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民·为民·惠民
——“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感怀
2009-07-15 09:26: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 刘华甫
  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意在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而队伍建设必然要求提升法官的素质,就法官素质而言,主要应包括道德品质与知识结构两个大的方面,提升法官素质,不仅要提升知识结构,更要重视法官道德品质的修养和培育,党的干部政策历来是“德才兼备,方可为官”,而且“德”应该是第一位的大指标,但同时又是“软”指标,不可能像司法考试那样,通过分数线就能衡量,“德”是一个长期修养、培育、教化、感悟的过程,“德”虽看不见,摸不着,但“德”在法官的心里可存,只要公平、公正地裁判案件,便会内不愧心;“德”还在法院同行的“年终测评表”上可见;“德”又在人大常委会的法官任免书中可寻;“德”更在人民群众的饭后茶余可觅。

  我国宪法开宗明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法官的身份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官的审判权利是人民授予,法官的薪俸是人民供给,法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主仆关系,这种服务关系决定了我国司法的“人民性”,法官必须以人民群众为根本,以修炼自己的“心术”、“情怀”、“良知”为根基,以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自任,为此,人民法官要常存“爱民”之心,要常怀“为民”之情,要常行“惠民”之举。

  法官要常存“爱民”之心,心是思想,爱是奉献和给予,法官对人民而言应当常思给予,用心奉献,而不是再行索取,贪得无厌,因为人民给予法官的名誉、地位、薪俸已经不少,而法官给予人民的回报却未必很多,连封建帝王宋太宗赵匡义也深知此理,亲笔书写戒石铭:“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以告诫百官应思恩图报。北宋开封府行政兼司法官吏包拯脸黑心正“爱民如子”树“清官”典范,被民众誉为“青天”流芳百世。当代法官应当承古开新,摒弃封建官吏历史局限的糟粕,与时俱进,赋予“清官”“爱民”新的时代内涵,从简单朴素的思恩图报做起,将法官的“爱民”之心升华为法官全心全意为人民办案的崇高精神境界和慎独、慎行的道德修养,并转化为公正司法地自觉行动。

  法官要常怀“为民”之情,作为社会特殊群体,法官担负着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从这个角度看法官是官不是民,古代官吏尚且能用“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自勉,当代人民法官更要常怀“为民”之情,不辜负人民的厚望和期盼,努力完成历史赋予人民法官的神圣使命。法官常怀“为民”之情,这个情就是法官的慈良、悲悯、厚重的护法情怀。常听同行们议论法院案多人少,考核指标严厉,法官如何不易,试想占有国家审判资源的法官尚且不易,参与诉讼的平民百姓将会更难,现实中毕竟存在“麻绳细处断,民间悲声多”的现象,“官为民一分情意,民可受十分实惠,官吃一点苦,民受万点恩”。法官要通过自己的勤奋努力,使扭曲、变形甚至分裂的社会关系,重新回归到法治的理性状态,这既是济世救人的慈善之举,也是修复社会关系的美好过程。

  法官要常行“惠民”之举,各级法院相继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就是让人民群众得实惠,“人民法官为人民”作为法官的行动准则,决定了审判工作要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使法律权威的“刚性”与审判中的“柔性”执法相结合,不断提升司法审判的亲和力,让群众感受司法的温馨,把人民最需要解决的矛盾纠纷作为法官全力要办好的具体案件,力争案结事了;把人民最反感的衙门习气作为法官要全力整改的问题关键,做到清正廉洁。“惠民”之举包括:努力开展“五进”活动、恪守“五个严禁”、“六个不准”、切实执行随案廉政监督卡、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减、缓、免交诉讼费、耐心行使法官释明权、发挥判前提示作用、用心开展“一句问候消消气,一杯热茶静静心”活动,创造良好的调解氛围,能动司法,为民解难,把国家的施行的“惠民”之举落实到具体地司法实践中去。

  “人民法官为人民”,大道至简,既揭示了法官与人民群众的骨肉关系,又阐明了人民法官全部司法审判活动的本质属性,更让法官进一步明确了为民司法的神圣使命,让我们借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强劲东风,努力提升法官的道德素养,使每一个法官都能修炼成为德才兼备的复合型栋梁之才。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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