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努力践行司法的人民性
2010-08-27 12:45: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院长 杨培锋
最高院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提出“司法人民性”的重大历史命题,涵盖了经济社会发展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最现实、最真实、最迫切的需求,深刻揭示了人民法院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本质属性。寻找人民法院工作与坚持司法人民性的切入点,成为当前时期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正是针对如何更好地实现司法人民性而提出的重大举措,它使司法人民性与人民法院工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着力把司法人民性与法院的每一项职能、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干警联系起来,并结合审判职能和工作实际一项项去分解、去细化,关系到司法人民性是否能够突显,关系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法律需求是否能够体现。人民法院也只有常怀“爱民”之心、常存“利民”之情、常思“为民”之策,不断增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使人民法院不懈追求的公平、正义能够彰显。
一、坚持司法人民性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机统一
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法官必须具有人民性,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司法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也是党的宗旨和国家性质决定的。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坚持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真心拥护,才能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坚持司法人民性就要做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就是法院最应该去的地方,人民最需要办的事情就是法院应该全力去解决的事情,人民最反感的问题就是法院应该全力整改的问题,绝不能对群众的需求置之不理,绝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绝不能使审判庭成为单纯诉讼技巧的竞技场。
人民法官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法院的第一需求,立足平民意识,强化平民观念。宪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参与立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法院就自然应当去服务人民,“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要从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中去找方法,要从法院社会管理创新中去找答案,要从法院公正廉洁执法中去找办法,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支持司法的实践中解决问题,为人民生活和谐稳定提供安全的司法保障。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几乎涵盖了法院工作的的全部内容,是人民法院履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践行司法人民性的必然要求。
法治条件下,司法是国家通过法律为人民更好服务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人民法院在“为人民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只有充分认识在司法人民性的重大职责,准确把握三项重点工作的内涵,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的关系,正确处理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努力做到“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
唯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更好地立足本职工作,履行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历史使命,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是常怀“爱民”之心,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矛盾呈现出集中多发的态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而繁重。
具体到司法实践而言,当前所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表现为:因工程建设所致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问题引发的矛盾日趋突出;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加,处理不当则极易激化矛盾;“执行难”问题始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兑现,矛盾转而指向法院,甚至产生复仇性心理等等,足以引起我们对社会矛盾化解问题的高度重视。
法官要常怀“爱民”之心。“爱民”情怀,就是法官面对人民要用心奉献,而非索取,要无私奉献,而非有偿服务。法官的名誉、地位、薪俸都是为人民所赐,没有人民群众,人民法院就成了“水中月、镜中花”。
作为新时期的法官应当赋予“爱民”新的时代内涵,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从人民群众的小纠结化解、小恩怨消除做起,将法官“爱民”情怀升华为法官全心全意为人民办案的崇高精神境界。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到审判之中,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法合理判决案件,简化手续,方便群众诉讼,深入调查分析,做好司法统计报告,为法院做出正确的爱民、为民、务民决策提供扎实可靠的依据。
常怀“爱民”之心,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要求我们必须增强以人为本的思想意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高度责任感,把以人为本思想理念贯彻、落实、体现在社会矛盾化解中,进一步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而改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司法环境,促使人民法院工作更好地按照党的要求和人民的利益开展。
我们昌乐法院充分发挥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紧紧依靠县委领导,建立起县、镇、村三级纠纷调处网络体系,对社会上的矛盾纠纷,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各有关联席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及时研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准备到法院起诉的纠纷和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及时协调指导三级纠纷调处网络解决,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一)建立县级纠纷调处网络。成立由县级综治成员单位和行业协会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全县范围内矛盾动态和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订预防、排查和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预案,及时进行解决。
(二)建立镇级纠纷调处网络。成立由镇级综治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对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矛盾动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确定解决。依托派出人民法庭成立了5个纠纷调处工作指导室,在全县68个管区建立了纠纷调处联系点,为当事人搭建起了化解矛盾纠纷、服务群众、保障和谐的桥梁。
(三)建立村级纠纷调处网络。在全县587个社区、行政村选拔确定一名由社区主任、村组织书记或村主任担任调解员(信息联络员),及时做好协助调处矛盾纠纷,协助法院做好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和判后跟踪回访等工作。
三是常存“利民”之情,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法官要常存“利民”之情。国家强调发展要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切实要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实惠,构建真实、充分、广泛的利民工程。法院担负着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利民工程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官常存“利民”之情,推进创新社会管理。就是要求我们高度重视民生案件的审理,要坚持理念更新,制度推新,举措创新,不断运用新思想、新方法、新手段解决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跟时代步伐,满足发展需求,加强能动司法,把握主动性,化被动为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昌乐法院党组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把加强审判管理作为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审判作风、树立司法权威和彰显司法公信的根本途径,大胆创新管理方式,初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有效协同的审判管理体制。
一是管理理念创新。要求全体干警加强能动司法,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望,不拘泥于过去的条条框框和固有的经验,创新观念,大胆改革,在创新审判管理制度上要做有益的尝试,获取成功的经验。
二是管理组织创新。在管理组织的设置上,建立合议庭管理、部门管理和院级管理三级管理组织架构。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承担审判职责并对案件质效负有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司其职,共同对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负责。审委会办公室作为综合性审判管理事务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审判指标的设定、评估,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流程管理节点的跟踪、督促,案件质量和发改案件评析。
三是管理制度创新。审判活动是多个程序、环节紧密衔接持续不断的动态过程,审判流程管理就是要通过规范审判权运行的各个程序和环节,对审判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我们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规范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审判、执行、综合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使审判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四是常思“为民”之策,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法官要常思“为民”之策。“为民”之策,就是时时为人民群众着想、事事为人民服务、处处为人民司法。如果离开了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活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司法人民性就成了一句空话,一个口号。践行司法人民性,人民法官就要立足“为民”情怀、树立“清官”意识,使法律权威的“刚性”与法官情怀的“柔性”相结合,不断提升司法亲和力,让群众感受司法的温馨,做到公正、高效、廉洁,把案件裁决做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
常思“为民”之策,推动公正廉洁执法,就是要求我们坚持公正司法。
近日,我们昌乐法院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对法官、其他工作人员等离任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细化当诉讼参加人员审查程序,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确保法官在裁判案件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公平地对待当事人。严格追究司法不公正行为的责任,以有效遏制人为裁判不公现象的发生,不断提升公正司法水平。
常思“为民”之策,推动公正廉洁执法,就是要求我们坚持高效司法。
为人民司法,彰显司法人民性,就应当把每一起案件处理得又好又快。为提高案件的效率,昌乐法院针对案多人少的问题,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司法提速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法院队伍管理机制,整合资源,挖掘潜力,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因“案多人少”矛盾影响司法效率;不断完善各项便民举措,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法定期限内结案率,优化办案质量,杜绝超审限案件,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切实提高为人民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常思“为民”之策,推动公正廉洁执法,就是要求我们坚持廉洁司法。
法院是人民群众实现诉求的最后期盼,如果司法不廉、司法不公,人民的诉求将无从谈起。我们昌乐法院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强化队伍廉政意识,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学习教育,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风险责任制,增强了干警凝聚力、战斗力和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坚持人民性是法院灵魂所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着力点。人民法院在新的形势下,应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将司法人民性与三项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根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确定人民法院发挥司法人民性中的职能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着力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坚持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推动法院工作新发展。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着力把司法人民性与法院的每一项职能、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干警联系起来,并结合审判职能和工作实际一项项去分解、去细化,关系到司法人民性是否能够突显,关系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法律需求是否能够体现。人民法院也只有常怀“爱民”之心、常存“利民”之情、常思“为民”之策,不断增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使人民法院不懈追求的公平、正义能够彰显。
一、坚持司法人民性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机统一
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法官必须具有人民性,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司法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也是党的宗旨和国家性质决定的。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坚持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真心拥护,才能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坚持司法人民性就要做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就是法院最应该去的地方,人民最需要办的事情就是法院应该全力去解决的事情,人民最反感的问题就是法院应该全力整改的问题,绝不能对群众的需求置之不理,绝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绝不能使审判庭成为单纯诉讼技巧的竞技场。
人民法官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法院的第一需求,立足平民意识,强化平民观念。宪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参与立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法院就自然应当去服务人民,“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要从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中去找方法,要从法院社会管理创新中去找答案,要从法院公正廉洁执法中去找办法,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支持司法的实践中解决问题,为人民生活和谐稳定提供安全的司法保障。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几乎涵盖了法院工作的的全部内容,是人民法院履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践行司法人民性的必然要求。
法治条件下,司法是国家通过法律为人民更好服务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人民法院在“为人民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只有充分认识在司法人民性的重大职责,准确把握三项重点工作的内涵,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的关系,正确处理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努力做到“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
唯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更好地立足本职工作,履行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历史使命,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是常怀“爱民”之心,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矛盾呈现出集中多发的态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而繁重。
具体到司法实践而言,当前所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表现为:因工程建设所致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问题引发的矛盾日趋突出;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加,处理不当则极易激化矛盾;“执行难”问题始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兑现,矛盾转而指向法院,甚至产生复仇性心理等等,足以引起我们对社会矛盾化解问题的高度重视。
法官要常怀“爱民”之心。“爱民”情怀,就是法官面对人民要用心奉献,而非索取,要无私奉献,而非有偿服务。法官的名誉、地位、薪俸都是为人民所赐,没有人民群众,人民法院就成了“水中月、镜中花”。
作为新时期的法官应当赋予“爱民”新的时代内涵,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从人民群众的小纠结化解、小恩怨消除做起,将法官“爱民”情怀升华为法官全心全意为人民办案的崇高精神境界。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到审判之中,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法合理判决案件,简化手续,方便群众诉讼,深入调查分析,做好司法统计报告,为法院做出正确的爱民、为民、务民决策提供扎实可靠的依据。
常怀“爱民”之心,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要求我们必须增强以人为本的思想意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高度责任感,把以人为本思想理念贯彻、落实、体现在社会矛盾化解中,进一步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而改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司法环境,促使人民法院工作更好地按照党的要求和人民的利益开展。
我们昌乐法院充分发挥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紧紧依靠县委领导,建立起县、镇、村三级纠纷调处网络体系,对社会上的矛盾纠纷,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各有关联席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及时研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准备到法院起诉的纠纷和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及时协调指导三级纠纷调处网络解决,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一)建立县级纠纷调处网络。成立由县级综治成员单位和行业协会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全县范围内矛盾动态和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订预防、排查和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预案,及时进行解决。
(二)建立镇级纠纷调处网络。成立由镇级综治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对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矛盾动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确定解决。依托派出人民法庭成立了5个纠纷调处工作指导室,在全县68个管区建立了纠纷调处联系点,为当事人搭建起了化解矛盾纠纷、服务群众、保障和谐的桥梁。
(三)建立村级纠纷调处网络。在全县587个社区、行政村选拔确定一名由社区主任、村组织书记或村主任担任调解员(信息联络员),及时做好协助调处矛盾纠纷,协助法院做好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和判后跟踪回访等工作。
三是常存“利民”之情,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法官要常存“利民”之情。国家强调发展要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切实要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实惠,构建真实、充分、广泛的利民工程。法院担负着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利民工程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官常存“利民”之情,推进创新社会管理。就是要求我们高度重视民生案件的审理,要坚持理念更新,制度推新,举措创新,不断运用新思想、新方法、新手段解决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跟时代步伐,满足发展需求,加强能动司法,把握主动性,化被动为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昌乐法院党组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把加强审判管理作为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审判作风、树立司法权威和彰显司法公信的根本途径,大胆创新管理方式,初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有效协同的审判管理体制。
一是管理理念创新。要求全体干警加强能动司法,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望,不拘泥于过去的条条框框和固有的经验,创新观念,大胆改革,在创新审判管理制度上要做有益的尝试,获取成功的经验。
二是管理组织创新。在管理组织的设置上,建立合议庭管理、部门管理和院级管理三级管理组织架构。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承担审判职责并对案件质效负有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司其职,共同对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负责。审委会办公室作为综合性审判管理事务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审判指标的设定、评估,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流程管理节点的跟踪、督促,案件质量和发改案件评析。
三是管理制度创新。审判活动是多个程序、环节紧密衔接持续不断的动态过程,审判流程管理就是要通过规范审判权运行的各个程序和环节,对审判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我们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规范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审判、执行、综合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使审判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四是常思“为民”之策,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法官要常思“为民”之策。“为民”之策,就是时时为人民群众着想、事事为人民服务、处处为人民司法。如果离开了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活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司法人民性就成了一句空话,一个口号。践行司法人民性,人民法官就要立足“为民”情怀、树立“清官”意识,使法律权威的“刚性”与法官情怀的“柔性”相结合,不断提升司法亲和力,让群众感受司法的温馨,做到公正、高效、廉洁,把案件裁决做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
常思“为民”之策,推动公正廉洁执法,就是要求我们坚持公正司法。
近日,我们昌乐法院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对法官、其他工作人员等离任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细化当诉讼参加人员审查程序,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确保法官在裁判案件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公平地对待当事人。严格追究司法不公正行为的责任,以有效遏制人为裁判不公现象的发生,不断提升公正司法水平。
常思“为民”之策,推动公正廉洁执法,就是要求我们坚持高效司法。
为人民司法,彰显司法人民性,就应当把每一起案件处理得又好又快。为提高案件的效率,昌乐法院针对案多人少的问题,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司法提速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法院队伍管理机制,整合资源,挖掘潜力,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因“案多人少”矛盾影响司法效率;不断完善各项便民举措,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法定期限内结案率,优化办案质量,杜绝超审限案件,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切实提高为人民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常思“为民”之策,推动公正廉洁执法,就是要求我们坚持廉洁司法。
法院是人民群众实现诉求的最后期盼,如果司法不廉、司法不公,人民的诉求将无从谈起。我们昌乐法院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强化队伍廉政意识,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学习教育,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风险责任制,增强了干警凝聚力、战斗力和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坚持人民性是法院灵魂所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着力点。人民法院在新的形势下,应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将司法人民性与三项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根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确定人民法院发挥司法人民性中的职能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着力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坚持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推动法院工作新发展。
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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