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务大局工作中如何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09-06-02 10:54: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 逯贵祥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审判工作,贯彻执行并准确理解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为全院提高司法工作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08年全年,西铁法院审结刑事案件无一上诉和抗诉,结案率为98.86%。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重大刑事司法政策。如何从理论上正确认识宽严相济,从实践上准确把握和灵活适用,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中面临的一个全新而紧迫的课题。全国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对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正确理解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对于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调研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西铁法院注重从多方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与成绩,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研。

1、查阅案卷材料:通过对近三年来适用宽严相济政策所判案件的各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整理,总结出其内在规律性。

2、召开座谈会:包括法院内部座谈会及法院与律师、旁听群众的座谈会,了解不同群体对西铁法院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3、发放调查问卷:对不便进行座谈的群众发放调查问卷,全面、详实地了解他们对西铁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社会生活和实践中的看法。

4、案件回访:对判处非监禁刑被告人回归社会后的表现进行回访,了解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效果。

二、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取得的基本成果

自《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颁布以来,西铁法院坚持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创建模范铁路局和构建和谐社会、和谐铁路为重点,以服务于路局二次创业提升六大理念为落脚点,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审判工作,坚持审判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时刻不忘司法为民的宗旨,在工作中努力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缩小社会矛盾,真正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三年来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把好每一起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量刑关,对每案中的各个被告人的情况都详细了解,做到判前心中有数,从而使所判决的案件做到了低上诉率、低发回、低改判。2008年全年更是做到了“零上诉率”,审判质量、审判效率都得到了较大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铁路局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判处非监禁刑,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近三年来,西铁法院共判处非监禁刑人员126人,占总人数的42.1%,其中缓刑44人,占总人数的14.7%,占非监禁人数的34.92%;单处罚金65人,占总人数的21.7%,占非监禁人数的51.58%;免于刑事处罚17人,占总人数的5.6%,占非监禁人数的13.49%。

在所判处的126人非监禁刑人员中,大部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或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被告人。例如,新丰镇机务段杨卫国等二人盗窃案,虽然被告人杨卫国盗窃数额属于巨大,但鉴于被告人杨卫国盗窃后所得赃款分文未动,为是为其母亲做手术而凑钱。案发后,被告人不仅在法庭上积极认罪悔罪,而且将所盗窃的赃款全部退赃,并且积极缴纳罚金。西铁法院通过调查走访的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了案件事实、单位帮教环境,依法准确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处理。去你的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通过依法判处非监禁刑及缓刑期间的考察,三年来西铁法院判处的所有缓刑罪犯中缓刑撤销率为零。得出的结论是:所有被判处非监禁刑案件中的被告人,均达到了教育感化改造罪犯的目的,从而实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为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加社会和谐因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高

近三年来,西铁法院共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7件7人,民事调解率为95%以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西铁法院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一是通过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讲解发生在身边的案例,正确引导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冷静思考、缓和情绪、力促调解,把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基层;二是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的相互依存关系,将是否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作为认定被告人悔罪表现和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重要情节对待。对于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在刑事责任上给予从宽处理,对于拒不赔偿的,在量刑时将严格限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刑罚的适用,从而尽量减少不和谐的因素,为路局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和运输生产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如在审理被告人刘秋海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向西铁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后,被害人董得强向西铁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刘秋海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万元。西铁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认真阅读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对案情进行了反复研究。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地为他们讲解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最终感动了双方当事人,受害人从21万元的赔偿数额一降再降,被告方亦愿意尽最大可能赔付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最终以被告人刘秋海赔付被害人董得强医疗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等各种费用5.79万元达成了和解协议,民事调解生效后双方都比较满意,被害人主动撤回了附带民事诉状,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广泛适用简易审、普通程序简化审,做到快审快结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广泛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103案、占案件总数的48.4%;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68案,占案件总数的31.8%。对那些认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简易审或普通程序简化审,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约了司法资源。

4、开展送法到站段、送法到基层五进活动,为路局二次创业提供司法保障

2006年以前,西安铁路局辖区内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案件频频发生,对铁路行车安全和路局的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针对上述情况,西铁法院通过调研确定通过开展送法到站段和五进活动 “巡回法庭”现场审理案件,为路局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驾护航,三年来分别到宝鸡火车站广场、咸阳火车站广场、灞桥车站和镇街道旁、临潼火车站广场及蒲城火车站广场等地现场开庭,对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及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通过这种行之有效的马锡武审判方式,把依法公开审判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提高了辖区内公民的法律意识。不仅震慑了犯罪分子,同时也鼓舞了路内外群众同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犯罪行为做斗争的热情。通过送法到站段、送法到基层五进活动的开展,路局辖区内发生“三类”案件数量明显下降。(详细情况见下表)。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线”的良好效果,为路局二次创业提升六大理念和创建模范铁路局,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案件类型

2006年(9-12月)

2007年(全年)

2008年(全年)

破坏交通设施

2件(占6.25%

6(5.71%)

破坏电力设备

1件(占3.13%

货盗案件

11件(占34.38%)

21件(占20%

15(19.48%)

合计

14(43.75%)

27件(25.71%

15(19.48%)

    5、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告人,着力贯彻教育、感化、挽救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可塑性很强,对未成年犯罪的被告人,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适用轻缓处理方法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确的道路。在审判中尽量适用会议形式和简易程序审理,简化相关庭审程序,减少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提高办案的效率。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尽可能多适用非监禁刑,从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角度出发,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另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考查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的同时,对可予免刑及从轻、减轻情形的,在认真审查案情详细考查监护人是否有监护条件,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未成年人,最大限度给与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罪被告人,符合免刑的予以免刑。同时,对于未成年人被告人无力委托辩护人的,均给指定辩护人,让未成年人被告人充分享受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权利。三年来,西铁法院共审理未成年罪犯17人,其中判处缓刑6人,占未成年被告人的 35.29 %;单处罚金4人,占未成年被告人的 23.53 %;免于刑事处罚3人,占未成年被告人的 17.65 %。

例如在审理被告人张儒故意伤害一案时,考虑到被告人张儒年仅15岁,年纪轻、社会经验少,容易冲动的因素,审判法官对其耐心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教育后,当庭判处被告人张儒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被告人回归社会和家庭后,其本人家庭和社会反响较好。

6、刑事审判工作中强调“宽”与“严”灵活准确运用

宽严相济政策中的“严”,是指严格、严厉。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两个方面的含义,实践中我们应当更多地强调“严格”。即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依法处理,该受刑罚处罚的一定要依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不仅应当依法进行处罚,而且还应当“严厉打击”,也就是该重则重,充分体现和发挥刑罚的威慑力。西铁法院严格按此精神,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重刑犯进行严厉打击。近三年来,共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被告人32人;7年以上10年以下被告人25人;10年以上被告人23人,其中10年以上被告人中有20人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刑的,而且要附加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有的还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例如被告人唐军、屈卫、周乐军运输毒品一案,西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军、屈卫、周乐军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乙酰可待因、海洛因、咖啡因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共488.9克,被告人唐军是主犯,对其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军构成了毒品的再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军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屈卫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千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乐军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千元。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在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而是依赖审判人员的裁量权,使得该政策的适用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无形中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效果。另外,现行的考察、评价体系制度也使得审判人员在适用该原则性很强的政策时有为难情绪。虽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但是这种效果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而且审判人员还可能会因对该政策理解存在差异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对于审判人员来说,可能导致因面临多适用多担风险,少适用少担风险的尴尬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2、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是个别法官受“重打击、轻保护”、“重处罚、轻矫正”等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认识不到位,在审判事件中运用重视程度不够;二是“严打”成了惯性思维,严打斗争的范围几乎涉及到各种犯罪,过分夸大了刑罚严厉处罚的作用;三是受社会舆论对严惩犯罪态势的影响,认为作轻缓处理有打击不力之嫌,难以应对社会舆论。有时还容易引起被害人上访,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求稳怕错,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造成负面影响。            

3、政策与审判实践的衔接不到位

由于每位法官的法律素养、社会阅历、文化背景不同,办案人员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范围、适用时机及适用尺度的把握上,特别是在一些法律规定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的案件处理上,完全靠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带有很大的主观性,造成处理结果上的不均衡,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运用不尽统一,所以就会对同一案件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宽、严尺度把握不尽一致,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现象。

4、司法机关衔接沟通机制不健全

目前公、检、法机关相互协调沟通不够,导致各机关对轻缓案件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理解上存在偏差,有时往往站在各自所处的工作需要的角度去考虑和强调对个案的轻缓处理必要,这种现象的存在也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贯彻。

5、社会公众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解不够

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重刑主义思想在社会公众的头脑中至今还根深蒂固。 很多群众认为维护社会稳定主要应依靠“严打”震慑犯罪,从重从快惩治犯罪分子;甚至认为当前刑事审判打击犯罪的尺度“宽松有余而严厉不足”。出于这种落后的思想意识,被害人及其家属、公安、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均不同程度地对法院判决(特别是轻刑判决)存在不理解或抵触的情绪。

四、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1、要做到在法律范围内宽严有度。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各项程序和制度,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每一起案件都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2、要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刑事审判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大局,将遵循刑事法律和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不仅是党和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期望,同时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既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又要认真遵循刑事政策,处理好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相互关系,找准二者之间最佳结合点,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相结合,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刑事政策水平迈向了一个新台阶,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人民法院执法能力的一种考验。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做到宽严相济,发挥刑事审判工作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对策与建议

1、完善立法,制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细则

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原则、适用程序和具体的适用范围,统一司法标准和适用细则,增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可以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从而既保持必要的明确性,又留有一定的伸缩性,一般来说,可以适用该政策的情形包括:轻微犯罪、一般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避险过当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犯罪,严重疾病患者犯罪等。以应对新时期和谐社会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情形,充分发挥该刑事政策的功效,从而统一规范,使其更加明确可行。

2、加强法官队伍的素质建设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在法律的幅度内准确运用与执行,这就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需要法官对法律法规的要种准确的把握,在深厚的专业功底的支撑下,运用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来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终目的。因此,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法官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开展专题交流活动,相互借鉴,切实转变刑事司法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改变“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倾向,才能保证在审判实践中切实做到“宽严有据、宽严适度”, 使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得到准确而灵活的运用。

3、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全面提高案件质量

审判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一是要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对法定量刑情节的调节作用。许多案件中的法定量刑情节同时兼有酌定情节,比如对于犯罪未遂,《刑法》规定既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减轻处罚,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就应当充分发挥酌定量刑情节的作用,对法定量刑情节兼有酌定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二是要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轻罪案件中的作用。轻罪是指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为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对于轻罪案件的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尽量实现轻刑或者非监禁刑,对于具有酌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尽可能在法定量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符合缓刑法定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三是要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基于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采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在审判工作中尽可能借助犯罪中酌定量刑情节,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轻刑化、非监禁化。

4、建立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长效沟通机制

鉴于目前公、检、法机关相互协调沟通不够的问题,在审判工作中应该多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交流,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建立长效的沟通机制,从而增强彼此之间的理解与支持,从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要继续贯彻对严重刑事犯罪“从重从快”惩治方针

对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聚众暴力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特别是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和严重毒品等犯罪,应加大打击力度。对罪刑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大,证据确实、充分的,要从严惩处,绝不手软;对该重判的,要坚决重判,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中的严厉功能。

    6、进一步加大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宣传力度

当前在社会公众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解与偏差,故有必要进行深入广泛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深入人心,为全社会所理解、接受。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准确而灵活的运用。

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刑事审判工作要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能不断提全院广大干警的司法能力,又能推动法官为人民司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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