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和谐执行的司法实践
2008-12-15 08:51: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丁振宽
  民事强制执行是一种强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如何满足和谐的要求,这对执行工作是一种新的挑战。执行工作本质上是通过司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权利和权益,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将和谐执行的思想贯穿于执行工作全过程。

  一、和谐执行应达到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1、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执行人员应朝着保障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努力,不能为便于结案而强迫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或搞强制抵债、强制和解,不能为追求结案数量而千方百计动员债权人申领债权执行凭证却不认真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执行穷尽后债权人的债权仍得不到满足时才能以实体终结或程序终结结案或者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2、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尽快得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早一天实现生存和健康就多一份保障。因此执行必须注意效率,要迅速地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应连续进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停止,执行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3、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最经济地得以实现。由于债权人已经遭受损失有的甚至已濒临绝境,执行应恤民情、解民忧努力降低权利实现的成本,将申请执行费由预交改为执行到位后扣除就是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最经济地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4、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执行工作中要将每一个案件的承办人员及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案等方面的情况向当事人公开保障其知情权。执行程序中处理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事项时要进行公开听证。此外执行中的评估报告、参与分配方案等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材料必须与当事人见面。

  5、谨慎避免社会震荡。由于债务人往往与其他社会主体存在利益牵连,执行其财产必然涉及到这些主体的利益。因此,绝大多数的执行不可能是风平浪静的。在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同时,要尽量避免引起社会震荡避免影响职工安置、区域经济发展等计划的实施,避免损及第三人的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达到上述要求自然是和谐执行的最佳体现,但现实中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与最迅速地实现债权,严格执行与维护社会稳定往往很难两全。寻求两者的最佳平衡,维持不同主体的利益和谐则始终是广大执行人员的使命。

  二、和谐执行在东风法院的司法实践与经验总结

  东风法院执行局落实多种措施,规范执行工作机制,追求和谐执行,使今年的执行和解率达到62.4%,最大限度地扩大了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多措并举,努力追求和谐效果。执行工作中,我们向执行员提出了以和谐执行为目标,采取各种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双方当事人和解。一是耐心说教促和谐。案件一到手,执行员即把被执行人找到法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耐心向其讲解当前全社会都在追究和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每个公民的社会责任。纠纷经过裁判已确定了权利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使被执行人了解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心理上给其施加强大压力,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和解。这一措施效果非常好,占自动履行与和解案件的80%以上,当事人之间大多能够互相谅解,有效地防止了矛盾激化,避免了上访,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借助外力促和谐。一些案件由于长期聚积的矛盾,很难做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就想方设法借助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或者亲属乃至说情人做被执行人的工作,努力化解双方矛盾,弱化冲突,最后和解执行。这种办法促成自动履行或者和解的占10%左右。三是强力威慑促和谐。有的案件被执行人玩捉迷藏,应当履行的义务一拖再拖,就是不跟执行员见面,有的甚至连电话也不接。执行员就采取调集警力、开着警车到其居住地寻找,大造声势给其压力,或者采取蹲坑守候等办法,把被执行人逼出来或者传唤到法院,严肃告之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促其全部或者部份履行。这种办法占自动履行与和解的6%左右。此外,我们还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办法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创新机制,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我们在工作中,坚持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大力加强执行行为规范化建设,努力促进执行工作公正、高效地开展。一是创新执行工作模式。进一步树立公正执行理念,提高执行工作能力。探索执行工作新模式,由粗放型执行模式向规范化执行模式转变,实现执行规范、工作职责、执行措施和考核评价“四到位”。二是探索执行工作方法。实行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与集中调查相结合的新方法,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实行由人大代表等参与执行和解的新机制。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使有执行能力的积案都得到执结。三是健全执行规范体系。统一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提高执行效率,一般案件在三个月内执结,特殊情况经局长、主管院长同意后,必须在六个月内结案。实行执行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向院党组汇报当月案件执行情况,对执行案件承办人员实施动态跟踪。对执行期限、异地执行、执行回避、信访接待等环节进行规范。四是加强执行工作监督。高度重视人大的监督,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执行工作。进一步对执行权的行使进行合理分配,加强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严格落实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相分离制度,对异议案件、追加被执行人案件、执行中止和终结,另行组成合议庭评议后裁定。执行中的委托评估、拍卖事项,严格办理程序,交中院技术室统一对外委托。严格异地执行审批制度。

  3、健全制度,进一步强化执行管理。我们在工作中,以落实和完善规章制度为核心,大力加强对执行工作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努力促进执行工作科学、规范地开展。一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别是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执行期限的若干规定》,落实被执行人财产报告的规定。把自动履行与执行和解作为工作追求的目标,努力减少因执行工作引发的上访案件。二是加强执行流程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期限的规定,大力加强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保证执行进程的流畅。明确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各个阶段和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案件执行工作及时、顺利开展。建立案件动态管理数据库,将中止执行和程序终结案件全部收集到数据库中进行动态管理,随时实施监控,一旦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立即恢复执行。三是加强执行人员管理。优化执行队伍结构,不断充实、调整执行力量。针对全市执行系统培训考试成绩落后的局面,我们加强了对执行人员的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学习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新颁布的物权法等法律,学习上级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各项规定,努力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四是加强执行案款管理。对执行案款实行严格管理,规范案款分配和发放程序。坚持统一案款管理账户,统一发款签批程序,统一案款发放时限的“三统一”制度,保障案款及时、准确发放到位,避免在执行案款发放环节发生不廉洁问题。五是完善考评奖励机制。建立符合执行工作实际的考评机制,确定岗位责任,明确考核标准。对于考评优秀的人员予以奖励,对于考评不合格者予以批评,进一步调动了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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