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字筑牢“人民法官为人民”根基
2009-07-08 08:34: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院长 邓国平
  人民法官,顾名思义,是一种以人民性为基本属性,在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光荣职业。近年来,由于个别法官的负面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今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深入分析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笔者认为,法官认真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提高司法水平,提升人民法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应该从六个字入手。

  “意”字——树立为民理念

  《说文》曰:“意,志也。”“意”乃愿望、志向。对以服务人民为最高宗旨的法官而言,其愿望与志向就是为人民服务,因此法官必须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始终带着服务人民的意识去开展工作。当前法官面临着案件多、压力大、待遇低的现实问题,部分法官只是机械性地完成本职工作,很少考虑群众满意度等问题,这种做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人民法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对人民负责,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要充分尊重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了解人民群众的所知、所需、所盼,真正做到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

  “德”字——讲究个人品行

  《易经.乾卦》有载:“君子以厚德载物”。在古代,“德”就是恪守道德规范的“操守”,在如今,“德”是我们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准绳,更是法官应当具备的个人品行。作为裁判是非的法官,“德”必不可少。法官必须坚守内心之“德”,不断提高操守。工作之余,法官可以参加一些健康有益的活动,鉴赏艺术作品,升品味,冶情操;参与健身锻炼,强体质,磨意志;交往良师益友,愉心智,扩胸怀。以这些健康有益的活动,不断完善法官的人生、健全法官的人格、提升法官的素质、繁荣法院的文化,远离、摒弃庸俗低级,严格遵守司法礼仪,规范举止言行,恪守职业道德,严明司法纪律作风,努力提升法官形象。

  “义”字——追求公平正义

  《论语·里仁》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义”字意为:“公正、合理而应当做的”,是广受推崇的道德范畴,也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作为正义化身的法官,在内心世界里必须充满正义感,敢于抵制各种阻力,勇于抵抗各种压力,自觉抵御各种诱惑。当前,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为获取不法利益,企图通过金钱、财物等手段诱惑法官;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目的,采取粗暴、蛮横的行为,甚至对法官进行人身威胁;极少数法院干警为了一己私利,向承办法官请托、说情等等。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以维护法律尊严为天职,克服己欲,排除私利,态度公允,不偏不倚,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虏,不为权势所屈,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能”字——提升裁判水平

  《三国志·诸葛亮传》有云:“贤能为之用”。能力是衡量个人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法官的能力具体来说是一种对矛盾进行研判、辨析和甄别的能力,是一个人能够拨开浮尘把握事物本质的洞察力和决断力,是能透过表面的现象,根据具体案情,兼顾情理、事理和法理,适时地作出合理裁决的能力。一个知识匮乏的法官必定是脆弱无力、底气不足的,无知会导致茫然和不知所措。法官缺乏法律专业以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就会丧失对案件事实的认知能力和对法律的理解能力。法官没有坚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知之甚少,就必然会在无形中被人牵着鼻子走。随着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法律也是日新月异、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时刻加强学习,不断更新、拓展知识,逐步培育一种有明察秋毫、触类旁通、从容应对、举一反三的技能和洞见,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察”字——能够明辨是非

  《左传·庄公十年》记载:“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察”意为:“调查,而后知晓。”“察”是法官断案的一个关键步骤,法官需要仔细观察、敏锐察觉,找出案件关键症结所在并对症下药,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法官在办理案件时,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要有耐心,观其言、察其行,努力察找案件的突破口。要认真细致地给当事人讲解权利义务,宣传法律知识,让当事人既知其然又要知其所以然;要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多做当事人的工作,掌握其思想动态,告知利弊;要注意技巧,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析之以法,耐心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诉求。法官要始终把“察”作为打开案件突破口的钥匙,以明“察”秋毫之眼断诉讼、却纠纷、了民愿。

  “改”字——勇于纠正错误

  《论语·述而》:“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法官勇于承认并改正错误,对预防、减少错误的发生、提升法院和法官形象、维护法律权威、提高群众对法官的信赖程度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官每年都要审理众多的案件,在工作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纰漏和不足,这都是在所难免、情有可原的。关键是在发现之后怎么处理,是消极逃避还是勇于纠正?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正确审视自己,坦然面对自己工作中的纰漏和不足,勇于承认错误,使损失降至最低,绝不可讳疾忌医。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作为人民法官就要坚持“改”字,以此充分诠释法官为民服务的责任感。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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