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 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2009-06-04 10:14: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斯金锦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体现,是人民法官为人民掌好审判权的具体表现,是满足人民群众诉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最好实践;司法公信力、法官队伍等方面所存在的某些问题,归根结底是“人民性”和“为人民”出现了偏差,使得司法运作与人民群众需求期盼出现了间隙。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要全面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并明确提出要“公信立院”。“公信立院”工作方针的提出,既反映了当前审判执行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也为我们加强和改进工作指明了方向。虽然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体系尚有争论,即谁是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主体;虽然决定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很多,审判机关自身工作至为关键,外部因素的影响也非常重要,诸如传统文化、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信仰等等都会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客观评价,但从法院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看,涉法信访、执行难问题、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还大量存在。
应该承认,有关法院工作现阶段主要矛盾是审判工作难以有效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的判断在当下依然有效。因此,从根本上而言,从应有的正确态度而言,提高司法公信力最根本的途径是不断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尤其是不断提高审判的公正、效率与效果。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就是其中一条重要途径。尤其是在目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特别是去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大的背景下,审判管理对诸如嘉兴在内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法院来说,尤其必要,也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可以从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优化工作关系和增强人的主观能动性三个方面入手。事实证明,按照上述思路开展审判管理,对于增强审判质效,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效果比较显著。截至今年一季度,在一审收案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0.7个百分点的情况下,我市法院的当前存案工作量是1.72,为全省最低;申请再审比例为3.25%,亦为全省最低。下面,结合我市法院的探索与实践,就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要健全科学的决策形成机制
科学决策是审判管理的基本前提。审判管理首先是作为一个管理学的概念出现的,管理活动必须遵循其客观的规律。管理活动的开展,第一步是决策,其次才是实施。因此,如何使决策趋于科学性直接决定审判管理的成功与否。一个决策的科学程度不仅在于决策者个人的思想境界、思考能力,更重要的是在于决策所依据的客观基础,即决策者必须占有足够的、丰富的客观资料,经过“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转化为决策的基础。审判管理工作又是一个法学概念,是存在于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具有其本身的专业性、特殊性。因此,审判管理又必须遵循审判管理的特殊规律。健全科学的决策形成机制,主要应把握以下两个环节。
一是构建决策依据。构建科学的决策依据是正确决策的前提。省高院于去年年初下发通知,决定构建浙江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这为我市法院构建审判管理的决策依据提供了契机。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建立将根本改变过去凭感觉决策的工作方法。评估体系中的信息点的设定非常科学、规范和系统,这为决策的形成提供科学的依据。正是基于此考虑,在省高院有关通知下发后,我市法院上下协力,积极促进我省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全面建立,普遍将此项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并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中院还制定了《关于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目前,此项工作尚在进一步健全完善中,随着信息录入的全面完成,其对决策的指引功能必将更加充分地得以释放。接下来,我们还将以数据录入为基础,逐步建立自己的数据采集和分析体系,围绕进一步增强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审判管理的常态化和有效性、质效评估的可比性,逐步构建全院、部门和个人的三级审判质效评估体系。
二是形成正确决策。数据产生后必须要用好用尽,这是形成正确决策的关键。用好用尽评估数据,关键是把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准确分析形势。要通过数据的纵向比较,了解审判质效的运行态势;通过数据的横向比较,了解审判质效水平和质量。在我院工作实践中,围绕审判管理,无论是部门负责人汇报,还是院领导指示,都做到紧密结合数据,坚持让数据说话。数据分析还坚持统筹兼顾,通过数据的综合分析,全面分析判断审判质量、审判效率以及审判效果。二是深入查找原因。我市南湖法院通过数据的对比研究发现,在扣除收案、办案人数等客观原因外,执行质效与执行水平较好的海盐法院相差较大,第一时间将工作重点转到创新管理方法和工作机制上来。三是切实寻找对策。去年,我院民三庭通过对比数据,发现调解工作存在明显不足,于是将精力放在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上,通过不懈努力,案件调撤率从去年上半年的49.6%增加到年底的63.4%。事实证明,充分利用数据开展管理,发现问题更加容易,原因分析更加清晰,对策确定也更加准确。
二、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要坚持优化审判工作机制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举
审判质效最直观地看是人作用案件的结果。因此,人必然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环节(下文分析)。与此同时,人主要是审判人员作用案件并不是抽象的,也不是随意的,他事实上是在多种不同的工作关系的限定下与案件发生关系的。因此,围绕案件产生的工作关系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上述两点是审判管理最主要的切入点。对人的管理针对的是主观层面,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工作关系的管理针对的是客观层面,主要目的是理顺关系,增强工作关系的科学性、规范性、顺畅性等。笔者认为,抓住人和关系这两个切入点,也就抓住了审判管理的关键。围绕优化工作关系,主要应抓好以下两点。
在法院内部,要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案件在法院内部的流转涉及多个部门,涉及上下级法院,涉及多个环节。因此,在法院内部,对现有审判工作机制进行检讨并予以优化,显得非常必要。除了加强合议庭监督、审级监督,优化审判委员会监督,借鉴其他法院的先进做法,近年来,在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方面,嘉兴法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实行繁简分流。根据难易程度、标的大小、主体情况等的不同,将案件在审前进行分流,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繁简分流看似针对案件,实质上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针对不同的案件该如何立案和审理等的工作规范。二是健全立审执兼顾工作机制。为加强保全与执行的有效对接,我市多数法院已将诉讼保全统一移交执行局进行,并进一步理顺了案件移交、送达等工作关系。针对群体性欠薪案件,我市基层法院通过强化立审执兼顾,普遍建立了群体性欠薪案件应急工作机制。三是健全上下级法院沟通工作机制。中院在改判发回案件前主动与基层法院联系,就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差异听取一审法院意见,并重点了解一审裁判时是否存在考虑社会效果等特殊情形,使二审裁判建立在对案情和案外因素充分了解的基础上;针对改判社会效果不好的案件,积极动员一审法院参与协调,力争案件通过调解得到妥善解决。完善定期例会制度,通过通报并分析具有典型意义的改判发回案件,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四是健全大标的民商案件审理工作机制。在民商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后,我市各基层法院普遍建立了合议庭审理、庭长作为审判长参与审理以及分管院长审批等工作制度,确保了大标的民商案件的审判质量。五是实行疑难案件集体研讨制度。通过庭务会、审判长联席会议、案件会诊等形式,疑难案件集体研讨制度在我市法院普遍建立。六是坚持巡回审判与专业化审理并举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举成效显著。今年一季度,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收案2957件,同比虽然上升69.1%,但通过积极推行上述举措,一季度,上述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却高达92.3%。
在法院外部,要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了在法院内部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我们还需要拓宽思路,把门打开,充分利用法院外的资源,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案件来源;借助外力,增强法院自身的司法能力。在这个层面上加强审判管理,笔者认为,最主要就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换一个角度,也就是齐奇院长所主张的协同司法。围绕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年来,我市法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健全诉调对接机制。桐乡、海宁和海盐等法院与当地司法局分别共建联调中心、调解工作室、速调办公室等形式;海盐法院与海盐县消费者协会联合成立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中心。去年,中院联合市司法局出台并下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促进诉调对接机制在我市的建立。二是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政法【2007】37号文件精神为契机,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和市综治委的支持下,召开了嘉兴市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席会议,出台了《嘉兴市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初步建立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深化落实综治机制,与市工商局、市企业信用办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联合意见》;海宁、桐乡、嘉善、海盐等法院对重点案件实现与公安“110”联动。三是建立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联席会议制度,合力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三、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人的管理
主观能动性上的差异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甚至会决定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正是如此,如前所述,对人的管理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法院在从客观层面优化审判工作机制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也要从主观层面加强对人的科学化管理。对人的管理,方式可以多样,但目的应该只有一个,那就是充分充分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增强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
围绕提高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审判人员的质效意识,首先必须健全奖惩制度。从管理的角度而言,奖优罚劣对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管理目标的实现非常有效。因此,健全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应该是对人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围绕促使审判人员多办案、办好案,增强案件质效意识,我市法院已陆续制定(修订)并推行了案件质量评查、案件督查、错案追究和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等制度,基本上形成了由政治部负责岗位目标考核、督查办负责案件督查、审监庭负责案件质量评查以及监察室负责错案追究四位一体的奖惩体系。通过设立办案奖、清理未结案奖等举措,干警的办案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激发。通过落实案件评查和错案追究,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倒逼”机制不断健全,办案人员的质效意识显著增强。其次,要加强日常督促。制度是静态的,人是动态的。对人的管理,主要应依靠制度,但不能完全依赖制度,特别是奖惩制度。奖惩制度系事先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在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情况下,这种滞后性愈加明显。而且,随着津补贴改革的事实,奖惩机制的有限性更加突出。因此,在通过加强审判质效与干部选拔对接,不断健全落实奖惩制度这一长效机制的同时,加强日常的督促工作显得尤为必要。就我院来说,除在立案庭开展日常的审判流程管理之外,坚持每两月召开一次院务会议,各庭室坚持定期召开部门会议,督促案件办理。对于由立案庭进行的信访案件统计、审监庭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都坚持以点明到人的形式通报全院。
围绕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必须健全干警的培训、锻炼和培养等工作制度。近年来,我们已经初步实现将领导干部轮流接访、中层副职任前到信访岗位锻炼、遴选法官、“上挂下派”、法官轮岗、晋级晋升等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并与有关高校联办法律硕士班,加强在职培训,等等。另外,随着工作关系的延伸,对人的“管理”也需要延伸,如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培训。去年我市法院共培训人民调解人员2335人次,通过增强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一定程度上较少了法院的收案量。这事实上也是对人的管理逻辑的自然延伸和具体体现。
围绕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优化工作关系和增强人的主观能动性三个方面入手,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比较显著地推动了审判质效的提高。但应该承认,有些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有些举措还需要展开反思性的跟踪研究,诸如繁简分流对于审判质量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但我们相信,只要按照上述思路,坚持探索并不断完善,审判管理就会不断取得进步,司法公信力就会在我们的点滴努力中不断得以提升。
应该承认,有关法院工作现阶段主要矛盾是审判工作难以有效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的判断在当下依然有效。因此,从根本上而言,从应有的正确态度而言,提高司法公信力最根本的途径是不断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尤其是不断提高审判的公正、效率与效果。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就是其中一条重要途径。尤其是在目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特别是去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大的背景下,审判管理对诸如嘉兴在内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法院来说,尤其必要,也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可以从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优化工作关系和增强人的主观能动性三个方面入手。事实证明,按照上述思路开展审判管理,对于增强审判质效,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效果比较显著。截至今年一季度,在一审收案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0.7个百分点的情况下,我市法院的当前存案工作量是1.72,为全省最低;申请再审比例为3.25%,亦为全省最低。下面,结合我市法院的探索与实践,就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要健全科学的决策形成机制
科学决策是审判管理的基本前提。审判管理首先是作为一个管理学的概念出现的,管理活动必须遵循其客观的规律。管理活动的开展,第一步是决策,其次才是实施。因此,如何使决策趋于科学性直接决定审判管理的成功与否。一个决策的科学程度不仅在于决策者个人的思想境界、思考能力,更重要的是在于决策所依据的客观基础,即决策者必须占有足够的、丰富的客观资料,经过“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转化为决策的基础。审判管理工作又是一个法学概念,是存在于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具有其本身的专业性、特殊性。因此,审判管理又必须遵循审判管理的特殊规律。健全科学的决策形成机制,主要应把握以下两个环节。
一是构建决策依据。构建科学的决策依据是正确决策的前提。省高院于去年年初下发通知,决定构建浙江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这为我市法院构建审判管理的决策依据提供了契机。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建立将根本改变过去凭感觉决策的工作方法。评估体系中的信息点的设定非常科学、规范和系统,这为决策的形成提供科学的依据。正是基于此考虑,在省高院有关通知下发后,我市法院上下协力,积极促进我省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全面建立,普遍将此项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并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中院还制定了《关于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目前,此项工作尚在进一步健全完善中,随着信息录入的全面完成,其对决策的指引功能必将更加充分地得以释放。接下来,我们还将以数据录入为基础,逐步建立自己的数据采集和分析体系,围绕进一步增强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审判管理的常态化和有效性、质效评估的可比性,逐步构建全院、部门和个人的三级审判质效评估体系。
二是形成正确决策。数据产生后必须要用好用尽,这是形成正确决策的关键。用好用尽评估数据,关键是把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准确分析形势。要通过数据的纵向比较,了解审判质效的运行态势;通过数据的横向比较,了解审判质效水平和质量。在我院工作实践中,围绕审判管理,无论是部门负责人汇报,还是院领导指示,都做到紧密结合数据,坚持让数据说话。数据分析还坚持统筹兼顾,通过数据的综合分析,全面分析判断审判质量、审判效率以及审判效果。二是深入查找原因。我市南湖法院通过数据的对比研究发现,在扣除收案、办案人数等客观原因外,执行质效与执行水平较好的海盐法院相差较大,第一时间将工作重点转到创新管理方法和工作机制上来。三是切实寻找对策。去年,我院民三庭通过对比数据,发现调解工作存在明显不足,于是将精力放在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上,通过不懈努力,案件调撤率从去年上半年的49.6%增加到年底的63.4%。事实证明,充分利用数据开展管理,发现问题更加容易,原因分析更加清晰,对策确定也更加准确。
二、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要坚持优化审判工作机制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举
审判质效最直观地看是人作用案件的结果。因此,人必然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环节(下文分析)。与此同时,人主要是审判人员作用案件并不是抽象的,也不是随意的,他事实上是在多种不同的工作关系的限定下与案件发生关系的。因此,围绕案件产生的工作关系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上述两点是审判管理最主要的切入点。对人的管理针对的是主观层面,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工作关系的管理针对的是客观层面,主要目的是理顺关系,增强工作关系的科学性、规范性、顺畅性等。笔者认为,抓住人和关系这两个切入点,也就抓住了审判管理的关键。围绕优化工作关系,主要应抓好以下两点。
在法院内部,要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案件在法院内部的流转涉及多个部门,涉及上下级法院,涉及多个环节。因此,在法院内部,对现有审判工作机制进行检讨并予以优化,显得非常必要。除了加强合议庭监督、审级监督,优化审判委员会监督,借鉴其他法院的先进做法,近年来,在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方面,嘉兴法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实行繁简分流。根据难易程度、标的大小、主体情况等的不同,将案件在审前进行分流,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繁简分流看似针对案件,实质上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针对不同的案件该如何立案和审理等的工作规范。二是健全立审执兼顾工作机制。为加强保全与执行的有效对接,我市多数法院已将诉讼保全统一移交执行局进行,并进一步理顺了案件移交、送达等工作关系。针对群体性欠薪案件,我市基层法院通过强化立审执兼顾,普遍建立了群体性欠薪案件应急工作机制。三是健全上下级法院沟通工作机制。中院在改判发回案件前主动与基层法院联系,就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差异听取一审法院意见,并重点了解一审裁判时是否存在考虑社会效果等特殊情形,使二审裁判建立在对案情和案外因素充分了解的基础上;针对改判社会效果不好的案件,积极动员一审法院参与协调,力争案件通过调解得到妥善解决。完善定期例会制度,通过通报并分析具有典型意义的改判发回案件,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四是健全大标的民商案件审理工作机制。在民商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后,我市各基层法院普遍建立了合议庭审理、庭长作为审判长参与审理以及分管院长审批等工作制度,确保了大标的民商案件的审判质量。五是实行疑难案件集体研讨制度。通过庭务会、审判长联席会议、案件会诊等形式,疑难案件集体研讨制度在我市法院普遍建立。六是坚持巡回审判与专业化审理并举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举成效显著。今年一季度,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收案2957件,同比虽然上升69.1%,但通过积极推行上述举措,一季度,上述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却高达92.3%。
在法院外部,要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了在法院内部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我们还需要拓宽思路,把门打开,充分利用法院外的资源,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案件来源;借助外力,增强法院自身的司法能力。在这个层面上加强审判管理,笔者认为,最主要就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换一个角度,也就是齐奇院长所主张的协同司法。围绕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年来,我市法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健全诉调对接机制。桐乡、海宁和海盐等法院与当地司法局分别共建联调中心、调解工作室、速调办公室等形式;海盐法院与海盐县消费者协会联合成立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中心。去年,中院联合市司法局出台并下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促进诉调对接机制在我市的建立。二是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政法【2007】37号文件精神为契机,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和市综治委的支持下,召开了嘉兴市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席会议,出台了《嘉兴市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初步建立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深化落实综治机制,与市工商局、市企业信用办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联合意见》;海宁、桐乡、嘉善、海盐等法院对重点案件实现与公安“110”联动。三是建立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联席会议制度,合力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三、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人的管理
主观能动性上的差异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甚至会决定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正是如此,如前所述,对人的管理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法院在从客观层面优化审判工作机制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也要从主观层面加强对人的科学化管理。对人的管理,方式可以多样,但目的应该只有一个,那就是充分充分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增强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
围绕提高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审判人员的质效意识,首先必须健全奖惩制度。从管理的角度而言,奖优罚劣对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管理目标的实现非常有效。因此,健全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应该是对人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围绕促使审判人员多办案、办好案,增强案件质效意识,我市法院已陆续制定(修订)并推行了案件质量评查、案件督查、错案追究和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等制度,基本上形成了由政治部负责岗位目标考核、督查办负责案件督查、审监庭负责案件质量评查以及监察室负责错案追究四位一体的奖惩体系。通过设立办案奖、清理未结案奖等举措,干警的办案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激发。通过落实案件评查和错案追究,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倒逼”机制不断健全,办案人员的质效意识显著增强。其次,要加强日常督促。制度是静态的,人是动态的。对人的管理,主要应依靠制度,但不能完全依赖制度,特别是奖惩制度。奖惩制度系事先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在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情况下,这种滞后性愈加明显。而且,随着津补贴改革的事实,奖惩机制的有限性更加突出。因此,在通过加强审判质效与干部选拔对接,不断健全落实奖惩制度这一长效机制的同时,加强日常的督促工作显得尤为必要。就我院来说,除在立案庭开展日常的审判流程管理之外,坚持每两月召开一次院务会议,各庭室坚持定期召开部门会议,督促案件办理。对于由立案庭进行的信访案件统计、审监庭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都坚持以点明到人的形式通报全院。
围绕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必须健全干警的培训、锻炼和培养等工作制度。近年来,我们已经初步实现将领导干部轮流接访、中层副职任前到信访岗位锻炼、遴选法官、“上挂下派”、法官轮岗、晋级晋升等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并与有关高校联办法律硕士班,加强在职培训,等等。另外,随着工作关系的延伸,对人的“管理”也需要延伸,如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培训。去年我市法院共培训人民调解人员2335人次,通过增强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一定程度上较少了法院的收案量。这事实上也是对人的管理逻辑的自然延伸和具体体现。
围绕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优化工作关系和增强人的主观能动性三个方面入手,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比较显著地推动了审判质效的提高。但应该承认,有些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有些举措还需要展开反思性的跟踪研究,诸如繁简分流对于审判质量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但我们相信,只要按照上述思路,坚持探索并不断完善,审判管理就会不断取得进步,司法公信力就会在我们的点滴努力中不断得以提升。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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