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司法为民 促进社会和谐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保险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初现成效
2009-05-22 16:20: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常亮 陈琳
2008年9月25日,王德庆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法庭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当庭将45000元保险金送到了王德庆的手中,并关切地询问:“你的母亲伤口愈合了吗?我们明天派人去医院探望。”王德庆惊喜不已,连声感谢道:“本来挺窝火的一件事,在法院得到了圆满解决,我真是幸运啊!”在场的东城法院法官、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员的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这个棘手的案件起因于王德庆自驾被保险机动车时不慎将自己的母亲撞伤,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金九万余元,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的亲属不属于第三者范畴为由拒绝赔付。东城法院在审理中,邀请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多位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从法理和情理进行分析,希望保险公司在行业内率先垂范以人为本的职业理念,理性分析事故中是否存在道德风险。最终,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的联合调解,促成了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这样的成功案例,受益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建立的保险纠纷联合调解机制。东城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从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联合社会合力共同彻底化解矛盾,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将调解工作向多元化、专业化方向推进。
所谓保险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就是以法院审判组织和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为平台,实现司法调解与保险行业人民调解的衔接,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可在诉前选择行业调解,由法院确认其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也可在审理中选择由法官与行业调解员共同调解。同时,法院定期通报保险案件及涉诉公司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建议规范行业自律。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法院通过发放《保险合同纠纷问题解答》等五种提示读本,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和解、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法院与保险协会共同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在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产生强制执行力。对于事实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法院可以邀请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保险行业专家参与诉讼调解。法院定期向保险行业协会通报近期案件特点及涉诉保险公司履行义务的情况,针对审判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亟待改进之处,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保险行业协会,建议其规范行业自律。为保证联合调解的中立性,避免当事人产生“调解工作偏袒保险公司”的误解,东城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审慎把握调解尺度,要求法官和行业调解员恪守三项原合法、自愿和公平公正原则,涉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主动回避。法官主导诉讼调解,及时纠正偏袒倾向。
目前北京市共有保险公司7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200多家。随着保险业的高速发展,百姓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因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2008年8月,东城法院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合作建立保险纠纷联合调解机制。自该机制正式实行以来,东城法院呈现出保险纠纷收案数下降,案件调解率上升的局面。自2008年8月21日至今,该院受理保险纠纷案件47件,比2008年1至8月下降了17.5%。在审结的42件保险案件中,调解率达59.5%,较2008年1至8月上升了7.4个百分点,保险案件的息诉服判率达95%。同时,保险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诉讼调解,介入保险合同纠纷的诉前调停,与法院交流法律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行业的整体监管力度,保险公司风险风范能力不断增强,内控监管机制不断完善。保险理赔程序得以简化,理赔服务质量提高,小额诉讼大量减少。
“保险纠纷联合调解机制,是在继承‘东方经验’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借鉴境外民间调解组织解决专业领域民事纠纷的创新调解方式,对彻底化解矛盾纠纷,规范行业自治,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秩序乃至社会稳定,都有其积极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朝武教授如是评价。
这个棘手的案件起因于王德庆自驾被保险机动车时不慎将自己的母亲撞伤,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金九万余元,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的亲属不属于第三者范畴为由拒绝赔付。东城法院在审理中,邀请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多位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从法理和情理进行分析,希望保险公司在行业内率先垂范以人为本的职业理念,理性分析事故中是否存在道德风险。最终,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的联合调解,促成了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这样的成功案例,受益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建立的保险纠纷联合调解机制。东城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从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联合社会合力共同彻底化解矛盾,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将调解工作向多元化、专业化方向推进。
所谓保险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就是以法院审判组织和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为平台,实现司法调解与保险行业人民调解的衔接,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可在诉前选择行业调解,由法院确认其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也可在审理中选择由法官与行业调解员共同调解。同时,法院定期通报保险案件及涉诉公司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建议规范行业自律。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法院通过发放《保险合同纠纷问题解答》等五种提示读本,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和解、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法院与保险协会共同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在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产生强制执行力。对于事实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法院可以邀请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保险行业专家参与诉讼调解。法院定期向保险行业协会通报近期案件特点及涉诉保险公司履行义务的情况,针对审判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亟待改进之处,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保险行业协会,建议其规范行业自律。为保证联合调解的中立性,避免当事人产生“调解工作偏袒保险公司”的误解,东城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审慎把握调解尺度,要求法官和行业调解员恪守三项原合法、自愿和公平公正原则,涉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主动回避。法官主导诉讼调解,及时纠正偏袒倾向。
目前北京市共有保险公司7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200多家。随着保险业的高速发展,百姓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因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2008年8月,东城法院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合作建立保险纠纷联合调解机制。自该机制正式实行以来,东城法院呈现出保险纠纷收案数下降,案件调解率上升的局面。自2008年8月21日至今,该院受理保险纠纷案件47件,比2008年1至8月下降了17.5%。在审结的42件保险案件中,调解率达59.5%,较2008年1至8月上升了7.4个百分点,保险案件的息诉服判率达95%。同时,保险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诉讼调解,介入保险合同纠纷的诉前调停,与法院交流法律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行业的整体监管力度,保险公司风险风范能力不断增强,内控监管机制不断完善。保险理赔程序得以简化,理赔服务质量提高,小额诉讼大量减少。
“保险纠纷联合调解机制,是在继承‘东方经验’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借鉴境外民间调解组织解决专业领域民事纠纷的创新调解方式,对彻底化解矛盾纠纷,规范行业自治,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秩序乃至社会稳定,都有其积极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朝武教授如是评价。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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