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教学存过错 学生摔伤学校担责
2010-09-26 10:27: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 作者:黄宪伟 郑和平
  小学生在课间玩耍过程中不慎摔伤,学校却拒绝承担赔偿义务。9月26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具有过错,判决该县某学校赔偿受伤学生杨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9963.7元的70%即20974.59元。

  被告某学校是一所实行全日制封闭式管理的教学机构,学生吃住在学校,每月学校放假一次,每次两天。学校配有专业的生活老师照顾学生的饮食起居。2007年8月,原告杨某到被告学校就读。2008年6月14日下午晚饭前,原告杨某从教学楼下课出来到教学楼前的空地上玩耍时不慎摔伤,后学校通知原告母亲,原告母亲到校后于当日将小杨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2008年7月1日出院,住院18天,支出各项医疗费用6942.3元。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杨某及其监护人将学校诉至法院。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程度予以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杨某相当于职工工伤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杨某在损害发生时才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在被告学校上学期间,在课间玩耍时不慎摔伤致残,被告作为一所全日制封闭式管理的教学机构,对原告负有高度责任和义务确保其人身安全。而被告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具有过错,故应对原告杨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过错赔偿责任。杨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原告的日常教育不够,管理约束欠缺,对杨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遂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