事人负担,更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执行和解的另一种补充功能是,被执行无履行能力或欠缺履行能力时,申请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而自愿放弃部分利益,从而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则尽其能力或不惜举债完全履行协议,最终达到案结事了。对此类案件的执行,如果不进行执行和解,则无法执行到位,而执行期间过长,则当事人均会产生厌烦心理,更不利于执行,最终造成执行难的恶性循环。执行和解了,当事人都能了结一件缠身事,就能将时间和精力去创造更多的财富。

  其实,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相比,其最终结果差别也不是很大。主要我们找准案件的平衡点即双方当事人均可接受的利益的均衡点,则执行和解并不难。我们在办理每一件案当中,我们的目标应当是一致的,那就是为了达到案结事了,平息纷争,和谐共处。愿执行和解能为维护审判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广西大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