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当以亲民求和谐
2009-07-09 10:31: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贾九翔
今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广泛、持续、深入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作为地处豫西山区的一个基层法院,如何发挥基层法院优势,以实际行动开展好这项活动呢?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彰显司法亲民,这是基层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工作宗旨的关键点,也是促进社会科学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的根本点。
以人为本求和谐。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中国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早在周朝的时候,周武王就曾经说过“天下者,以人为基者,人,本也。”春秋战国时代,王权衰落,诸侯争霸,社会发生剧变,各种学说,思想纷纷出现,形成了历史上有名的百家争鸣,最有代表意义的是儒家、道家、法家、墨家等学派,但不管其争鸣的多么激烈,除了法家主张“人性本恶,故须法镇之”外,儒家的“仁”政、道家的“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墨家的“兼爱、非攻”都包含以人为本之意。其中孟子提出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更直接地阐述了把人或民当作根本的思想,成为历代开明统治者维护统治的座右铭。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段论述是对“以人为本”科学内涵的集中概括。很显然,以人为本的“人”是指人民。所以,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的利益为本,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司法为民理念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彰显司法亲民。所谓亲民,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要亲和群众,从思想感情上亲近、贴近群众,深度体察民情、深情关注民生、深切关心民疾。多到群众中去,多与群众沟通联系,通过司法活动加深和人民群众的感情。人民法院要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当事人为本,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和优质、高效的服务,依法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院部署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正是司法机关遵循以人为本司法理念,贯彻落实“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司法为民”工作主题的重要举措。基层法院在这项活动中应发挥前沿阵地的优势,树立司法亲民情感,密切联系群众,强化司法为民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司法亲民促和谐。司法亲民体现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期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更为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期待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更期待从根源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要求司法结果公正,更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求法官是公正的、清廉的,更期待法官是和蔼的、亲民的。对此,人民法院要从司法亲民是司法为民的根本这一心理层面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和要求,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实现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目的。
司法亲民理念要贯穿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在审判活动的每个环节中彰显司法亲民理念。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不断规范立案程序,积极推行导诉、预约立案、巡回审判、预约接访、电话查询等便民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及时、高效、便捷,使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都能及时立案。2007年以来,我院在立案大厅设立了院长导诉台和当事人休息区,为当事人提供最便捷的指导和服务。立案大厅对接访、立案、收费、诉讼指导、查询等,实行“一站式”服务,为人民群众诉讼提供了便利,同时还开辟涉农、工伤、三养等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等。我院坚持“院长接待日”,每天都安排一名主管院长接待来人来访,对信访案件实行归口办理和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对重要信访案件实行院长包案制。通过多项手段和措施,共同破解涉诉信访难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亲民理念要有长期系统的司法为民性质的工程做载体。2007年8月以来,我院立足审判本职,开始实施“法官下基层、法律进乡村”工程。为保障这项活动扎实深入开展,我院出台了严密规范的《“法官下基层、法律进乡村”活动实施方案》、《案件巡回审判工作制度》、《指导民调工作意见》、《法律咨询工作意见》、《法律联系点工作意见》系列工作制度,对活动予以指导和规范,使整个活动在制度指导下规范有序进行。我院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巡回审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指导、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在厂矿、企业、学校、乡村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等多种形式,不断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提高广大干群法律意识,提升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树立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截至2008年12月底,通过人民调解或委托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点提供咨询等方式解决的纠纷达2100余起,有效缓解了法院工作压力,稳定了辖区社会秩序,为构建和谐金城提供了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2009年以来,我院的“法官下基层”活动还在不断创新和深入:法庭建起了巡回审判庭,庭审活动中的以案说法从民事审判逐渐拓展到刑事审判,法官说法的空间从当初的走出审判庭拓展到田间地头、企业、工地等一般群众到看守所的服刑人员。我院法官本着司法为民、司法亲民的工作理念,以争先创新的精神风貌,以“法官下基层、法律进乡村”活动为载体,不断创新举措,拓展空间,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在活动中化解纠纷,消除矛盾,促进了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同时又促进了当事人和法官之间、人民群众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和谐。这一成功经验经法院系统权威媒体《人民法院报》及《中国审判》的大力宣传,目前在许多基层法院已得以推广。实践证明,彰显司法亲民之风,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新需要和新期待,是实现司法为民,打造和谐的第一要务。
抓好队伍保和谐。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彰显司法亲民,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与其所在的法院队伍建设的优秀程度紧密相关。司法队伍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法院司法为民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法院要彰显司法亲民,充分发挥保障促进和谐社会的作用,首先要有一个团结和谐、作风优良、的法院队伍做强大基石。法官要牢记“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扎扎实实办好每件案件,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体现阳光审判,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形象。在形象上,要遵守司法礼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司法活动中要努力做到亲民、便民和利民,积极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通过推行司法救助等方式,解决“告状难”、“执行难”等问题。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在对待当事人的态度问题上,要做到耐心,和气,牢记“人民”二字,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办事,为人民定纷止争,为社会化解纠纷。其次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活动,宣传廉洁自律、洁身自好,教育干警两袖清风,干干净净为人民办事。同时要从工作职责、人员管理、司法程序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使每一个司法环节、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为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自2007年起,我院为建设一支公正高效,清正廉洁,作风过硬、素质过硬的法院队伍,确立了以“争先创新,文明公正,开拓进取,团结和谐”为内容的灵宝法院精神。并采取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制度管理、廉政教育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队伍素质。两年多以来,法院队伍素质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我院的满意率提高,信访上访大幅度下降。人民法院只有培养高素质的队伍,才能营造法官之间诚信友爱、平等互敬、团结协作、共同奋斗的良好氛围,才能为司法亲民提供强有力的队伍保障。
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亲民方能促和谐。我院要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司法亲民理念,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完善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司法便民举措,让司法的阳光和温暖撒遍金城千家万户,让司法的温情深入人心,惠及更多的民众,为撑起金城灵宝安定和谐的蓝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以人为本求和谐。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中国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早在周朝的时候,周武王就曾经说过“天下者,以人为基者,人,本也。”春秋战国时代,王权衰落,诸侯争霸,社会发生剧变,各种学说,思想纷纷出现,形成了历史上有名的百家争鸣,最有代表意义的是儒家、道家、法家、墨家等学派,但不管其争鸣的多么激烈,除了法家主张“人性本恶,故须法镇之”外,儒家的“仁”政、道家的“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墨家的“兼爱、非攻”都包含以人为本之意。其中孟子提出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更直接地阐述了把人或民当作根本的思想,成为历代开明统治者维护统治的座右铭。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段论述是对“以人为本”科学内涵的集中概括。很显然,以人为本的“人”是指人民。所以,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的利益为本,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司法为民理念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彰显司法亲民。所谓亲民,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要亲和群众,从思想感情上亲近、贴近群众,深度体察民情、深情关注民生、深切关心民疾。多到群众中去,多与群众沟通联系,通过司法活动加深和人民群众的感情。人民法院要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当事人为本,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和优质、高效的服务,依法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院部署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正是司法机关遵循以人为本司法理念,贯彻落实“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司法为民”工作主题的重要举措。基层法院在这项活动中应发挥前沿阵地的优势,树立司法亲民情感,密切联系群众,强化司法为民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司法亲民促和谐。司法亲民体现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期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更为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期待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更期待从根源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要求司法结果公正,更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求法官是公正的、清廉的,更期待法官是和蔼的、亲民的。对此,人民法院要从司法亲民是司法为民的根本这一心理层面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和要求,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实现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目的。
司法亲民理念要贯穿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在审判活动的每个环节中彰显司法亲民理念。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不断规范立案程序,积极推行导诉、预约立案、巡回审判、预约接访、电话查询等便民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及时、高效、便捷,使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都能及时立案。2007年以来,我院在立案大厅设立了院长导诉台和当事人休息区,为当事人提供最便捷的指导和服务。立案大厅对接访、立案、收费、诉讼指导、查询等,实行“一站式”服务,为人民群众诉讼提供了便利,同时还开辟涉农、工伤、三养等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等。我院坚持“院长接待日”,每天都安排一名主管院长接待来人来访,对信访案件实行归口办理和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对重要信访案件实行院长包案制。通过多项手段和措施,共同破解涉诉信访难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亲民理念要有长期系统的司法为民性质的工程做载体。2007年8月以来,我院立足审判本职,开始实施“法官下基层、法律进乡村”工程。为保障这项活动扎实深入开展,我院出台了严密规范的《“法官下基层、法律进乡村”活动实施方案》、《案件巡回审判工作制度》、《指导民调工作意见》、《法律咨询工作意见》、《法律联系点工作意见》系列工作制度,对活动予以指导和规范,使整个活动在制度指导下规范有序进行。我院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巡回审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指导、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在厂矿、企业、学校、乡村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等多种形式,不断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提高广大干群法律意识,提升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树立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截至2008年12月底,通过人民调解或委托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点提供咨询等方式解决的纠纷达2100余起,有效缓解了法院工作压力,稳定了辖区社会秩序,为构建和谐金城提供了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2009年以来,我院的“法官下基层”活动还在不断创新和深入:法庭建起了巡回审判庭,庭审活动中的以案说法从民事审判逐渐拓展到刑事审判,法官说法的空间从当初的走出审判庭拓展到田间地头、企业、工地等一般群众到看守所的服刑人员。我院法官本着司法为民、司法亲民的工作理念,以争先创新的精神风貌,以“法官下基层、法律进乡村”活动为载体,不断创新举措,拓展空间,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在活动中化解纠纷,消除矛盾,促进了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同时又促进了当事人和法官之间、人民群众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和谐。这一成功经验经法院系统权威媒体《人民法院报》及《中国审判》的大力宣传,目前在许多基层法院已得以推广。实践证明,彰显司法亲民之风,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新需要和新期待,是实现司法为民,打造和谐的第一要务。
抓好队伍保和谐。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彰显司法亲民,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与其所在的法院队伍建设的优秀程度紧密相关。司法队伍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法院司法为民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法院要彰显司法亲民,充分发挥保障促进和谐社会的作用,首先要有一个团结和谐、作风优良、的法院队伍做强大基石。法官要牢记“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扎扎实实办好每件案件,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体现阳光审判,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形象。在形象上,要遵守司法礼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司法活动中要努力做到亲民、便民和利民,积极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通过推行司法救助等方式,解决“告状难”、“执行难”等问题。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在对待当事人的态度问题上,要做到耐心,和气,牢记“人民”二字,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办事,为人民定纷止争,为社会化解纠纷。其次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活动,宣传廉洁自律、洁身自好,教育干警两袖清风,干干净净为人民办事。同时要从工作职责、人员管理、司法程序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使每一个司法环节、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为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自2007年起,我院为建设一支公正高效,清正廉洁,作风过硬、素质过硬的法院队伍,确立了以“争先创新,文明公正,开拓进取,团结和谐”为内容的灵宝法院精神。并采取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制度管理、廉政教育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队伍素质。两年多以来,法院队伍素质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我院的满意率提高,信访上访大幅度下降。人民法院只有培养高素质的队伍,才能营造法官之间诚信友爱、平等互敬、团结协作、共同奋斗的良好氛围,才能为司法亲民提供强有力的队伍保障。
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亲民方能促和谐。我院要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司法亲民理念,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完善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司法便民举措,让司法的阳光和温暖撒遍金城千家万户,让司法的温情深入人心,惠及更多的民众,为撑起金城灵宝安定和谐的蓝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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