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
2009-03-12 15:06: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振通 陈毅东
执行主体的变更或追加,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或某种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根据执行主体的申请或依照职权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的司法行为。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法理基础是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一、执行主体变更的具体情形
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或某种特殊情况,执行依据上载明的执行主体已经不存在,而由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代替原执行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制度。具体包括:
(一)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
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权利人外,下列人可以申请执行或申请继续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1、债权人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2、债权人离婚的,按照离婚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债权的原配偶;3、作为债权人的法人分立的,分立协议中确定的继受该债权人的法人;与其他人合并的,合并后存续的法人;4、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变更后的人;5、作为债权人的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开办该组织的公民或者法人;6、作为债权人的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的人;7、作为债权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权利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继续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8、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权转让的,其受让人;9、其他与上述情形类似的人。
(二)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遗产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2、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倒闭或解散后,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该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
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后,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办理单位无偿接受该企业法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偿债能力的,可以裁定变更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4、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的,可以变更分立或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名称的,以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6、被执行人被售出后,可以变更买受人为被执行人。
二、执行主体追加的具体情形
执行主体的追加,主要是被执行人即义务人的追加,指在执行程序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主体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而将与被执行主体直接相关联的其他主体依法裁定增加为被执行主体,与原义务人共同承担履行义务责任的制度。
执行主体的追加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的追加情况,具体包括:
1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2、作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该独资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
3、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合伙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可以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5、被执行人不能如期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以追加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6、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7、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而当其为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法人持有或占有时,可以追加该个人或单位为被执行人,责令其交付执行标的,造成执行标的灭失或毁损的,可以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8、案外人有妨碍民事执行的行为并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可以追加该案外人为被执行人。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或法律文书虽未对债务性质作出认定,但通过听证审查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10、被执行人转移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债权人不同意或者企业逃避债务的,可以追加新设公司为被执行人。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一、执行主体变更的具体情形
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或某种特殊情况,执行依据上载明的执行主体已经不存在,而由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代替原执行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制度。具体包括:
(一)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
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权利人外,下列人可以申请执行或申请继续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1、债权人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2、债权人离婚的,按照离婚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债权的原配偶;3、作为债权人的法人分立的,分立协议中确定的继受该债权人的法人;与其他人合并的,合并后存续的法人;4、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变更后的人;5、作为债权人的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开办该组织的公民或者法人;6、作为债权人的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的人;7、作为债权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权利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继续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8、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权转让的,其受让人;9、其他与上述情形类似的人。
(二)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遗产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2、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倒闭或解散后,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该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
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后,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办理单位无偿接受该企业法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偿债能力的,可以裁定变更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4、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的,可以变更分立或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名称的,以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6、被执行人被售出后,可以变更买受人为被执行人。
二、执行主体追加的具体情形
执行主体的追加,主要是被执行人即义务人的追加,指在执行程序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主体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而将与被执行主体直接相关联的其他主体依法裁定增加为被执行主体,与原义务人共同承担履行义务责任的制度。
执行主体的追加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的追加情况,具体包括:
1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2、作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该独资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
3、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合伙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可以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5、被执行人不能如期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以追加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6、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7、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而当其为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法人持有或占有时,可以追加该个人或单位为被执行人,责令其交付执行标的,造成执行标的灭失或毁损的,可以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8、案外人有妨碍民事执行的行为并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可以追加该案外人为被执行人。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或法律文书虽未对债务性质作出认定,但通过听证审查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10、被执行人转移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债权人不同意或者企业逃避债务的,可以追加新设公司为被执行人。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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