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鸽荣获冠军奖金52万难兑现 鸽主状告赛鸽中心
2008-10-23 09:42:07
参赛资料
中国法院网讯 (通州法宣) 10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赛鸽中心拖欠赛鸽奖金致使鸽主向其所要奖金52万的民事赔偿案件。
原告诉称:自己是赛鸽爱好者,在赛鸽界有一定名望。2007年6月北京京港赛鸽中心主办“2008年北京京港赛鸽中心第三届春季大奖赛”,北京市信鸽协会负责监赛。赛鸽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找到原告,向其说明了大赛情况,邀请其参赛。并向其出示参赛说明,说明中明确写明奖励办法为:冠军奖金50万元。原告依约精心挑选了赛鸽参赛,并于2008年5月12日向赛鸽中心交纳了7万元参赛费用。
在比赛中原告参赛的赛鸽(环号03-330796,羽色:灰)获得2008年北京京港赛鸽中心第三届春季大奖赛500公里决赛第一名。另一只赛鸽(环号03-330883)获得181名,奖金应为2万元。但是,赛鸽中心所承诺给付的52万元奖金,却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予以推托,至今未予给付。为此,鸽主诉至法院要求赛鸽中心、信鸽协会立即给付其赛鸽奖金52万元及逾期给付利息1423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赛鸽中心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本次大赛参赛规程上明确载明参赛交款日期为2008年3月20日前,逾期则视为自动弃权。原告是2008年5月12日才向其缴纳费用的,故此,原告赛鸽参赛后无权索要奖金。其向我方交纳的7万元费用,应为鸽子饲养、管理的费用,不是参赛费。且原告还欠我方赛鸽拍卖款18000元未支付。此外,在本次大赛中除了原告的鸽子奖金未兑现外,其他参赛赛鸽奖金均已兑现,不存在恶意拖欠情况。我方属于信鸽协会会员,本次大赛全程由信鸽协会监督,我方给信鸽协会派遣的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用。
原告对被告所说不予认可,举证时列举了参赛规程、参赛卡、参赛收据、获奖证书、赛鸽网站资料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后被告坚决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并未当庭进行宣判。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原告诉称:自己是赛鸽爱好者,在赛鸽界有一定名望。2007年6月北京京港赛鸽中心主办“2008年北京京港赛鸽中心第三届春季大奖赛”,北京市信鸽协会负责监赛。赛鸽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找到原告,向其说明了大赛情况,邀请其参赛。并向其出示参赛说明,说明中明确写明奖励办法为:冠军奖金50万元。原告依约精心挑选了赛鸽参赛,并于2008年5月12日向赛鸽中心交纳了7万元参赛费用。
在比赛中原告参赛的赛鸽(环号03-330796,羽色:灰)获得2008年北京京港赛鸽中心第三届春季大奖赛500公里决赛第一名。另一只赛鸽(环号03-330883)获得181名,奖金应为2万元。但是,赛鸽中心所承诺给付的52万元奖金,却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予以推托,至今未予给付。为此,鸽主诉至法院要求赛鸽中心、信鸽协会立即给付其赛鸽奖金52万元及逾期给付利息1423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赛鸽中心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本次大赛参赛规程上明确载明参赛交款日期为2008年3月20日前,逾期则视为自动弃权。原告是2008年5月12日才向其缴纳费用的,故此,原告赛鸽参赛后无权索要奖金。其向我方交纳的7万元费用,应为鸽子饲养、管理的费用,不是参赛费。且原告还欠我方赛鸽拍卖款18000元未支付。此外,在本次大赛中除了原告的鸽子奖金未兑现外,其他参赛赛鸽奖金均已兑现,不存在恶意拖欠情况。我方属于信鸽协会会员,本次大赛全程由信鸽协会监督,我方给信鸽协会派遣的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用。
原告对被告所说不予认可,举证时列举了参赛规程、参赛卡、参赛收据、获奖证书、赛鸽网站资料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后被告坚决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并未当庭进行宣判。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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