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妹工资遭拖欠状告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
2010-05-05 19:55: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遂川频道 | 作者:周仁根
  打工妹数月工资被拖欠,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未答复,愤而起诉劳动监察部门不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经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协调,5月4日,打工妹以工资已付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打工妹曾小华于2009年4月受聘于遂川沙子岭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600元,加班工资另算,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9月,由于三个月工资及加班费被拖欠,曾小华向公司书面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赔偿费,被公司拒绝。

  曾小华认为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更麻烦,于是在2009年11月向遂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受聘公司支付其工资及经济补偿2668元。由于一直没得到答复,曾小华于2010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动监察行政部门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受聘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法院受理后,向被告指出了不答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随后找到原告受聘的公司进行调查处理,公司经以原告协商,支付了原告的工资等费用,原告便自愿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责任编辑: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