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科学发展观 树立为民司法意识
2009-09-15 13:48: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院长 张五全
当前,我国既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期,又处在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较大,面临困难和挑战较多的时期,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笔者认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是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各项建设、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新突破的难得机遇。作为山区法院,必须更加自觉地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始终树立“为民”的司法意识,将“和谐司法”与“为民司法”有机结合,明确发展思路,解决突出问题,开创山区法院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一、坚持司法公正,狠抓“司法和谐”根本
以“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为目标,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准确适用法律,通过案件评查和流程管理,全力提高案件质量,力争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使之经得起公众的评判,从根本上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
以“定争止纷、案结事了”为标准,法官对所办案件要认真负责,在每次审判中通过辨法析理、思想疏导,化社会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满意,尽可能多办一些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的“精品案”,最大限度地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以“公开促公正、公正取信于民”为原则,坚持努力营造和谐的诉讼氛围,法官要通过办理体现和谐诉讼的“和谐案”,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和谐与社会和谐;通过办理“和谐案”,彰显审判效果,营造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当事人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
二、突出司法为民,追求“司法和谐”效果
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基层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知情权、参与权以及对司法工作的建议权,积极探索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新机制,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改进和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联络员、人民陪审员的联络工作机制,努力回应好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与新期待。
针对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打官司难”等问题,不断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开设“人民调解窗口”,聘请人大代表、社区、妇联等单位的人员担任“特邀调解员”,以独特的诉调对接的方式,让老百姓以最小的投入、最短的时间打官司,充分享受司法人文关怀,发挥释法明理、定纷止争的作用。
妥善审理就业、就医、社会保障、赡养、扶养和抚育费等事关民生的案件,通过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减、缓、免诉讼费,依法保护老人、妇女、儿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积极落实“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工作格局,规范执行流程管理、规范执行监督、规范执行中止和终结、规范执行事项公开、规范执行款物管理、规范法警参与执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执行难”问题有根本性好转。
三、提高法官素质,增强“司法和谐”能力
不断完善用人机制,培育、挖掘、经营、盘活现有人才,确立“人才为先”的用人导向,努力把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奋发干事、创新干事、扎实干事、团结干事、干净干事”的坚强领导集体,切实加强中层领导班子建设,通过一级抓一级把班子带好,把队伍管好,推动法院工作不断上新台阶。
要进一步完善干部考评、晋升、提拔、任用办法,更好地发挥制度的作用。建立一套公正合理、能上能下、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公道正派;要严肃纪律,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真本事、练真功夫,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培养造就一支专家型法官队伍。
四、树立司法权威,营造“司法和谐”形象
树立“公正”形象,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司法为民的要求,采取学英模见行动、重温入党誓词、党组暗访、评查卷宗等措施,扎实深入地开展,重点加强对裁判不公、程序违法、久拖不决、执行不力等案件的监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树立“廉洁”形象,从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四个方面全面实施“法官廉政建设工程”,严格规范干警言行,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做到防微杜渐,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家属的监督力度和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公布举报电话,将“五个严禁”规定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作为法官年终评先评优的标准。
树立“文明”形象,确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周到服务、文明司法的指导思想,把司法改革与文明执法紧密结合起来,把文明执法措施制定到审判活动每个环节。要求干警以“规范管理年”为契机,从点滴做起,从一言一行做起,加强文明行为引导,解决少数法官在审判作风、工作作风和纪律作风方面的问题。
树立“亲民”形象,拉近与群众的距离感,在审判活动中,设身处地感受群众所思、所想、所盼,把“和谐司法、阳光审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大力开展巡回法庭、假日法庭、速裁法庭,真正做到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实实在在的贡献。
一、坚持司法公正,狠抓“司法和谐”根本
以“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为目标,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准确适用法律,通过案件评查和流程管理,全力提高案件质量,力争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使之经得起公众的评判,从根本上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
以“定争止纷、案结事了”为标准,法官对所办案件要认真负责,在每次审判中通过辨法析理、思想疏导,化社会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满意,尽可能多办一些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的“精品案”,最大限度地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以“公开促公正、公正取信于民”为原则,坚持努力营造和谐的诉讼氛围,法官要通过办理体现和谐诉讼的“和谐案”,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和谐与社会和谐;通过办理“和谐案”,彰显审判效果,营造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当事人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
二、突出司法为民,追求“司法和谐”效果
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基层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知情权、参与权以及对司法工作的建议权,积极探索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诉求表达新机制,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改进和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联络员、人民陪审员的联络工作机制,努力回应好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与新期待。
针对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打官司难”等问题,不断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开设“人民调解窗口”,聘请人大代表、社区、妇联等单位的人员担任“特邀调解员”,以独特的诉调对接的方式,让老百姓以最小的投入、最短的时间打官司,充分享受司法人文关怀,发挥释法明理、定纷止争的作用。
妥善审理就业、就医、社会保障、赡养、扶养和抚育费等事关民生的案件,通过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减、缓、免诉讼费,依法保护老人、妇女、儿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积极落实“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工作格局,规范执行流程管理、规范执行监督、规范执行中止和终结、规范执行事项公开、规范执行款物管理、规范法警参与执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执行难”问题有根本性好转。
三、提高法官素质,增强“司法和谐”能力
不断完善用人机制,培育、挖掘、经营、盘活现有人才,确立“人才为先”的用人导向,努力把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奋发干事、创新干事、扎实干事、团结干事、干净干事”的坚强领导集体,切实加强中层领导班子建设,通过一级抓一级把班子带好,把队伍管好,推动法院工作不断上新台阶。
要进一步完善干部考评、晋升、提拔、任用办法,更好地发挥制度的作用。建立一套公正合理、能上能下、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公道正派;要严肃纪律,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真本事、练真功夫,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培养造就一支专家型法官队伍。
四、树立司法权威,营造“司法和谐”形象
树立“公正”形象,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司法为民的要求,采取学英模见行动、重温入党誓词、党组暗访、评查卷宗等措施,扎实深入地开展,重点加强对裁判不公、程序违法、久拖不决、执行不力等案件的监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树立“廉洁”形象,从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四个方面全面实施“法官廉政建设工程”,严格规范干警言行,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做到防微杜渐,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家属的监督力度和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公布举报电话,将“五个严禁”规定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作为法官年终评先评优的标准。
树立“文明”形象,确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周到服务、文明司法的指导思想,把司法改革与文明执法紧密结合起来,把文明执法措施制定到审判活动每个环节。要求干警以“规范管理年”为契机,从点滴做起,从一言一行做起,加强文明行为引导,解决少数法官在审判作风、工作作风和纪律作风方面的问题。
树立“亲民”形象,拉近与群众的距离感,在审判活动中,设身处地感受群众所思、所想、所盼,把“和谐司法、阳光审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大力开展巡回法庭、假日法庭、速裁法庭,真正做到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实实在在的贡献。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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