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非诉行政案件被执行人如何行使救济途径
2011-02-25 11:18: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永跃
  案情

  某企业征用某乡镇土地,由于未交纳耕地占用税被该乡财税部门发出限期交纳通知书。因该企业未能按期交纳,该乡财税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由行政庭进行审查,行政庭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该乡财税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执行庭执行人员依法冻结了该企业帐户35万元。冻结帐户第二天该企业向法院执行庭提交书面异议,认为企业征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不应交纳耕地占用税,要求法院裁定终止执行,解除冻结。对该企业的提出的异议理由应如何处理,被执行人如何行使救济途径法院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法院应继续执行。理由是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便可强制执行。民诉法第202条关于执行异议针对的是执行为是否合法,解决的是程序问题,而本案法院的执行行为即冻结执行措施不无不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列举了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行为情形。本案当事人质疑的对象不是执行行为而是本案的执行根据即具体行政行为,故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不属民诉法第202条的规定的执行异议,法院应继续执行。

  第二种意见:启动执行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1条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的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本条旨是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错误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而下级法院执行中发现问题也可以自行纠正。为此,对该企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该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由执行机构进行执行听证,对行政机关具体行为进行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作出撤销原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异议。

  第三种意见:本案当事人可以依据民诉法第202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原裁定错误,作出新的裁定纠正,原裁定正确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四种意见:本案应由被执行人提出要求撤销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的申诉,由法院负责审查申诉部门进行审查,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理由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不服,可以通过申诉途径予以解决。申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管是作为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非诉行政裁定不服,均可以通过申诉途径寻求救济。本案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不是针对法院作出的冻结该企业在银行的存款,而是针对申请人某乡财产所作出的限期缴纳耕地占用税通知书这个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该具体行政行为经法院行政庭审查认为合法,以法院名义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了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即可实现了其异议的目的,否则,执行机构应继续执行。该案不能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因为执行监督程序是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情况下行使的一种监督权利。下级法院如何纠正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也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是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未作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往往是成批量的,人民法院的审查也仅仅是书面的,只有明显违法才能裁定不许强制执行。实践中行政审判庭的审查往往比起规定的标准还要宽松,且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所以很难避免有不正确的裁定作出。如果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不服,而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是可以从广义上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对确有错误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可通过审判监督庭进行审理,予以纠正。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3条规定: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发书面通知下给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综上,法院执行机构无权审查并作出撤销或变更本院生效的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书。本案当事人是针对执行依据提出异议,不是针对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所以不能按照民诉法第202条的规定处理本案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被执行人若认为本案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确有错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其救济途径应由法院负责审查申诉部门进行审查,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作者单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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