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港:执结涉特殊主体“历史遗留案”
2018-12-05 17:01:01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图为案件承办法官刘志义给双方当事人做笔录
  近日,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被执行人为某村民委员会的涉特殊主体“历史遗留案”。

  申请人卢某和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法院于1994年6月26日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卢某人民币5万元整,并支付利息。案件生效后,申请人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某村委会一直无履行能力,2007年,东港法院依法拘留了被执行人某村委会主任王某,经过多方想办法,被执行人某村委会先行给付2万元。

  因为案件时间跨度太大、案情的复杂性和矛盾的突出性都给该案的执行带来了很大困难。法院对此案件高度重视,立即动作,主动与该村委会和该村委会所在的镇政府取得联系,二者表示愿意配合法院,三方共同努力促进案件执结。

  东港法院多次做申请人卢某和被执行人某村委会的工作,晓以利害,力求找到案件执结突破口。同时,针对涉特殊主体案件严格落实领导责任,东港法院副院长高庆良和执行局局长张春阳亲自接待申请人卢某和被执行人某村委会的主任王某,从审判和执行两个角度讲明案件的法理精神,解困惑,征求双方意见以寻找案件执结途径。终于,在村委会、镇政府、法院三方的共同努力下,申请人卢某与被执行人某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

  加强涉特殊主体案件执行工作,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东港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上级精神,精准发力,建立涉特殊主体案件台账,逐一筛查,主动出击,确保涉特殊主体案件全部执结,也是向“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攻坚战发起最后总攻。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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