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树立“三种意识” 切实提高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能力和水平
2009-05-31 13:45: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马云升
当代社会,无论国计民生,还是衣食住行,实际上都离不开司法的调整作用。然而环顾现实,不难发现,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存在着许多令人不满意之处,与新形势下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期待不相适应。主要有: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或有明显瑕疵,当事人意见大,不仅上诉率、申诉率高,而且引发大量涉诉信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因素;有的生效裁判执行不了,执行难,判了也白判,成为“法律白条”,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满足,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少数法官缺乏正确司法理念,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搞司法腐败,败坏了人民法院的社会形象等。司法审判工作中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固然有复杂多样的原因,应当从多个路径求解。但就总体而言,最重要、最根本的在于深入学习、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自觉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牢固树立民本、民生、民权意识,切实提高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能力和水平,从而全面推进司法审判工作。
一、牢固树立民本意识,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
(一)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人是发展的目的、主体和终极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以人为本,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是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在深刻理解和努力实践以人为本这个核心上下工夫。把以人为本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核心,进一步解决好司法为民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以人为本是“三个至上”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作的重要指示,而三个至上中,人民利益至上则是党的宗旨为人民服务、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的又一次高度总结,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法院工作的成效更多地体现在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上,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是基层法院体现以人为本核心内容的本质要求。
(三)以人为本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具体体现。人民法官的根本特性在于其人民性,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实质就是以人为本,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在人民法院工作领域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反映,是党的宗旨、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在司法活动中的深入贯彻。但如何在具体工作中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具体到设计中就是要把维民权作为服务大局的落脚点。把便民事作为以人为本的工作标准。 把促民和作为调、判结合的延伸。 把畅民意作为倾听群众诉求的渠道。要注重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采取有效的便民利民措施,切实方便群众诉讼,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牢固树立民生意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是要依法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法院肩负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使命和社会责任。由于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所以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新情况、新问题将会不断出现,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人民群众作为社会活动的最主要参与者,其根本利益是否维护得好则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大因素。作为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法官,将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做好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必须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问题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要求作为第一追求,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从解决人民生活的一桩桩具体事情做起,从自己实际工作的一点一滴做起,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程度,关系到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的深度,同时也关系到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人民法官必须把依法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审判工作的核心。
(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是要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无论是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还是服务于科学发展,都必须坚持用人民群众的视角来审视人民法院工作,为此要把解决群众诉求当成为政的第一理念,切实抓好司法为民措施,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审判工作中,注意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情绪,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对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这样那样的困难,充分关注。特别是对土地纠纷、征地补偿等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尽快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果断、妥善地解决。对于条件不具备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也要认真做好说服解释的工作,实事求是地把困难及其形成的原因、准备解决问题的办法向群众说清楚; 进一步完善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继续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保障当事人实现诉讼利益,继续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努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改进执行工作作风,切实解决执行不规范的问题。使群众切实感到人民法院为人民绝不是法院的一句空话。只要人民法官真正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把社会活动的最主要参与者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维护社会稳定就有了最可靠、最根本的保障。
(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是要依法有效地化解社会各种矛盾纠纷。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敏感问题的多发期。化解社会矛盾、回应群众诉求,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途径。转型期社会,利益格局调整后引发的土地纠纷、城市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产生的征地拆迁补偿纠纷、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纠纷,以及原有的老案上访等已成为和谐社会不稳定的严重阻碍。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就是要千方百计找寻方法,努力寻求利益均衡点。切实解决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在刑事审判中,应当将工作重点由打击转向保护,建立缓刑适用机制、帮教回访机制和亲属督促自新机制。充分实现刑法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功能。在民商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大力强化诉讼调解工作,在婚姻家庭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务纠纷、争议较小的损害赔偿纠纷等类案件上,设置非诉讼调解前置程序;在执行上,努力推行和解制度,使当事人的诉求在和谐气氛中得以解决。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充分维护行政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力求产生双赢效果。完善“大信访”机制,集中力量解决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违章建筑拆除以及涉法涉诉等方面的信访突出问题,在坚持立案、审判、执行环节相“分立”的同时,要大力倡导立、审、执环节信访的互相兼顾和科学衔接,最大限度地使信访在前一环节得到控制和解决,坚决防止超级访和重复访。
三、牢固树立民权意识,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具有自觉坚持公正高效的意识,才能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价值目标取向是讲求司法效益,总的要求是做到公正、廉洁、文明、高效执法,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政治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在审判工作中体现“公正与效率”两个方面,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高价值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是人民司法永恒的主题和生命线。物有不平则鸣,事有不平则争。社会和谐,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看公平正义实现的程度,而公正司法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官基本职责和神圣使命,因此,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和捍卫者的人民法官,应当牢固树立公正的角色意识,视公正如生命,视公正为使命,视公正为人生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价值追求。然而,法官如果只是注重公平而忽视司法效率也是万万要不得的。因为迟来的正义等于不正义。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一个单位拖垮。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和资源耗费,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取得最佳的社会法律效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司法的要求。因此,法官要强化效率意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坚持及时、高效、快捷地履行司法职责,严守审限规定,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诉讼成本,让正义的曙光早日降临。
(二)具有认真贯彻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思想,才能使全社会法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进宪法,这表明了中国对人权问题的极端重视,也意味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将得到更多的保障。而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是社会主义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目的所在。因此,审判机关作为保障人权的重要力量,办理每一起案件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公平合理地处理案件,切实保障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的权利,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尊重人权就是尊重生命,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 为此,人民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活动中,要十分注意尊重他人的人权。当然所谓的尊重体现在许多地方,从法庭的音响灯光、桌椅板凳、席位摆放、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完备,到审判人员的衣着、言行、精神风貌等各个方面,既体现法官对案件的重视,让当事人放心,更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让当事人舒心。法院和法官只有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司法执法从粗暴的运作方式和运作态度中矫正过来,将人权保障作为法院特别是法官最关注、最重要的修复和改造环节,才能把法律化作利剑,才能把法律化作春风,才能把法律化作宁静。
(三)具有不断增强执法为民的理念,才能使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院在执法办案、法律服务等方面,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惠民措施,目的是多方面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尽量减少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但措施能否从根本上得到贯彻落实,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最为关键的是执法为民的理念要切实深入法官之心。执法为民应当包括思想上“为民”、措施上“便民”、结果上“利民”、情感上“亲民”。实质就是从心里亲近百姓,体察他们的疾苦,而不是居高临下地看待他们,更不是鄙夷他们;就是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就是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就是要树立平民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谐意识;就是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三者的有机统一。因此,法官只有不断强化执法为民理念,消除宗旨意识淡薄,服务意识不强、特权思想严重、工作作风霸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不良观念,深入实践“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并重、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才能使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找到归宿。尤其当前,一些地方杀人、抢劫、抢夺、盗窃等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频发;征地补偿、土地承包、国企改制、劳资纠纷等问题形势严峻,人民法官更要具有亲民的角色意识、服务社会的政治本色,充分运用审判职能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做到公正、清廉、和蔼、亲民。
“人民法官为人民”,“三种意识”记于心。作为新时期的公平正义守护神,法官要切实强化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个人的成长进步融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洪流中去,矢志为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不懈奋斗。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民本、民生、民权三种意识,既要具备为民之德,又要具备为民之能;既要志向高远,又要脚踏实地;既要了解世情,又要立足国情。做到政治过硬、立场坚定、理念正确、道德操守高尚,具备为民之心、亲民之举、爱民之风、利民之能,做到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政勤政,朝气蓬勃、团结和谐、昂扬向上。
一、牢固树立民本意识,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
(一)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人是发展的目的、主体和终极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以人为本,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是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在深刻理解和努力实践以人为本这个核心上下工夫。把以人为本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核心,进一步解决好司法为民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以人为本是“三个至上”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作的重要指示,而三个至上中,人民利益至上则是党的宗旨为人民服务、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的又一次高度总结,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法院工作的成效更多地体现在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上,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是基层法院体现以人为本核心内容的本质要求。
(三)以人为本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具体体现。人民法官的根本特性在于其人民性,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实质就是以人为本,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在人民法院工作领域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反映,是党的宗旨、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在司法活动中的深入贯彻。但如何在具体工作中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具体到设计中就是要把维民权作为服务大局的落脚点。把便民事作为以人为本的工作标准。 把促民和作为调、判结合的延伸。 把畅民意作为倾听群众诉求的渠道。要注重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采取有效的便民利民措施,切实方便群众诉讼,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牢固树立民生意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是要依法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法院肩负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使命和社会责任。由于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所以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新情况、新问题将会不断出现,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人民群众作为社会活动的最主要参与者,其根本利益是否维护得好则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大因素。作为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法官,将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做好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必须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问题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要求作为第一追求,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从解决人民生活的一桩桩具体事情做起,从自己实际工作的一点一滴做起,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程度,关系到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的深度,同时也关系到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人民法官必须把依法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审判工作的核心。
(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是要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无论是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还是服务于科学发展,都必须坚持用人民群众的视角来审视人民法院工作,为此要把解决群众诉求当成为政的第一理念,切实抓好司法为民措施,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审判工作中,注意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情绪,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对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这样那样的困难,充分关注。特别是对土地纠纷、征地补偿等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尽快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果断、妥善地解决。对于条件不具备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也要认真做好说服解释的工作,实事求是地把困难及其形成的原因、准备解决问题的办法向群众说清楚; 进一步完善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继续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保障当事人实现诉讼利益,继续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努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改进执行工作作风,切实解决执行不规范的问题。使群众切实感到人民法院为人民绝不是法院的一句空话。只要人民法官真正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把社会活动的最主要参与者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维护社会稳定就有了最可靠、最根本的保障。
(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是要依法有效地化解社会各种矛盾纠纷。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敏感问题的多发期。化解社会矛盾、回应群众诉求,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途径。转型期社会,利益格局调整后引发的土地纠纷、城市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产生的征地拆迁补偿纠纷、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纠纷,以及原有的老案上访等已成为和谐社会不稳定的严重阻碍。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就是要千方百计找寻方法,努力寻求利益均衡点。切实解决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在刑事审判中,应当将工作重点由打击转向保护,建立缓刑适用机制、帮教回访机制和亲属督促自新机制。充分实现刑法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功能。在民商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大力强化诉讼调解工作,在婚姻家庭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务纠纷、争议较小的损害赔偿纠纷等类案件上,设置非诉讼调解前置程序;在执行上,努力推行和解制度,使当事人的诉求在和谐气氛中得以解决。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充分维护行政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力求产生双赢效果。完善“大信访”机制,集中力量解决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违章建筑拆除以及涉法涉诉等方面的信访突出问题,在坚持立案、审判、执行环节相“分立”的同时,要大力倡导立、审、执环节信访的互相兼顾和科学衔接,最大限度地使信访在前一环节得到控制和解决,坚决防止超级访和重复访。
三、牢固树立民权意识,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具有自觉坚持公正高效的意识,才能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价值目标取向是讲求司法效益,总的要求是做到公正、廉洁、文明、高效执法,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政治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在审判工作中体现“公正与效率”两个方面,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高价值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是人民司法永恒的主题和生命线。物有不平则鸣,事有不平则争。社会和谐,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看公平正义实现的程度,而公正司法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官基本职责和神圣使命,因此,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和捍卫者的人民法官,应当牢固树立公正的角色意识,视公正如生命,视公正为使命,视公正为人生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价值追求。然而,法官如果只是注重公平而忽视司法效率也是万万要不得的。因为迟来的正义等于不正义。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一个单位拖垮。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公平正义已大打折扣。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和资源耗费,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取得最佳的社会法律效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司法的要求。因此,法官要强化效率意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坚持及时、高效、快捷地履行司法职责,严守审限规定,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诉讼成本,让正义的曙光早日降临。
(二)具有认真贯彻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思想,才能使全社会法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进宪法,这表明了中国对人权问题的极端重视,也意味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将得到更多的保障。而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是社会主义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目的所在。因此,审判机关作为保障人权的重要力量,办理每一起案件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公平合理地处理案件,切实保障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的权利,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尊重人权就是尊重生命,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 为此,人民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活动中,要十分注意尊重他人的人权。当然所谓的尊重体现在许多地方,从法庭的音响灯光、桌椅板凳、席位摆放、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完备,到审判人员的衣着、言行、精神风貌等各个方面,既体现法官对案件的重视,让当事人放心,更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让当事人舒心。法院和法官只有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司法执法从粗暴的运作方式和运作态度中矫正过来,将人权保障作为法院特别是法官最关注、最重要的修复和改造环节,才能把法律化作利剑,才能把法律化作春风,才能把法律化作宁静。
(三)具有不断增强执法为民的理念,才能使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院在执法办案、法律服务等方面,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惠民措施,目的是多方面满足群众的利益诉求,尽量减少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但措施能否从根本上得到贯彻落实,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最为关键的是执法为民的理念要切实深入法官之心。执法为民应当包括思想上“为民”、措施上“便民”、结果上“利民”、情感上“亲民”。实质就是从心里亲近百姓,体察他们的疾苦,而不是居高临下地看待他们,更不是鄙夷他们;就是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就是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就是要树立平民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谐意识;就是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三者的有机统一。因此,法官只有不断强化执法为民理念,消除宗旨意识淡薄,服务意识不强、特权思想严重、工作作风霸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不良观念,深入实践“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并重、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才能使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找到归宿。尤其当前,一些地方杀人、抢劫、抢夺、盗窃等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频发;征地补偿、土地承包、国企改制、劳资纠纷等问题形势严峻,人民法官更要具有亲民的角色意识、服务社会的政治本色,充分运用审判职能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做到公正、清廉、和蔼、亲民。
“人民法官为人民”,“三种意识”记于心。作为新时期的公平正义守护神,法官要切实强化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个人的成长进步融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洪流中去,矢志为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不懈奋斗。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民本、民生、民权三种意识,既要具备为民之德,又要具备为民之能;既要志向高远,又要脚踏实地;既要了解世情,又要立足国情。做到政治过硬、立场坚定、理念正确、道德操守高尚,具备为民之心、亲民之举、爱民之风、利民之能,做到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政勤政,朝气蓬勃、团结和谐、昂扬向上。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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