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法院特色 践行科学发展
2010-04-02 13:54: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院长 黄家波
  科学发展观是在深刻总结我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功经验,在吸取世界上其他国家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来的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根本指导方针,也是各级各部门长期面临的重大政治任务。作为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头人,我认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前提是结合法院实际,突出法院特色;关键是学以致用,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应切实把握和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解决思路问题

  法官所佩戴的法徽上,最显眼的标志就是天平,法官应该是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官员,公平正义就是天平上的砝码。法官要学习好,维护好、实践好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准确把握住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努力改造主观世界,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提高创新、发展、和谐的能力,平衡好各种利益,化矛盾为无形。

  1、树立案结事了的思路,摒弃就案办案,单纯办案思想。

  近两年来,我们将调解这面这旗重新举起,案结事了得以前所未有的重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法官就是做人的工作的,简单省事,把法律当尺子一量,一判了之,对法律素养高者,或许可行,但我们的服务对象大部分当事人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有些词如“子女”、“公共利益”、“善意第三人”,我们在解释上都有分歧,当事人只知道这个法律名词,其他的肯定会做出不同的理解。如果我们只给他讲一些法言法语,不可能使其对一些法律规定理解和认同,我们的工作也不可能得到认可,最终只会使一部分当事人不服上访。只有充分地阐法、释法,讲清利害祸福,预测出案件的结果,让当事人对结果有足够的了解,则心如明镜,接受结果,法院定纷止争目标达到,矛盾得以调和,纠纷得以解决,案结事也了。这样既坚持了严格依法办事,又有利于化解纷争,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

  2、树立尊重民意的思路,统筹兼顾好法律和社会二个效果。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官要始终把“人民”二字牢记心头,我们必须要有群众观念、群众感情,善做群众工作,能与群众打成一片,不能仅仅满足于坐堂办案。要以良好的审判作风树立和保持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做任何事,办任何案,都得问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办案就应该是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而不是激起公愤。因为法院审理的案件大头是民事商事案件,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在目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法治权威不够、信访维稳压力较大的现实条件下,我认为必须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协调、和解、调解、仲裁等措施,采用民间的、家族的、行政的、司法的等等多种手段,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和始发阶段,尽量不形成诉讼案件,造成一场官司十年仇;如果形成案件,法院内部要坚持多调解,多做细致的思想工作,要切实落实司法为民举措,方便群众参与诉讼,积极推行诉讼引导、举证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判后答疑等服务措施,大力推行巡回审理,就地开庭,让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的人打得赢官司,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树立通俗的思路,要使每个法官精法律,通情理,懂民俗。

  我认为能否准确把握矛盾的性质,准确把握案件的本质,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准确把握社会反映,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社会和谐,是衡量法官水平高低的标准。纵有满腹经纶,对法条横流倒背,而不懂社情民意,这样的法官只能是一名纸上谈兵的赵括,在矛盾纠纷的洪流中碰得头破血流。因此,一名成功的法官,应具有较高的认识和把握全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和做群众工作的水平。应该精法律,通情理,懂民俗,运筹于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能以生动活泼的群众性语言阐释法律,让法律走下神坛,变得让人易于理解,容易接受,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从接受调解,到接受调解方案,再到案结事了。

  4、树立去神秘化的思路,阳光司法,让公正看得见。

  由于我国人民法律水平的限制,法院审判机密的某些不必要的保守,司法工作一度神神秘秘,变成讼棍玩文字游戏的场所,一时暗箱操作,权钱交易时有发生。只有掀开审判工作神秘的面纱,让法律的阳光照遍审判的每个环节,才能铲除腐败赖以产生的土壤,不让权力寻租。只有以公开促公正,公开审理案件,公开认证、公开释明法律、公开法律适用,公开接受群众评判,才能使当事人知悉相关信息,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不断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引导其规范诉讼、文明诉讼,让当事人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

  二、解决进路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级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促进农村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九项措施的通知》、《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有强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在解决了思路问题后,为真正使这些的要求落实,必须解决以下进路问题。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保民生、保发展、保稳定的工作水平

  1、建立重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进一步提高对“群访”苗头的敏感性,立足自身职能范围,加大矛盾排查力度。对于短期内涉及同一企业的立案数量骤增现象及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起连锁反映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情况梳理汇总后向上级院以及当地党委、政府报送预警信息,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争取支持、协助和理解。此外,也要建立应对当地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资、弃企逃债的应急机制,制订预案,做好人员控制、财产和证据保全,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2、建立健全金融信息交流、案件信息通报机制。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联系,建立健全金融安全信息交流和案件信息通报机制,不定期通报法院受理金融纠纷案件的情况。全市法院要加强受理相关案件的调查分析与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金融企业提供案件信息以及加强和改善工作的意见建议,以便金融企业能掌握其客户的信用状况,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建立起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

  3、加强调查研究。要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对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置能力,加强对经济危机司法应对的前瞻性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深入分析总结这些案件的特点规律,及时研究制定指导意见。要加强对大要案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对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案件,上下级法院要及时沟通、及时研究、依法稳妥处置。

  4、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对近期内审结的涉及扰乱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有影响的案件,要及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组织专题或系列报道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发挥审判工作的社会导向作用,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

  (二)加大“三农”的司法保护力度,服务农村改革发展

  1、依法促进农村改革创新。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充分保障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各项权益,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着力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审理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案件,努力维护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审理好林业承包、林权转让等纠纷案件以及水利设施投资承包租赁纠纷案件,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审理好农村金融纠纷案件,严厉打击挪用农村信贷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买码赌博案件以及各类危害农村金融秩序的犯罪活动,保持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促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审理好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等纠纷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建设;审理好涉及村民自治决议等纠纷案件,保障农民依法行使各项民主权利,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2、依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审理好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和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大对污染农产品、生产销售违禁、劣质以及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制裁力度,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审理好涉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案件,严厉打击破坏农业基础设施和环境工程的犯罪行为,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生态建设稳步发展;审理好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的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审理好涉及农业环境保护的各类纠纷案件,严惩破坏农业资源、生态资源、生物资源保护等违法犯罪,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3、依法促进农村公共事业加快发展。审理好农村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和相邻关系等普通涉农纠纷案件,及时化解农村家庭内部、邻里之间、村民之间以及乡村之间的矛盾纠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促进家庭和谐、邻里和谐、村居和谐,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审理好涉及农村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纠纷案件,加大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农村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审理好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的纠纷案件,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4、依法维护农村安定稳定。依法严厉打击涉及邪教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增强广大农民的安全感。惩治干预农村公共事务、破坏农村基层民主工作、插手利用人民内部矛盾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促进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严厉打击黄赌毒、利用封建迷信等违法犯罪活动,净化农村社会环境,促进乡风文明建设。

  (三)健全完善农村便民诉讼体系,推动建立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结合农村实际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紧密联系农村实际,创新和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完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联系点、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员等制度,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旁听庭审等,积极指导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提高调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2、主动引入农村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根据农村矛盾纠纷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农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主动邀请来自农村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地方上德高的长者和家族的长者等参与调解,邀请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工会等派员协助调解,通过发挥农村执行联络员的作用促进执行和解,依靠乡镇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和基层司法所做好委托调解工作。

  3、建立完善农村诉调对接机制。按照构建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将法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调解有机衔接,激活农村民间调解资源,并注重引导当事人利用仲裁、和解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推动建立诉调对接、多调并举的大调解格局。注重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多元化纠纷解决主体的联动协作,构建纠纷解决的全覆盖网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状态。

  4、减轻群众诉累。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积极开展法庭进社区、到乡村等巡回审判活动,结合实际推行假日法庭、午间法庭、夜间法庭、田间法庭等便民诉讼方式,尤其是对一些交通不便的偏远农村要实行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适时宣判。建立和完善涉及农民工、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群体的“绿色诉讼通道”,确保他们及时获得司法救济。加强涉农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建立健全小额诉讼案件的速裁机制,减轻农村当事人诉累。对因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等特殊情况需要快审快结的案件,应当快速立案、尽快审理、及时裁判,对农忙期间的涉农案件,可视情况采取延期开庭、暂缓执行等措施,确保农民在农忙季节既参与诉讼又不影响增收。

  5、强化司法救助。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农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告知诉讼权利,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帮助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确保司法惠及农民。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完善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尤其是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对“五保户”、特困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人身伤害事故受害人等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村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积极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措施,确保农村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做好对农村刑事案件被害人、执行案件特困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工作。

  (四)积极投身平安枝江建设,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严厉打击各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全力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依法惩治在扩大内需、促进增长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依法有效制裁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开展。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严厉惩处安全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背后的各种腐败行为,努力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2、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及时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集中清理解决一批涉及民生与稳定的未结执行案件。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拘留、公开曝光、限制高消费以及限制投资融资活动,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执结。适时开展专项执行活动,灵活运用资产使用权抵债等多种方式,解决难以执行的金融纠纷案件,为国家和企业解难。

  3、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涉及交通基础设施和基础建设的土地征收、城市规划、房屋拆迁等等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共设施的改造与完善。加强与重大项目建设有关的涉及农村土地征收、重点建设项目征收等类型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工作,推进依法行政。

  4、加强涉诉信访和申诉、再审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矛盾。综合运用法律释明、判后答疑、息诉教育等方法,实现息诉罢访。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涉诉信访源头治理力度,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切实做好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和服判息诉工作,努力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五)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1、始终坚持思想政治建设。要按照中央和省、市部署,将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摆在重要的位置。要把学习实践活动与“人民法官为人民”教育结合起来,突出实践特色,切实查找不足,努力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变成解决法院工作和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过程,变成积极构建有利于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机制体制的过程,真正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2、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建设。要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用铁的纪律维护司法廉洁。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该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坚决予以调离,该给予纪律处分的坚决予以处分,该清除出人民法院队伍的要坚决清除,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送。要把开展警示教育与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守住公正司法的职业道德底线。

  3、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官掌握社情民意、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要加强对金融危机和农村改革的司法调研和应用法学研究,针对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法。要大力开展总结审判经验活动,深入总结全市法院在依法服务大局、提高审判质效、促进案结事了、落实司法为民、改进审判技能等方面的典型审判经验,加大典型审判经验的推广力度。随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扎实开展,我们的认识将更加深入,精神将更加振奋,措施将更加科学,工作将更有成效,必将为今年市委提出的建设湖北工业强市、滨江宜居城市、长江经济带强劲增长极的发展战略提供更好的服务,为保障全市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更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马尚田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