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籍被告人实行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问题
2009-01-20 11:51: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丰华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有关强制措施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在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依法做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外国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或逮捕人犯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捕的原因和羁押的住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但是,由我国参加签订的《维也纳外交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参加公约国如逮捕或羁押了外国人,根据被羁押人的要求,要及时通知外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并允许探视、通信。该当局应将本规定的权利迅即告知当事人。显然,此规定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甚一致,主要是可否探视和通信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按照信守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应当适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允许外国籍被告人与外界通信。不过探视和通信应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办理,比如关于会见的原则,会见的范围,会见的时间和谈话内容,以及通信的检查,应当依照《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对我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可以依法扣留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护照,发给本人扣留护照的证明,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公安部,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期间,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他暂缓出境。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也可以采取扣留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办法,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对需要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控制口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控制口岸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在紧急情况下,如确有必要,也可以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然后补办交控手续。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在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依法做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外国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或逮捕人犯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捕的原因和羁押的住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但是,由我国参加签订的《维也纳外交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参加公约国如逮捕或羁押了外国人,根据被羁押人的要求,要及时通知外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并允许探视、通信。该当局应将本规定的权利迅即告知当事人。显然,此规定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甚一致,主要是可否探视和通信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按照信守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应当适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允许外国籍被告人与外界通信。不过探视和通信应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办理,比如关于会见的原则,会见的范围,会见的时间和谈话内容,以及通信的检查,应当依照《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对我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可以依法扣留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护照,发给本人扣留护照的证明,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公安部,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期间,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他暂缓出境。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也可以采取扣留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办法,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对需要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控制口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控制口岸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在紧急情况下,如确有必要,也可以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然后补办交控手续。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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