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当事人为本 躬身践行司法为民
2009-05-15 15:00: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建民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人民司法事业前进的强大动力,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提供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广阔的空间。人民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司法为民,就应当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当事人为本,进一步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具体化,切实做到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
一、 联系实际,深刻理解以当事人为本的科学内涵
以当事人为本是一个全新的司法理念,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特定的涵义。
首先,“为本”中的“本”有“本源”的意思,就是中心、重点,以当事人为本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为谁而存在”的问题,即解决诉讼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的问题,也是对待当事人的感情问题。当事人是人民法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对象,是司法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当事人就没有司法活动。这就要求法院在各项工作中,无论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是加强法院自身建设,都要怀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对当事人的深厚感情,围绕当事人这一服务对象来开展,做到对当事人尊重、对当事人负责、让当事人信赖、让当事人满意,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解决好对当事人的情感态度问题;要以当事人为中心,紧紧围绕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抓住中心环节,突出工作重点,抓好执法办案的第一要务,真心实意地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作用,自觉接受当事人监督,把当事人的评价作为检验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促进司法活动向着公平、公正、正义、高效的方向发展。
其次,从法院工作定位来看,“以当事人为本”理念中的“当事人”是一个群体概念,尽管理念中的“当事人”往往以“个体”当事人的形式出现,但它的司法需求是人民根本利益的组成部分,所以,“以当事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群众的司法权益为本”。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民法院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与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是一脉相承的,就是按照执法为民的要求,把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全面提升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运用法律手段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 解放思想,切实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在司法实践中落实以人为本,迫切要求人民法院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牢树以当事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赢得民心。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人民法院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最重要的是把以当事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确立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着重增强干警的“四种意识”:一要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切实把法院工作置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部署,增强为地方大局服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增强服务大局的实效,多做为民之事。二要增强和谐司法意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将人文关怀贯穿于司法活动全过程,注重裁判艺术的和谐运用,立足化解社会矛盾,讲究方式方法,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多思为民之利。三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统一干警思想,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多务为民之实。四要增强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干警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谋为民之策。
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法院干警切实转变作风求真务实,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正确观念。一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恪守职业道德,充分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履行职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二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法院提供司法保障的出发点,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用科学的思想武装头脑,树立正确价值评价标准,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将为当事人服务贯穿在整个工作中。四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用全面的实践的群众的观点实事求是地看待政绩,努力提高当事人服判率和群众满意度,避免在创造政绩上的主观性、片面性,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 躬身践行,切实把以当事人为本理念落到实处
以当事人为本这一命题,是法院科学发展形势任务的需要,是责任和使命使然,从哪些方面、如何把握实践的方向,切实把以当事人为本理念落到实处,意义深远。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切实忠于人民,把人民群众的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转变思想观念、狠抓措施落实、坚持改革创新,及时掌握民生需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解决困难,切实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执法”这一根本问题,尽力让当事人满意。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切实公正司法,以狠抓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建立起科学、严密、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力度,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地审判执行好各类案件,以增强当事人的认同感,力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切实便民利民,推行和强化审判、执行各环节的服务功能,努力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实行非工作日立案、网上立案查询、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等便民利民措施,公布便民服务热线,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法律服务。加大巡回审判力度,选择典型案件,就案讲法。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作用,派驻法官现场办案、就地审判,实现案结事了。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建立以审判流程管理为龙头,以公开公正审判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中心,以纪检监察为后盾,以督查为基点的“五位一体”管理监督立体网络精细化管理模式,强化案件质量评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完善繁简分流、速裁机制等做法,并对案件审限适时跟踪快速化解矛盾,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竭尽所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司法服务。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审判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开展回访案件当事人活动,及时了解群众需求,虚心征求群众意见,将查摆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建立以当事人为本量化考核机制,使各项措施尽力做到量化、细化和硬化,实行考核通报。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限时办结,并实行责任倒查。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切实严格司法,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平等地适用法律,使相同的案件得到相同的处理。将“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的“三零”目标纳入全院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没收等强制措施,充分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因工作方法简单、措施不当激化社会矛盾。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切实落实好司法工作大众化的要求,依法拓展司法公开渠道,提高司法公开质量,自觉接受监督和检验,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建立人大代表建议督查督办制度,虚心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对建议的受理、办理、反馈等流程管理。建立与当事人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切实高度重视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依法、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老、弱、病、残群体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赔偿费等案件,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缓交诉讼费,让有理无钱者打得起官司。对于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坚持做到快立快审快执,让弱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注重廉政文化建设,坚持不懈地抓教育;建立健全内外部制约机制,坚持不懈地抓监督;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坚持不懈地抓排查。强化干警的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切实提升队伍核心竞争力和文明司法水平,维护人民法院和干警清正廉洁的形象。
以当事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是现代司法的发展趋向,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着力解决好实现科学发展和服务科学发展的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认真落实以当事人为本的各项要求,使司法活动更加亲民、便民、利民、为民,人民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肩负着前所未有的重任。
一、 联系实际,深刻理解以当事人为本的科学内涵
以当事人为本是一个全新的司法理念,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特定的涵义。
首先,“为本”中的“本”有“本源”的意思,就是中心、重点,以当事人为本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为谁而存在”的问题,即解决诉讼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的问题,也是对待当事人的感情问题。当事人是人民法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对象,是司法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当事人就没有司法活动。这就要求法院在各项工作中,无论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是加强法院自身建设,都要怀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对当事人的深厚感情,围绕当事人这一服务对象来开展,做到对当事人尊重、对当事人负责、让当事人信赖、让当事人满意,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解决好对当事人的情感态度问题;要以当事人为中心,紧紧围绕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抓住中心环节,突出工作重点,抓好执法办案的第一要务,真心实意地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作用,自觉接受当事人监督,把当事人的评价作为检验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促进司法活动向着公平、公正、正义、高效的方向发展。
其次,从法院工作定位来看,“以当事人为本”理念中的“当事人”是一个群体概念,尽管理念中的“当事人”往往以“个体”当事人的形式出现,但它的司法需求是人民根本利益的组成部分,所以,“以当事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群众的司法权益为本”。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民法院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与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是一脉相承的,就是按照执法为民的要求,把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全面提升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运用法律手段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 解放思想,切实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在司法实践中落实以人为本,迫切要求人民法院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牢树以当事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赢得民心。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人民法院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最重要的是把以当事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确立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着重增强干警的“四种意识”:一要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切实把法院工作置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部署,增强为地方大局服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增强服务大局的实效,多做为民之事。二要增强和谐司法意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将人文关怀贯穿于司法活动全过程,注重裁判艺术的和谐运用,立足化解社会矛盾,讲究方式方法,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多思为民之利。三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统一干警思想,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多务为民之实。四要增强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干警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谋为民之策。
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法院干警切实转变作风求真务实,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正确观念。一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恪守职业道德,充分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履行职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二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法院提供司法保障的出发点,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用科学的思想武装头脑,树立正确价值评价标准,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将为当事人服务贯穿在整个工作中。四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用全面的实践的群众的观点实事求是地看待政绩,努力提高当事人服判率和群众满意度,避免在创造政绩上的主观性、片面性,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 躬身践行,切实把以当事人为本理念落到实处
以当事人为本这一命题,是法院科学发展形势任务的需要,是责任和使命使然,从哪些方面、如何把握实践的方向,切实把以当事人为本理念落到实处,意义深远。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切实忠于人民,把人民群众的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转变思想观念、狠抓措施落实、坚持改革创新,及时掌握民生需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解决困难,切实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执法”这一根本问题,尽力让当事人满意。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切实公正司法,以狠抓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建立起科学、严密、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力度,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地审判执行好各类案件,以增强当事人的认同感,力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切实便民利民,推行和强化审判、执行各环节的服务功能,努力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实行非工作日立案、网上立案查询、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等便民利民措施,公布便民服务热线,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法律服务。加大巡回审判力度,选择典型案件,就案讲法。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作用,派驻法官现场办案、就地审判,实现案结事了。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建立以审判流程管理为龙头,以公开公正审判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中心,以纪检监察为后盾,以督查为基点的“五位一体”管理监督立体网络精细化管理模式,强化案件质量评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完善繁简分流、速裁机制等做法,并对案件审限适时跟踪快速化解矛盾,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竭尽所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司法服务。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审判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开展回访案件当事人活动,及时了解群众需求,虚心征求群众意见,将查摆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建立以当事人为本量化考核机制,使各项措施尽力做到量化、细化和硬化,实行考核通报。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限时办结,并实行责任倒查。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切实严格司法,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平等地适用法律,使相同的案件得到相同的处理。将“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的“三零”目标纳入全院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没收等强制措施,充分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因工作方法简单、措施不当激化社会矛盾。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切实落实好司法工作大众化的要求,依法拓展司法公开渠道,提高司法公开质量,自觉接受监督和检验,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建立人大代表建议督查督办制度,虚心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对建议的受理、办理、反馈等流程管理。建立与当事人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切实高度重视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依法、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老、弱、病、残群体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赔偿费等案件,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缓交诉讼费,让有理无钱者打得起官司。对于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坚持做到快立快审快执,让弱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注重廉政文化建设,坚持不懈地抓教育;建立健全内外部制约机制,坚持不懈地抓监督;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坚持不懈地抓排查。强化干警的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切实提升队伍核心竞争力和文明司法水平,维护人民法院和干警清正廉洁的形象。
以当事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是现代司法的发展趋向,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着力解决好实现科学发展和服务科学发展的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认真落实以当事人为本的各项要求,使司法活动更加亲民、便民、利民、为民,人民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肩负着前所未有的重任。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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